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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商标侵权xx典型案例(2009年度)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10年04月27日 06时08分   市工商局
    近日,重庆市工商局向社会发布了2009年度重庆市商标侵权xx典型案例。
    案例一:蔡清清等人销售侵犯“花花公子”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当事人蔡清清、管光明、薛迪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在其投资开设的15家直营店内,销售标有“花花公子”商标以及与权利人兔子图形相近似图形商标的服装、皮鞋、钱夹、皮包、皮带等商品。至2009年11月被查获时止,当事人非法经营额达251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慧鱼”注册商标专用权背栓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园分局根据权利人德国菲舍尔威克阿特菲舍尔有限公司举报,在当事人施工的重庆电信有限公司综合大楼外装饰工程中,查获假冒“慧鱼”及鱼图形注册商标的背栓1万只,非法经营额达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园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重庆邦豪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Taylormade”(泰勒梅)、“Callaway”(卡拉威)注册商标专用权高尔夫球杆案。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当事人重庆邦豪科技有限公司通过ebay网以单杆每根100-150美元、套杆每套250-300美元不等的价格向欧美国家销售假冒“Taylormade”(泰勒梅)、“Callaway”(卡拉威)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蒋希碧销售侵犯“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摩托车配件案。2009年3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根据权利人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举报,在当事人蒋希碧经营的渝中区菜园坝外滩商城南楼一层5号门市内,查获假冒“YAMAHA”注册商标的反光镜、转弯灯、挡泥板、刹车片、链条、刹车线等摩托车配件,共16个品种1411件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高德文违法印制“地维”、“拉法基”等注册商标标识案。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当事人高德文未经相关商标权利人同意,在未核查有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的情况下,擅自接受陈某委托,生产并印制标有“拉法基”、“地维”、“富皇”、“夏强”注册商标的水泥编织包装袋,非法经营额139126.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盛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商标印制模板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万盛区人民法院判决,高德文被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六:张先成销售侵犯“长虹”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彩电案。当事人张先成自2008年8月开始,在从事电视机翻新经营活动中,擅自在翻新的电视机上使用与“TCL”、“CHANGH NG长虹”、“三洋”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并以每台180元—2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09年3月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计销售彩电113 台,余下47台准备出售,非法经营额29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重庆吉喜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卡通人"、“卡通牛”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当事人重庆吉喜达食品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起,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小布丁雪糕包装上擅自使用“卡通人”和“卡通牛”注册商标标识。至2009年3月被查获止,当事人生产销售小布丁雪糕18645件,库存700件,非法经营额1917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重庆市万州区全富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龙达”注册商标专用权除草剂案。2009年2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根据山东省济南绿邦化工有限公司举报,在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全富农资有限公司位于万州区清堰坡31号的营业场所及库房内,查获假冒“龙达”注册商标的“高效灭生性除草剂”4件。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 296件,非法经营额651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万州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重庆新润石化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昆仑”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当事人重庆新润石化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起,在大渡口区钢花路184号销售标有“昆仑天晟”商标的润滑油,侵犯了商标权利人中国石油xx股份有限公司“昆仑”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09年8月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润滑油46桶,非法经营额762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重庆佳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华夏”注册商标专有权葡萄酒案。当事人重庆佳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2008年8月起,分别以每瓶34.87元、27.35元的价格销售标有“华夏鼎”商标的1999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和金装2000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侵犯了商标权利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华夏”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销售葡萄酒1683瓶,非法经营额51685.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中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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