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月 4, 2010 分类: , 作者: ... 已阅读:17 次
1999年3月,电脑软件出现质量问题,2003年,东芝支付美国10.5亿美元的赔款,而拒绝向中国进行赔偿;
2005年,“雀巢”xx成长3+奶粉含碘超标事件,对中国采取“不召回”态度;
2007年开始,“黑屏门”演变成现在的“蟑螂门”事件,采取在美国延长保修期以及运费方面的相关补偿,而在中国确却是敷衍了事……
这一刻,差距让中国消费者愤怒
如今,丰田“赔偿门”事件又在“疯狂”上演,截止到发稿时为止,一汽丰田也只是对中国浙江的RAV4的部分消费者有200-300元不等的补偿,对其它地区消费者xx没有经济补偿,但是它在美国,却支付消费者车款10%的赔偿(2000-3000美元)以及其他相应的完善服务。即使如此,美国交通部在4月5日宣布拟对丰田汽车公司处以{zg}达1637.4万美元的罚款(美国政府迄今对汽车公司做出的{zd0}金额民事处罚)。
使用同一产品的中国用户,却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这样悬殊的差距已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更着实让中国的消费者感到愤怒,俨然我们仍然是世界上的二等公民!
冷思考: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
中国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难?日方给出的解释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仅仅是如此吗?还是我们原本就有我们自己的软肋?
是法律漏洞之祸?
外方给出的解释总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事实上,在丰田的“召回门”事件中,目前也只有浙江车主能够取得“特殊待遇”,获得赔偿。据了解,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的我国{dy}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律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虽然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但由于是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的,法的效力等级较低,适用范围较窄,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发展至今,目前也只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国内惟一一部对汽车召回作出明确规定的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dy}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除此之外,《美国xx法》《制造商赔偿规划》《美国法典》以及《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美国政府”是以受害者的身份出现的,而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一直没有把政府作为受害者,我们连就国际品牌的赔偿方向性问题都尚未涉及。
这样一来,相比国外要求的天价赔偿,我们也只能是无理可依、无据可查,无大款可赔,吃了天大的亏,到{zh1}只能是小打小闹……
是传统观念之害?
国内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显然与国外消费者存在很大的差距。忍受、沉默和纵容的姿态,使同车、同本、同命却不同权的事件屡屡出现在中国大地上。
我想说的是,全球化进程和国外的商品,我并不反对,历史已证明,对外是对的。只是在引进先进产品的同时,我们更要引进先进的理念,引进西方对待个体权益的重视度和保护意识,不要总是以“吃亏为福”为借口,让自己国家的消费者很受伤!
不过愤怒归愤怒,如果非要让公民为了追求公正,而做出像韩寒说的那样“只要搞大了,这事就成了”,那岂不是整个中国的悲哀?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最可以拿来来做今天的倡议:“倘使连这一点反抗心都没有,岂不就成为万劫不复的奴才了?”
随着中国消费在国际上影响力的提高,我国在汽车、通讯消费、手机、上网等诸多消费领域已经独占鳌头,但我们不希望中国的消费者享有的只是消费的义务,而得不到享有的权益保护,因为这终究是“天堂”与“地域”的区别。中,企业对美国谦卑对中国傲慢的两种态度,足以证明我们有关政府部门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上也是明显不够的。
我们不希望在之后,在中国再次上演受不同等待遇的“歧视性话剧”,因为这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荣誉感,让中国人丢失尊严;
我们不希望再听到“国民维权意识太差”、“中国人好欺负”、“法律不健全”等等类似的评论,因为这样更让世界误解于中国人的落后和软弱;
我们也不想再看到网民用“地球人都知道了,可中国政府还不知道 ”这样的伤心之辞来调侃政府,我更愿意善良地相信在中国维权的事情上,我们政府或者是默而不发,一发必然惊人!
本文原载中外管理杂志,作者CBCT志起未来品牌咨询机构董事长 李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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