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外出旅行时除了要找准旅行社外,还有许多事项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签好合同。参团出游,一般在报名时都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合同构件包括:由旅游质监部门制订的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xx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旅行社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其目的是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游客,旅游委员会工作人员 不要怕麻烦,应签好合同,明确责权,使双方更加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避免不少摩擦,从而使自己也玩得更轻松。
(2)索取行程表。报名参团时应向旅行社(组团社)索取一份行程表,以明确应该去的旅游景点、旅游路线安排、入住酒店、餐饮标准等。在旅游时多向导游了解行程安排,并对照计划进行落实。除非你命令,上诉的人为因素,并改变,理解 如发现人为(有意)减少旅游点、缩短旅游行程或迟出早归等问题,旅游者是不能接受的。对此有损旅游者利益的做法,每一位旅游者都应以手上的行程表向导游据理力争。即使是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所为,作为导游也必须向游客作出合理解释并作妥善安排,必要时还应由旅行社(接团社)给予客人一定的补偿。入住应该是星级酒店或同等条件的酒店,又在同一酒店,有地区差异 关键是基本设施、卫生状况和服务质量。餐饮标准可作参考,但必须与当地的物价水平相联系。
(3)明确旅游费用。旅行社收取的旅游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①交通运输费。旅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及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尺寸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②膳食。据旅行社安排膳食和典型膳食合同。 费。
③住宿费。按旅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旅行社按合同约定的住房等级档次安排的住宿费。
④游览费用。依照旅程表所列的游览费用,主要是游览交通费、合同约定的观光点和旅游项目{dy}门票费。
⑤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依照旅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地陪、全陪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旅费支出项目未列入表中。 支。例如,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游客自由参加或游客自行追加的游览项目或节目(含园中园门票)。
②旅程中火车或轮船上的用膳费。
③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人身保险费。
④属于游客个人费用,如行李超重(件)托运费、饮料及酒类、洗衣、电话、电报、传真、私人交通费、行程外购物活动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自行给予提供个人服务的小费。? ⑤行程包括旅行费用和相关费用不。 等。
⑥旅游意外保险费。
(4)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行前说明会。旅行社如果安排行前说明会,其目的是为了使客人了解旅游的内容、各旅游点的状况、气候、宜携带的衣着、有效身份证件、禁止携带物品、出发的集合时间和地点、其他旅途中应注意的事项等,并使客人认识领队及参加旅行的其他团员。出发前还证实,两名双方重新协议- 如认为有所不符,可及时指出。
(5)慎用表决权。旅行过程中,有些导游会以增加景点或品尝风味餐等名义来增加额外收费,实施前都会征求游客意见,须在自愿且全团旅游者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方可实施。此,作为旅游者在签名同意或表决前,应三思而后行:一是时间问题。旅游行程是根据游览内容、行走路线、食宿地点等因素来统筹安排的,有都期待着参观的景点游客的如此彻底。 例如,一个来自广州的双飞北京团(五天标准团),正常行程仅能安排游览14个景点,若在正常行程内再增加五六个景点,所需时间不是起早摸黑“抢”回来,就是靠压缩正常景点游览时间而“挤”出来。可见,这样增加景点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强迫自己“跑马观景”。二是价值问题。无论是增加景点收费,还是补收品尝风味餐差价,目前的控制措施,不能收取标准税率 所收费用多少全凭导游说了算。一些品德不良的导游则可从中“渔利”。因此,在不了解将要买的“旅游产品”价值的情况下来决定,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当然,除上述所言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在参团时值得注意,且今后也会不断有新问题出现,有待旅游者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灵活掌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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