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苏食安委﹝2010﹞1号

各成员单位: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dy}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的落实。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成员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规定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

  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行业的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食品企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产业布局;提出促进食品企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食品企业的信息化工作和诚信系统建设,规范企业行为;研究国有食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措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中小食品企业及个体私营食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省教育厅

  负责指导各地、各学校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省公安厅

  负责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省监察厅

  负责督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省财政厅

  负责省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审核、划拨以及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省环境保护厅

  负责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管;负责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实行指导;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省农业委员会

  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管;负责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监测和监管;负责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用农产品安全事故;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等地方标准的拟订,并监督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和监管;负责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省商务厅

  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源头质量控制和全程跟踪管理,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关注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指导企业进一步了解国外食品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提高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承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执法指导工作;承担、协调我省食品行业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省出口食品的反倾销有关应诉工作;承担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省卫生厅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制定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承担省食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对市场流通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负责向省食安委报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负责处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经营及违法食品直销、传销行为;责令食品经营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食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负责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和规范工作;负责集贸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工作;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日常性监管;拟订全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制度;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向省食安委报告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负责处理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食品定量包装进行计量监督和认证机构、食品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要求,指导地方依法建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强监管的长效机制;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省旅游局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星级饭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省粮食局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负责指导粮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等;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省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食用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基地建设;负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管,整治水产品xx残留;组织实施渔业环境、水产疫情病害和水产养殖用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测;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相关信息,开展预警分析,处置突发事件;参与重大食用初级水产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参与食用水产品及xx残留等地方标准的拟订,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审查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者参与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省物价局

  负责指导、监督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市、县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对全省范围内的食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建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指导食品价格的社会监督工作;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监管全省食品价格鉴证工作;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许可、日常性监管;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性监管;负责保健食品注册审核;监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负责对餐饮业的食品、餐饮具和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负责向省食安委报告餐饮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建立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负责公布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报告;负责处理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咨询、投诉、举报的有关事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颁布前,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九、省供销合作总社

  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食品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全力构建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农村商品现代流通体系;协助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负责完善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的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和壮大新型产销合作组织,促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和科学化生产;负责本系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省盐务管理局

  负责盐业资源的统一管理,依法办理食盐生产、批发、准运许可证等事项;整顿和规范食盐市场秩序,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行为;负责对食盐定点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和检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监管;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负责对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实施备案或注册管理;负责对向江苏省辖区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江苏省辖区内进口食品收货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食品检疫审批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进出口食品依法进行处置,对需要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的依法进行移交;负责建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进口食品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通报相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南京海关

  负责食品进出口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对食品进出口的贸易管制措施;依法对食品走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食品进出口安全关;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省烟草专卖局

  负责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烟草零售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管;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违法行为;承担省食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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