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 - szshuiwu5 - szshuiwu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 [原创 2009-12-18 16:04:44]   
(接续)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dy}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dy}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xx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dy}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xxxx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四){dy}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五){dy}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dy}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八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十三条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郑重声明: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 - szshuiwu5 - szshuiwu5 ...】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