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事)部(处、科)、各级工会组织、各类律师事务所:
 
为了提高企业从事劳动保障法律实施、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从2012年3月起开展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企业和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者。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者。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者。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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