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2 12:01:36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原告阿某向被告福州B公司定购了一批汽油发电机,具体定购型号及数量如下:型号为EF1200的汽油发电机组300台;型号为EM1500的汽油发电机组500台;型号为EM3000XS的汽油发电机组200台;型号为EM6500XS的汽油发电机组30台;型号为EM7000XS汽油发电机组30台 ;型号为EM6500TXS的汽油发电机组30台。该批发电机组的总价为美元102150元整。
2007年年底,原告将定购该批汽油发电机组的货款全部支付给被告。由于被告未及时出货,2008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按照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4月31日前发出所有货物,如受广交会或五一节假日影响,发货时间也不得晚于2008年5月10日。同时约定,如违约甲方应按未出货物价格的双倍进行赔偿。
时至2008年6月26日,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xx出货,为了保证双方能够继续履行协议,原告阿某与被告福州B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出货时间延至2008年7月15日,如仍不能及时出货,被告愿意按未出货物总价的双倍进行赔偿。
然而时至今日,被告依然没有xx出货,截止2008年10月10日,原告共受到被告分批发出的汽油发电机组EM1500机型416台和EM6500XS机型30台,已供货金额为30371.6美元,尚有71778.4美元货物未交付(未交付的货物包括:EF1200机型300台;EM1500机型84台;型号为EM3000XS的汽油发电机组200台;EM7000XS机型30台 ;EM6500TXS机型30台),被告已严重违约,无奈之下,阿某向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翻阅了有关合同和证据材料,及时撰写了起诉状并提交给法院,同时由于了解到福州B公司目前经营管理不善,怕其转移财产,律师还在{dy}时间内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担保函,{zh1}得以保障阿某的合法权益,也正是由于之前的财产保全的及时,才保证了后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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