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5 11:08:16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职工教育经理的提取与使用,这是国家提高企业职工业务素质的激励措施。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纳税人不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行事,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此外,我们应当注意,从扣除基数上由以前旧税法的“计税工资”1.5%变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5%“据实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同时,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在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担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做好费用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如: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途径也可以进行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列支: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其他规定: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