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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

5 脱硝装置辅助系统
5.1 电气系统
5.1.1 供电系统
5.1.1.1 脱硝装置低压厂用电电压等级应与厂内主体工程一致。
5.1.1.2 脱硝装置厂用电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厂内主体工程一致。
5.1.1.3 脱硝工作电源的引接:脱硝低压工作电源应单设脱硝低压工作变压器供电。
5.1.1.4 每台锅炉宜设一段脱硝低压母线。
5.1.1.5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余均应符合DL/T5153 中的有关规定。
5.1.2 直流系统
5.1.2.1 新建锅炉同期建设烟气脱硝装置时,脱硝装置直流负荷宜由机组直流系统供电。当脱硝装置布置离主厂房较远时,也可设置脱硝直流系统。
5.1.2.2 脱硝装置为预留时,机组直流系统不考虑脱硝负荷。
5.1.2.3 已建锅炉加装烟气脱硝装置时,宜装设脱硝直流系统向脱硝装置直流负荷供电。
5.1.2.4 直流系统的设置应符合DL/T 5120 的规定。
5.1.3 交流保安电源和交流不停电电源(UPS)
5.1.3.1 200MW 及以上机组配套的脱硝装置宜设单独的交流保安母线段。当主厂房交流保安电源的容量足够时,脱硝交流保安母线段宜由主厂房交流保安电源供电,否则可由单独设置的能快速启动的柴油发电机供电。其他要求应符合DL/T 5153中的有关规定。
5.1.3.2 新建锅炉同期建设烟气脱硝装置时,脱硝装置交流不停电负荷宜由机组UPS系统供电。当脱硝装置布置离主厂房较远时,也可单独设置UPS。
5.1.3.3 脱硝装置为预留时,机组UPS 系统不考虑向脱硝负荷供电。
5.1.3.4 已建锅炉加装烟气脱硝装置时,宜单独设置UPS向脱硝装置不停电负荷供电。
5.1.3.5 UPS宜采用静态逆变装置。其它要求应符合DL/T5136中的有关规定。
5.1.4 二次线
5.1.4.1 脱硝电气系统宜在脱硝控制室控制,并纳入分散控制系统。
5.1.4.2 脱硝电气系统控制水平应与工艺专业协调一致,宜纳入分散控制系统控制,也可采用强电控制。
5.1.4.3 其它二次线要求应符合DL/T 5136和DL/T5153的规定。
5.2 热工自动化系统
5.2.1 热工自动化水平
5.2.1.1 脱硝装置应采用集中监控,实现脱硝装置启动,正常运行工况的监视和调整,停机和事故处理。
5.2.1.2 脱硝装置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其功能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DAS)、模拟量控制(MCS)、顺序控制(SCS)及联锁保护、脱硝厂用电源系统监控等。
5.2.1.3 脱硝装置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情况下均应不影响机组正常运行。
5.2.2 控制室
控制室的设置,一般宜两台炉设置一个脱硝集中控制室,也可采用四台炉设置一个脱硝集中控制室。条件具备时,可以将脱硝装置的控制纳入机组单元控制室。已建锅炉增设的脱硝装宜设备独立控制室。
5.2.3 热工检测及控制
5.2.3.1 脱硝装置应有完善的热工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联锁、保护、报警功能。各项功能应尽可能在DCS 系统中统一实现。
5.2.3.2 保护系统指令应具有{zg}优先级;事件记录功能应能进行保护动作原因分析。
5.2.3.3 重要热工测量项目仪表应双重或三重化冗余设置。
5.2.3.4 脱硝岛可设必要的工业电视监视系统。
5.2.3.5 脱硝装置控制系统可根据全厂整体控制方案,与机组控制系统或全厂辅控系统统筹考虑。
5.3 建筑及结构
5.3.1 建筑
5.3.1.1 一般规定
(1) 脱硝岛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功能要求、自然条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结合工艺设计,合理组织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注意建筑群体的效果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2) 脱硝岛的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229 及国家其他有关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 脱硝岛的建筑物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GBJ87 的规定。
(4) 脱硝岛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5.3.1.2 采光和自然通风
(1) 脱硝岛的建筑物宜优先考虑xx采光,建筑物室内xx采光照度应符合GB50033的要求。
(2) 一般建筑物宜采用自然通风,墙上和楼层上的通风孔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并应减少气流死角。
5.3.1.3 室内外装修
(1) 建筑物的室内外墙面应根据使用和外观需要进行适当处理,地面和楼面材料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2) 脱硝建筑物各车间室内装修标准应按DL/T5029 中同类性质的车间装修标准执行。
5.3.2 结构
5.3.2.1 燃煤锅炉脱硝工程土建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5.3.2.2 屋面、楼(地)面在生产使用、检修、施工安装时,由设备、管道、材料堆放、运输工具等重物引起的荷载,以及所有设备、管道支架作用于土建结构上的荷载,均应由工艺设计专业提供。其楼(屋)面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yj}值系数应按表5-1 的规定采用。
表5-1 建筑物楼(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组合值、频遇值和准{yj}值系数
项次 类别 标准值
kN/m2 组合值系数
Ψc 频遇值系数
Ψf 准{yj}值系数
Ψq
1 配电装置楼面 6.0 0.9 0.8 0.8
2 控制室楼面 4.0 0.8 0.8 0.8
3 电缆夹层 4.0 0.7 0.7 0.7
4 作为设备通道的混凝土楼梯 3.6 0.7 0.5 0.5
5.3.2.3 作用在结构上的设备荷载和管道荷载(包括设备及管道的自重,设备、管道及容器中的填充物重,应按活荷载考虑。其荷载组合值、频遇值和准{yj}值系数均取1.0。其荷载分项系数取1.3。
5.3.2.4 脱硝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按丙类考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5.3.2.5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构筑物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恒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5-2 采用。
表5-2 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时采用的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的种类 组合值系数
一般设备荷载(如管道、设备支架等) 1.0
楼面活荷载 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时 0.7
按实际情况考虑时 1.0
屋面活荷载 0
5.4 暖通及消防系统
5.4.1 一般规定
5.4.1.1 脱硝岛内应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应符合DL/T5035和GB50243 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
5.4.1.2 脱硝岛应有完整的消防给水系统,还应按消防对象的具体情况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专用灭火装置。脱硝岛建(构)物及各工艺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GB50229及GBJ16等规范的要求。
5.4.2 采暖通风
5.4.2.1 脱硝岛区域建筑物的采暖应与其他建筑物一致。当厂区设有集中采暖系统时,采暖热源宜由厂区采暖系统提供。
5.4.2.2 脱硝岛区域建筑物的采暖应选用不易积尘的散热器供暖,当散热器布置上有困难时,可设置暖风机。
5.4.2.3 脱硝岛内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室内设计参数应根据设备要求确定。
5.4.2.4 在寒冷地区,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口宜考虑防寒措施。
5.4.2.5 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宜设在清洁干燥处,电缆夹层不应作为通风系统的吸风地点。在风沙较大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风沙措施。在粉尘较大地区,通风系统应考虑防尘措施。
5.4.3 消防系统
5.4.3.1 脱硝岛消防水源宜由厂内主消防管网供给。消防水系统的设置应覆盖所有室外、室内建构筑物和相关设备。
5.4.3.2 室内消防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脱硝岛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
5.4.3.3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路口,在建筑物外不应大于120m,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若厂内主消防系统在脱硝岛附近设有室外消火栓,可考虑利用其保护范围,相应减少脱硝岛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5.4.3.4 在脱硝岛区域内,主要包括电子设备间、控制室、水喷雾系统、电缆夹层、电力设备附近等处按照GBJ140 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
5.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5.5.1 设置目的
5.5.1.1 实时监视、调整脱硝运行参数,确保脱硝装置正常运行。
5.5.1.2 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数据。
5.5.2 设置位置及数量
5.5.2.1 用于为烟气脱硝装置实现闭环控制和性能考核提供数据的CEMS,其检测点分别设在烟气脱硝装置进口和出口。其中进出口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烟尘、NOx、O2,并与烟气脱硝装置的控制系统联网。
5.5.2.2 用于环保部门监测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的CEMS,其监测点应设置在烟囱上或烟囱入口。检测项目应至少包括烟尘、NOx、温度、O2、流量。
5.5.2.3 当烟气脱硝装置出口的CEMS 与环保监测的CEMS 合并使用时,应首先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同意,在确保满足环保部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满足脱硝装置在各种运行条件下提供的数据能符合烟气脱硝装置控制系统的要求。
5.5.2.4 用于环保监测的CEMS应符合HJ/T75和HJ/T76的要求。其监测探头应安装在烟气脱硝装置净烟气烟道和旁路烟道的汇流点的下游,并预留环保部门实施远程监测的接口。
6 材料
6.1 一般规定
6.1.1 材料的选择应满足脱硝装置特定工艺要求,选择具有较长使用寿命的材料。
6.1.2 通用材料应在燃煤锅炉常用的材料中选取。
6.1.3 对于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部位,应择优选取相应材料。
6.2 金属材料
6.2.1 金属材料宜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硝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6.2.2 当以金属材料作为承压部件,衬非金属材料作为防腐部件时,应充分考虑非金属材料与金属材料之间的粘结强度。同时,承压部件的自身设计应确保非金属材料能够长期稳定地附着在承压部件上。
6.3 非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主要可选用玻璃鳞片树脂、玻璃钢、塑料、橡胶、陶瓷类产品用于防腐蚀和磨损。
7 环境保护与安全
7.1 一般规定
7.1.1 在脱硝装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烟气、废水、噪声及其它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 脱硝岛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采取各种防治措施,保护人身的安全和健康。
7.1.3 脱硝岛的安全管理应符合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
7.1.4 脱硝岛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深度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7.1.5 建设单位在脱硝岛建成运行的同时,安全和卫生设施应同时建成运行,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
7.2 环境保护
7.2.1 脱硝装置的设计、建设,应以GB13223为依据,经过脱硝装置处理后的烟气排放应符合该标准要求。
7.2.2 脱硝废水经处理后的排放应达到GB8978和建厂所在地的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要求。
7.2.3 脱硝岛的设计、建设,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绿化等降低噪声的措施,噪声和振动控制的设计应符合GBJ87和GB50040的规定,各厂界噪声应达到GB12348的要求。
7.3 劳动安全
7.3.1 脱硝岛的建设应遵守DL5009.1和DL5053及其他有关规定。
7.3.2 脱硝岛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GBJ16、GB50222和GB50229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7.3.3 建立并严格执行经常性的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xx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7.3.4 脱硝岛室内防泄漏、防噪声与振动、防电磁辐射、防暑与防寒等要求应符合GBZ 1的规定。
8.3.5 在易发生液氨或者氨气泄漏的的区域设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水喷雾系统。
8.3.6 应尽可能采用噪声低的设备,对于噪声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减震消声措施,尽量将噪声源和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8 消防安全
8.1 氨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与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按表8-1计算。
表8-1 氨区与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
名称 罐区总储量(t) 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 三级 四级
乙类液体
(储氨罐) 1-50 12 15 20
51-200 15 20 25
201-1000 20 25 30
1001-5000 25 30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8.2 在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耐腐蚀的材料防火堤。
8.3 脱硝岛的总平设计应符合GBJ16、GB50222 和GB50229 等防火、防爆有关规范的规定。 8.4 氨区须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防雷防静电装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等,储罐安全附件、急救设施设备和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8.5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创立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 工程施工与验收
9.1 工程施工
9.1.1 脱硝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9.1.2 脱硝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9.1.3 脱硝工程应按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对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9.1.4 脱硝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应取得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9.1.5 施工单位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劳动安全及卫生、消防等国家强制性标准。
9.2 工程验收
9.2.1 竣工验收
9.2.1.1 脱硝工程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相应专业现行验收规范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生产性使用。
9.2.1.2 脱硝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合同、设备供货合同和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及其它文件。
9.2.1.3 脱硝工程中选用国外引进的设备、材料、器件应按供货商提供的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
9.2.1.4 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调试前的启动验收,启动验收合格和对在线仪表进行校验后方可进行分项调试和整体调试。
9.2.1.5 通过脱硝装置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应进行启动试运行。
9.2.1.6 对整体启动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xx。在整体启动试运行连续试运168 小时,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生产试运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试运行。
9.2.2 环境保护性能验收
9.2.2.1 脱硝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一般应在自生产试运行之日起的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脱硝装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生产试运行3 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可申请延期验收,但生产试运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9.2.2.2 脱硝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除应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在生产试运行期间还应对脱硝装置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应作为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
9.2.2.3 脱硝装置性能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技术性能试验、设备试验和材料试验。其中,技术性能试验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1) 脱硝效率;
(2) 脱硝反应器出口烟气残氨量
(3) 烟气系统压力降;
(4)烟气系统温降;(5) 电能消耗;
(6) 催化剂活性与纯度;
(7)SO2 至SO3的转化率9.2.2.4 脱硝装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包括:
(1)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
(2) 各类污染物环境监测报告;
(3) 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4) 脱硝性能试验报告;
(5) 试运行期间烟气连续监测报告;
(6) 完整的启动试运(验)、试运行记录等。
9.2.2.5 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脱硝装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运行。
10 运行与维护
10.1 一般规定
10.1.1 脱硝装置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2 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脱硝装置。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脱硝装置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0.1.3 脱硝装置的运行应达到以下技术指标:装置的可用率大于95%,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0.1.4 脱硝装置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
10.1.5 脱硝装置不得在超过设计负荷120%的条件下长期运行。
10.1.6 脱硝装置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各项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和工程设计要求。
10.1.7 厂内应建立建全与脱硝装置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建立脱硝装置、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的台帐制度。
10.2 人员与运行管理
10.2.1 根据厂内管理模式特点,对脱硝装置的运行管理既可成为独立的脱硝车间也可纳入锅炉或除灰车间的管理范畴。
10.2.2 脱硝装置的运行人员宜单独配置。当厂内需要整体管理时,也可以与机组合并配置运行人员。但厂内至少应设置1 名专职的脱硝技术管理人员。
10.2.3 厂内应对脱硝装置的管理和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管理和运行人员系统掌握脱硝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运行操作人员,上岗前还应进行以下内容的专业培训:
(1) 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要求的条件;
(2) 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3) 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4) {zj0}的运行温度、压力、脱硝效率的控制和调节,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5) 设备运行故障的发现、检查和排除;
(6) 事故或紧急状态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7) 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8) 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其他事件的记录和报告。
10.2.4 厂内应建立脱硝系统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 系统启动、停止时间;
(2) 还原剂进厂质量分析数据,进厂数量,进厂时间;
(3) 系统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至少应包括:氨区各设备的压力、温度、氨的泄漏值,SCR反应器出、入口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压力、湿度、NOx和氧气浓度,差压、出口NH3浓度等;
(4) 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情况的记录,包括对批准设置旁路烟道的,旁路档板门的开启与关闭时间的记录;
(5) 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污水排放、脱硝附产物处置情况的记录;
(6)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的记录;
(7) 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的记录等。
10.2.5 运行人员应按照厂内规定坚持做好交接班制度和巡视制度,特别是对于液氨卸车储存,液氨蒸发过程的监督与配合,防止和纠正装卸过程中产生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10.3 维护保养
10.3.1 脱硝装置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
10.3.2 厂内应根据脱硝装置技术负责方提供的系统、设备等资料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规定。
10.3.3 维修人员应根据维护保养规定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
10.3.4 维修人员应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附录1 SCR烟气脱硝工艺布置及典型流程
1 工艺布置
火电厂中的SCR脱硝反应器一般有三种布置方式:位于锅炉后部空气预热器(Air Pre-Heater, APH)之前的高尘布置方式(High Dust, HD);位于电除尘(electrostatic separator, ESP)后的低尘布置方式(Low Dust, LD)以及位于烟气脱硫除尘之后的尾部布置方式(Tail end, TE)。
高尘布置因为烟气处于空气预热器与省煤器之间,温度(300~430℃)正好是一般催化剂的{zj0}活性温度窗口,这种方案烟气在进入SCR反应器前不需要采用加热器对其进行再加热,因而投资费用与运行费用较低。
低尘布置方式减少了烟气中烟尘对催化剂的冲刷腐蚀,避免了催化剂的堵塞,延长催化剂的使用寿命,但必须使用高温电除尘器(热ESP)。
尾部布置中SCR反应器位于烟气脱硫及除尘之后,需要加设一套额外的烟气再热系统(含烟气换热器和燃烧器),提升脱硫后烟气的温度以满足脱硝催化剂的温度要求,因而投资费用与运行费用较高。
一般,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sx}高尘布置工艺。
2 典型工艺流程
图A为一典型的高尘布置工艺流程图,该工艺一般包含脱硝系统和还原剂储运制备系统,其中脱硝系统一般由喷氨混合系统、SCR反应器、催化剂和烟气旁路等组成。
图A 典型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工艺流程图
从还原剂储运制备系统制备得到的氨气送至氨/空气混合器,与空气混合后的氨气再送至SCR反应器内与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在催化剂催化条件下反应,生成氮气和水,脱硝后的烟气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大气。
附录2 NOx监测
1 监测分析方法
1.1 NOx采样方法
火电厂烟气氮氧化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规定。
1.2 NOx分析方法
火电厂烟气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见表1。
表1 火电厂烟气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
分析项目 分析方法
氮氧化物(NOx) HJ/T 42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定电位电解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非分散红外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2 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火电厂烟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下面公式进行折算,燃煤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α=1.4进行折算;燃油锅炉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α=1.2 进行折算;燃气轮机组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α=3.5 进行折算。
式中:C——折算后的火电机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C′——实测的火电机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mg/m3;
α′——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α——规定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3 浓度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按1μmol/mol(1ppm)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4 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
4.1 火力发电锅炉须装设符合HJ/T75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
4.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连续监测按HJ/T75中的规定执行。
4.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在有效期内其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
5 标准实施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标准和总量排放控制指标等。
附录3 脱硝系统运行监测表
SCR脱硝装置编号:
项目 备注
时间
NOx脱除效率(%)
烟气参数 流量(m3/h)
温度(℃)
湿度(%)
烟尘浓度(mg/m3)
O2浓度(%)
CO浓度(mg/m3)
……
压降(Pa) {dy}层
第二层
第三层
……
NOx浓度(mg/m3) 反应器入口处
{dy}、二催化剂层之间
第二、三催化剂层之间
……
反应器出口处
SO2浓度(mg/m3) 反应器入口处
反应器出口处
催化剂参数 活性变化
积灰情况 积灰区域分布、程度以及积灰特点如爆米花灰等。
磨蚀情况
微观结构变化 孔径分布、孔容和比表面积等变化情况。
……
说明:催化剂参数应定期检测(每2个月监测一次),其中积灰情况较为特殊,可根据机组运行情况,结合锅炉大修停炉等时期进行分析。
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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