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世界通:几点声明和几点看法 引用:辩护法律咨询律师 关于世界通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不断有人问我“世界通到底还有没有明天?”“世界通近况如何?”“我的损失谁负责?”等等问题,我感觉有些朋友对我可能存在误会,因为这些问题不应当问我,也不是我能够回答的。为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人不是所谓的“世界通维权人员”,没有与世界通公司及其经销商组织建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至于本人代理的经销商个人的案件,本人只对当事人负责。 二,朋友们可以向我咨询法律问题,但是,请不要询问诸如上述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非法律问题,以免造成骚扰。 三,如果你真的认为你的事情很重要,并且确实要得到我的实质性帮助,请你按照法律规定,与我所建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我受本律师事务所指派之后,才可以开展工作,了解更多情况,作出更近乎正确的判断,为你解决更具体、更实际的问题。
关于经销商“维权”的几点看法: 一,从人员素质来看,好像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极个别的好像还不分是非对错,不辨好坏善恶,似乎还有些出言不逊,这就是个性修养问题了。 二,吵吵嚷嚷在维权,不少人却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在维权、在维什么权、在维谁的权,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基于什么法律关系,不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不知道自己的法律地位,极有可能触犯法律。 三,不要抱怨维权没有理想的结果,因为,你可能没有权利指责和抱怨,原因可能是没有人应当对你负责。你要求别人对你负责或者回答问题,既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合同根据。 四,如果维权,你必须首先明白你什么权利受到了侵害。然后才能确定维权策略和方案。 五,该事件中有四个法律关系主体,分别是:世界通公司、世界通公司经销商、媒体、有关国家机关。主体不同,其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其权利义务也不同,其可能引起的司法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结果也随之不同。 经销商与世界通公司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关系;经销商与有关媒体之间可能构成媒体侵权法律关系;经销商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这里指没有被有关国家机关处罚或者采取法律措施的经销商)。经销商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要求,是民主权利的行使,但是,由于不是司法程序,所以不会出现其具体的财产权、经营权等等实体权利被法律文书保护的结果,所以,不能叫做维权,可以叫做反映民情民意。 世界通公司与媒体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 世界通公司与国家之间是刑事法律关系。如果世界通公司受到了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法律措施,那么还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最终被司法确认为错案,还将产生国家赔偿法律关系。 如果世界通公司或者其有关领导最终被司法确认为构成犯罪,那么,有关媒体也可能随之构成虚假广告罪或者其他犯罪,其有关人员也可能随之构成相应的犯罪。所以,媒体与国家之间将可能产生刑事法律关系。 有的朋友将世界通公司维权与自己个人维权混为一谈,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世界通公司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除非与代理商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否则,无需对经销商负责,经销商也没有权利要求其汇报工作。 谈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应当有点明白“维权”至今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了。其实,就应当是这样的结果,也只能是这样的结果,这可以说是法律观念强弱的现状决定的。 六,由于有些朋友法制观念淡薄,他们可能面临法律权利丧失的危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消失或者超过诉讼时效,他们在法律上将可能失去胜诉权。比如,有的朋友说“我要在网上申诉”。我要提醒你的是,你那不是申诉,而是倾诉。 以上看法是一己之谈,不足参考。但愿能对朋友们起到一点提醒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