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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刘德华板鸭店并不侵犯影星刘德华名誉权?

           “xx刘德华板鸭店”商标被诉侵权名人姓名不能用?

                

据《京华时报》报道,四川老汉刘德华开“xx刘德华板鸭店”惹祸。四川崇州市观胜镇的一所“xx刘德华板鸭店”店主不是港星刘德华,而是一位68岁的同名老人。此后,港星刘德华内地经纪公司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取消该店名称的注册。刘德华的代理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工商总局撤销“xx刘德华板鸭店”注册商标。笔者认为,要求撤销“xx刘德华板鸭店”注册商标并无法律依据,同名刘德华并没有侵犯影响刘德华名誉权。

《商标法》第10条、11条规定了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况,这些情况并不包括不能使用个人姓名注册商标的,尤其是使用自己姓名注册商标的。虽然,《商标法》第十条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予注册登记,但是这个其他是一个保底条款,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不得使用个人人名这个不能扩大解释。当然出于尊敬{gjldr}考虑,商标登记注册机关对使用与{gjldr}名字相同的注册申请肯定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名人,这个肯定不能扩大化。

封建时代,皇帝的姓名,其他人是不用使用的,否则就是欺君大罪!现在是民主法制时代,每个公民都用姓名权。不能说领导人或名人的名字,其他人就不能用了。中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在所难免。不能因为公民名字与名人或者领导人名字相同就不能从事工商业活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样,四川老汉刘德华的“xx刘德华板鸭店”并不侵犯刘德华名誉权。老汉68岁,1980年就开了“xx刘德华板鸭店”。刘德华49岁。也就是说,老汉的刘德华名字先于影星刘德华,“xx刘德华板鸭店”开始经营时香港刘德华还是名不见经传。这里四川老汉刘德华并没有恶意注册“xx刘德华板鸭店”商标,而是将长期使用的名称合法登记注册而已。从客观历史和主观上,“xx刘德华板鸭店”不存在侵犯影星刘德华姓名权。

“xx刘德华板鸭店”的存在并没有贬损刘德华的形象。“xx刘德华板鸭店”文字和图形中并没有不文明文字图像出现,不合法侵犯名誉权的法律特征。相反,商标是一种商业经营的品牌形象符号,“xx刘德华板鸭店”长期经营30年不倒,这就是经营有方,是一个好的形象。怎么能说不好呢?

香港影星刘德华担心四川“xx刘德华板鸭店”会让公众误会自己开店,xx可以发布公告澄清即可,没有必要采取要求撤销“xx刘德华板鸭店”商标的做法。这倒有些滥用明星社会影响力侵害一般公民姓名权和商业活动权利了。《宪法》规定,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当然,为了避免同名同姓情况下,大量的出现名人同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引起公众误解,法律上可以探讨是否立法限制个人姓名注册商标,或者重名情况下个人姓名注册商标的争议处理问题。实际上,只要法律上规定,同名其与民人、公众人物情况下,使用姓名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广告中明确解释非同名名人、公众人物即可。只要影星刘德华名字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他就没有权利要求撤销“xx刘德华板鸭店”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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