校园伤害小学生案的两点启示_瘦米中文_百度空间

近日接连的有以下几点:

1.唤起了社会对孩子人身安全的重视。{dy}个建议:幼儿园、小学肯定将会按照教育部规定或者自发地实现校园登记准入制度。现在的小学,尤其在农村和城乡交合部的小学,都是带刀带枪、随便出入。小学生都还是小孩子,不是大学。没必要搞得跟大学一样,拿没有围墙就显示自由。小学生在学校,交了钱,安全就要受到保护。就跟你去首饰店消费了,都有特别安排保安来维护安全一样。但学校没有,因为这是块圣地,大家都有孩子、都是由孩子长大的,没人想到会去害孩子。同时,这也是歹徒最喜欢利用的,例如警匪片里面常常抓到的一车或一屋子的上学孩童,例如接连而来的拿小孩来报复社会、个人泄愤的大事件,因为这里没有反抗,只有弱小的羔羊。所以第二个建议是,应该像大学一样,小学应该由领导和老师组成保安处,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

2.司法领域的精神鉴定问题。从云大马加爵案开始,我对精神病xx有了新的认识。当然,更多的,我们对马只有变态两个字的评价。但,马案发时是不是精神病发作,这个官方没有给任何解释。马家属认定的一些疑点(精神病鉴定),官方也没作解释。后来,就有上海袭警的扬+,还有一些不被人注意的非仇杀灭门惨案,还有杀害8名小学生的郑民生,和世博期间被强行封杀的某地砍杀18小学生案。在纯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凶手如果通过司法鉴定认为患有精神病,且处于发病期间。行凶时期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则无责任能力。

首先,我们假定司法是{jd1}公正的,鉴定手段也是{jd1}科学的。再结合目前一些大案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情况和{zh1}判决情况,可以发现以下几条规律:

{dy}、被杀的是亲属,提交的精神司法鉴定请求一般可以通过;被杀的如果不是亲属,因民愤极大,一般不做精神司法鉴定。

第二、如果案情可以起到警示民众、教育民众的功用,则一般不做精神司法鉴定。

还有一条是,导致军警死亡的,精神鉴定一般不做,即使做了也是白做,例子大家都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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