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4 22:02:44 阅读4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一) 材料分类编号
1.原料、物料的划分
2.常备料与非常备料划分
3.编号原则设定
(二) 存量控制
1.管理基准设定
2.用料差异管理
(三) 请(采)购作业
1. 请购方式设定
2. 请购部门设定
3. 请购手续及权限
4. 请购进度控制
5. 供应厂商的选择与资料建立
6. 采购方式设定
7. 询价、议价及订购作业
8. 采购进度控制
9. 采购核决权限
10. 进口事务作业
11. 厂商交货异常处理
(四) 验收作业
1. 收料作业规定
2. 超短交料处理
3. 检验规范设定
4. 检验结果处理
5. 材料退货处理
(五) 仓储作业
1. 仓位规划
2. 料位及料品标示
3. 帐务处理
4. 盘点周期方式及异常处理
5. 仓库安全管理措施
(六) 领料、发料作业
1. 材料领用规定
2. 以旧换新规定
3. 材料退库作业
4. 外协加工料交运管理
(七) 成品仓储管理
1. 仓位规划
2. 缴库核点
3. 出货控制
4. 退货处理
5. 滞成品管理
(八) 滞料、废料管理
1. 滞料、废料定义
2. 滞料、废料的处理
标准采购作业程序
采购作业内容是从收到"请购案件"开始进行分发采购案件,由采购经办人员先核对请购内容,查阅"厂商资料"、"采购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后,开始办理询价,于报价后,整理报价资料,拟订议价方式及各种有利条件,进行议价,办妥后,依核决权限,呈核订购。详细作业程序及要点如:
□ 采购作业程序及要点
标准采购作业细则
□ 请 购
{dy}条 请购部门的划分
各项材料的请购部门如下:
(一)常备材料:生产管理部门
(二)预备材料:物料管理部门
(三)非常备材料:
1.订货生产用料:生产管理部门
2.其他用料:使用部门或物料管理部门
第二条 请购单的开立、递送
(一)请购经办人员应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酌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注意事项经主管审核后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并编号(由各部门依事业部别编订),"请购单(内购)(外购)"附"请购案件寄送清单"送采购部门。
(二)需用日期相同且属同一供应厂商供应的统购材料,请购部门应以请购单附表,一单多品方式,提出请购。
(三)紧急请购时,由请购部门于"请购单""说明栏"注明原因,并加盖"紧急采购"章,以急件卷宗递送。
(四)材料检验须待试车方能实施者,请购部门应于"请购单"上注明"试车检验"及"预定试车期限"。
(五)庶务用品由物料管理部门按月依耗用状况,并考虑库存情况,填制"请购单"提出请购。
第三条 免开请购单部分
(一)下列总务性物品免开请购单,并可以"总务用品申请单"委托总务部门办理,但其核决权限另订,其列举如下:
1. 贺奠用物品:花圈、花篮、礼物等。
2. 招待用品:饮料、香烟等。
3. 书报(含技术性书籍及定期刊物)、名片、文具等。
4. 打字、刻印、报表等。
(二)零星采购及小额零星采购材料项目。
第四条 请购核决权限
(壹) 内购:
1. 原物料:
(1) 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科长核决。
(2) 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 请购金额预估在5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2.财产支出:
(1)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2000元至2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请购金额预估在2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3. 总务性用品:
(1)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以下者,由科长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1000元至1万元者,由经理核决。
(3)请购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附注: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请购项目应以"财产支出"核决权限呈核。
(二)外购:
1.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含)元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请购金额预估在10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第五条 请购案件的撤销
(一)请购案件的撤销应立即由原请购部门通知采购部门停止采购,同时于"请购单(内购)"或"请购单(外购)"{dy}、二联加盖红色"撤销"的戳记及注明撤销原因。
(二)采购部门办妥撤销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1.采购部门于原请购单加盖"撤销"章后,送回原请购部门。
2.原"请购单"已送物料管理部门待办收料时,采购部门应通知撤销,并由物料管理部门据以将原请购单退回原请购部门。
3. 原请购单未能撤销时,采购部门应通知原请购部门。
□ 采 购
{dy}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采购部门的划分
(一)内购:由国内采购部门负责办理。
(二)外购:由国外采购部门负责办理,其进口庶务由业务部门办理。
(三)总经理或经理对于重要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代理商议价。专案用料,必要时由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办理采购作业。
第七条 采购作业方式 除一般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部门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须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为有利者,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请购,采购部门定期集中办理采购。
(二)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采购部门应事先选定厂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呈准后通知各请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
第八条 采购作业处理期限 采购部门应依采购地区、材料特性及市场供需,分类制定材料采购作业处理期限,通知各有关部门以便参考,遇有变更时,应立即修正。
第二节 国内采购作业处理 第九条 询价、比价、议价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获"请购单(内购)"后应依请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除经核准得以电话询价之外,另需精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若厂商报价的规格与请购材料规格略有不同或属代用品者,采购经办人员应检附资料并于"请购单"上予以证明,经主管核发后,先会使用部门或请购部门签注意见后呈核。
(三)属于买卖惯例超交者(如{zd1}采购量超过请购量),采购经办人员于议价后,应于请购单"询价记录栏"中注明,经主管签认后呈核。
(四)对于厂商的报价资料经整理后,经办人员应深入分析后,以电话等联络方式向厂商议价。
(五)采购部门接到请购部门以电话联络的紧急采购案件,主管应立即指定经办人员先行询价、议价,待接到请购单后,按一般采购程序优先办理。
(六)"试车检验"的采购条件,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注明与厂商议定的付款条件呈核。
第十条 呈核及核决
(一)采购经办人员询价完成后,于"请购单"详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主管审核,并依请购核决权限呈核。
(二)采购核决权限:
第十一条 订购
(一)采购经办人员接到经核决的"请购单"后应以"订购单"向厂商订购,并以电话或传真确定交货(到货)日期,同时要求供应商于"送货单"上注明"请购单编号"及"包装方式"。
(二)若属分批交货者,采购经办人员应于"请购单"上加盖"分批交货"章以资识别。
(三)采购经办人员使用暂借款采购时,应于"请购单"加盖"暂借款采购"章,以资识别。
第十二条 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一)国内采购部门应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二)采购经办人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主管核示后转送请购部门,依请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第十三条 整理付款
(一)物料管理部门应按照已办妥收料的"请购单"连同"材料检验报告表"(其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部分,应于收料单加盖"免填材料检验报告表"章)送采购部门,经与xx核对无误,于翌日前由主管核章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应于结帐前,办妥付款手续。如为分批收料者,"请购单(内购)"的会计联须于{dy}批收料后送会计部门。
(二)内购材料须待试车检验者,其订立合同部分,依合同规定办理付款,未订合同部分,依采购部门呈准的付款条件整理付款。
(三)短交应补足者,请购部门应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
(四)超交应经主管核示始得依照实收数量进行整理付款,否则仅依订货数付款。
第三节 境外采购作业处理(含进口事务、关务)
第十四条 询价、比价、议价
(一)外购部门依"请购单(外购)"的需求日及急缓件加以整理,并依据供应厂商资料,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询价记录,以电话或传真方式进行询价作业,但因特殊情况({dj2}制造或代理等原因)应于"请购单(外购)"注明外,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厂商询价、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二)请购的材料规范较复杂时,外购部门应附上各厂商所报材料的重要规范并签注意见后,会请购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呈核及核决
(一)比价、议价完成后,外购部门应填制"请购单(外购)",拟订"订购厂商""预定装船日期"等,连同厂商报价资料,送请购部门依采购核决权限核决。
(二)核决权限
1.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在×××元(含)以下者由经理核决。
2.采购金额以CIF美元总价折合超过×××元以上者由总经理核决。
(三)采购案件经核决后,如发生采购数量、金额的变更时,请购部门应依更改后的采购金额所需的核决权限重新呈核;但若更改后的核决权限低于原核决权限时仍应由原核决主管核决。
第十六条 订购与合同
(一)"请购单(外购)"经核决送回外购部门后,即向厂商订购并办理各项手续。
(二)需与供应厂商签订长期合同者,外购部门应以签呈及拟妥的长期合同书,依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进度控制及异常处理
(一)外购部门应以"请购单(外购)"及"采购控制表"控制外购作业进度。
(二)外购部门于每一作业进度延迟时,应主动开立"进度异常及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据此修订进度并通知请购部门。
(三)外购部门于外购案件"装船日期"有延误时,应主动与供应厂商联系催交,并开立"进度异常反应单"记明异常原因及处理对策,通知请购部门,并依请购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进口签证前("请购单(外购)"核准后)的专案申请
(一)专案进口机器设备的申请专案进口机器设备时,外购部门应准备全部文件申请核发"输入许可证",申请函中并应请求"国贸局"在"输入许可证"加盖"国内尚无产制"的戳记及核准章,以便进口单位凭以向海关申请专案进口及分期缴税。
(二)进口度量衡器及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申请"输入许可证"之前准备"报价单"及其他有关资料送进口单位向政府机关申请核准进口。
第十九条 进口签证 外购材料订购后,外购部门应即检具"请购单(外购)"及有关申请文件,以"申请外汇处理单"(需在一星期内办妥结汇时,加填"紧急外购案件联络单")送进口单位办理签证。进口单位应依预定日期向"国贸局"办理签证,并于"输入许可证"核准时通知外购部门。
第二十条 进口保险
(一)FOB、FAS、C&F条件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外购部门指示的保险范围办理进口保险。
(二)进口单位应将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证行在"请购单(外购)"上标示,以便货品进口必须公证时,进口单位凭以联络该指定的公证行办理公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船务
(一)FOB、FAS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于接获"请购单(外购)"时,应视其"装运口岸"及"装船期限"并参照航运资料,原则上选定三家以上船公司或承揽商,以便进口货品可机动选择船只装运。
(二)进口单位(船务经办人员)应将所选定的船公司或承揽商品名称,提供进口结汇经办人员,于"信用状开发申请书"列明,作为信用状条款,向发货人指示装船。
(三)如因输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门急需,为避免到货延误,外购部门应于"请购单(外购)"上注明,避免在信用状指定船公司而委由发货人代为安排装船。
第二十二条 进口结汇 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标示的"间发信用状日期"办理结汇,并于信用状(L/C)开出后以"开发L/C快报"通知外购部门联络供应厂商。
第二十三条 税务
(一)免货物税及"工业用证明"的申请
1.进口的货品可申请免货物税者,外购部门应于"输入许可证"核准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税捐处申请,经取得核准函后向海关申请免货物税。
2.除"免凭经济部工业局证明办理具结免税进口"的项目外,其他合于免税规定的人造树脂类材料,外购部门应于开发"信用状"后检具必需文件向经济部工业局申请"非供塑胶用"证明,以便于报关时据此向海关申请依工业用物品税率缴纳进口关税。
(二)专案进口税则预估及分期缴税的申请及办理外购部门应于进口前,检具有关文件,凭以向海关申请税则预估,等核准后并办理分期缴税及保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输入许可证、信用状的修改 供应商成本公司要求修改"输入许可证"或"信用状"时,外购部门应开立"信用状、输入许可证修改申请书"经呈核后,检具修改申请文件送进口事务科办理。
第二十五条 装船通知及提货文件的提供
(一)外购部门接到供应商通知有关船名及装船日期时,应立即填制"装船通知单"分别通知请购部门、物料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外购部门收到供应商的装船及提货文件时,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先送进口单位办理提货背书。
(三)提货背书办妥后,外购部门应检具"输入许可证"及提货等有关文件,以"装运文件处理单"办理报关提货。
(四)管理进口物品放行证的申请: 进口管理物品时,外购部门应于收到装运文件后,检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口放行证"或"进口护照",以便据此报关提货。
第二十六条 进口报关
(一)关务部门收到"请购单(外购)"及报关文件时,应视买卖、保险及税率等条件填制"进口报关处理单"连同报关文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同时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送材料库办理收料。
(二)不结汇进口物品,进口单位(邮寄包裹则为总务部门)应于接获到货通知时,查明品名、数量等资料,并会外购部门确认需要提货者再行办理报关提货。如系无价进口的材料、补运赔偿及退货换料等,报关时关务部门应开立"外购到货通知单(含外购收料单)"通知收货部门办理收料,而属其他材料及物品则由收件部门于联络单签收后,送处理部门处理。
(三)关税缴纳前进口单位应确实核对税则、税率后申请暂借款缴纳。 (四)海关估税的税率如与进口单位估列者不符时,进口单位应立即通知外购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于海关核税后14天内以书面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并申请暂借款办理押款提货。押款提货的案件,进口单位应于"进口报关追踪表"记录,以便督促销案。
(五)税捐记帐的进口案件,进口单位应依"请购单(外购)",于报关时检具必需文件办理具结记帐,并将记帐情况记入"税捐记帐额度记录表"及"税捐记帐额度控制表"。
(六)船边提货的进口材料,进口单位应于货物抵港前办妥缴税或记帐手续,以便船只抵港时,即时办理提货。
第二十七条 报关进度控制 关务部门应分报关、验关、估税、缴税、放行五阶段,以"进口报关追踪表"控制通关进度。
第二十八条 公证
(一)各公司事业部应依材料进口索赔记录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项目(如外购散装材料),通知进口单位于材料进港时,会同公证行前往公证。
(二)外购材料于验关或到厂后发现短损而合于索赔条件者,进口单位应于接获报关行或材料库通知时,联络公证行办理公证。
(三)进口货品办理公证时,进口单位应于公证后配合索赔经办时效,索取公证报告分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退汇
(一)外购部门依进口材料的装运情况,判断信用状剩余金额已无装船的可能时,应于提供报关文件时提示进口单位,并于进口材料放行及"输入许可证"收回后,开立"信用状退汇通知单"连同"输入许可证"送进口事务科办理退汇。
(二)退汇金额较大,但信用状未逾有效期限者,外购部门应向供应厂商索回信用状正本,送进口单位办理退汇。
第三十条 索赔
(一)外购部门接到收货异常报告("材料检验报告表"或"公证报告"等)时,应立即填制"索赔记录单"连同索赔资料交索赔经办部门办理。
(二)以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为索赔对象者,由进口单位办理索赔;以供应厂商为索赔对象时,由外购部门办理索赔。
(三)索赔案件办妥后,"索赔记录单"应依原采购核决权限呈核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退货或退换
(一)外购材料须予退货或退换时,外购部门应适时通知进口单位依政府规定期限向海关申请。
(二)复运出口、进口的有关事务,外购部门应负责办理,其出口进口签证、船务、保险报关等事务则委托出口单位及进口单位配合办理。
(三)退换的材料进口时依本节有关规则办理。
第四节 价格及质量的复核
第三十二条 价格复核与市场行情资料提供
(一)采购部门应调查主要材料的市场与行情,并建立厂商资料,作为采购及价格审核的参考。
(二)采购部门应就企业内各公司事业部所提重要材料的项目,提供市场行情资料,作为材料存量管理及核决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 质量复核 采购单位应就企业内所使用的材料质量予以复核(如材料选用、质量检验)等。
第三十四条 异常处理 审查作业中,若发现异常情况,采购单位审查部门应即填制"采购事务意见反应处理表"(或附报告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发料作业管理办法
{dy}条 领料
(1)使用部门领用材料时,由领用经办人员开立"领料单"经主管核签后,向仓库办理领料。
(2)领用工具类材料(明细由公司自行制定)时,领用保管人应拿"工具保管记录卡"到仓库办理领用保管手续。
(3)进厂材料检验中,因急用而需领料时,其"领料单"应经主管核签,并于单据注明,方可领用。
第二条 发料 由生产管理开立的发料单经主管核签后,转送仓库依工令及发料日期备料,并送至现场点交签收。
第三条 材料的转移 凡经常使用或体积较大须存于使用单位者,由使用单位填制"材料移转单"向资料库办理移转,并每日下班前依实际用量填制"领料单",经主管核签后送材料库冲转出帐。
第四条 退料
(1)使用单位对于领用的材料,在使用时遇有材料质量异常,用料变更或用余时,使用单位应注记于"退料单"内,再连同料品缴回仓库。
(2)材料质量异常欲退料时,应先将退料品及"退料单"送质量管理单位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注记于"退料单"内,再连同料品缴回仓库。
(3)对于使用单位退回的料品,仓库人员应依检验退回的原因,研判处理对策,如原因系由于供应商所造成者,应立即与采购人员协调供应商处理。
进料验收管理办法
{dy}条 本公司对物料的验收以及入库均依本办法作业。
第二条 待收料 物料管理收料人员于接到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采购单"时,按供应商、物料别及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存档,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利收料作业。
第三条 收料
(一)内购收料
1.材料进厂后,收料人员必须依"采购单"的内容,并核对供应商送来的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和送货单及xx并清查数量无误后,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记于"请购单",办理收料。
2.如发觉所送来的材料与"采购单"上所核准的内容不符时,应即时通知采购处理,并通知主管,原则上非"采购单"上所核准的材料不予接受,如采购部门要收下该等材料时,收料人员应告知主管,并于单据上注明实际收料状况,并会签采购部门。
(二)外购收料
1.材料进厂后,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即会同检验单位依"装箱单"及"采购单"开柜(箱)核对材料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于"采购单"。
2.开柜(箱)后,如发觉所载的材料与"装箱单"或"采购单"所记载的内容不同时,通知办理进口人员及采购部门处理。
3.其发觉所装载的物料有倾覆、破损、变质、受潮……等异常时,经初步计算损失将超过5000元以上者(含),收料人员即时通知采购人员联络公证处前来公证或通知代理商前来处理,并尽可能维持异状态以利公证作业,如未超过5000元者,则依实际的数量办理收料,并于"采购单"上注明损失数量及情况。
4.对于由公证或代理商确认,物料管理收料人员开立"索赔处理单"呈主管核示后,送会计部门及采购部门督促办理。 第四条 材料待验 进厂待验的材料,必须于物品的外包装上贴材料标签并详细注明料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入厂日期,且与已检验者分开储存,并规划"待验区"以为区分,收料后,收料人员应将每日所收料品汇总填入"进货日报表"以为入帐清单的依据。
第五条 超交处理 交货数量超过"订购量"部分应予退回,但属买卖惯例,以重量或长度计算的材料,其超交量的3%(含)以下,由物料管理部门于收料时,在备栏注明超交数量,经请购部门主管(含科长)同意后,始得收料,并通知采购人员。
第六条 短交处理 交货数量未达订购数量时,以补足为原则,但经请购部门主管(科长含)同意者,可免补交,短交如需补足时,物料管理部门应通知采购部门联络供应商处理。
第七条 急用品收料 紧急材料于厂商交货时,若物料管理部门尚未收到"请购单"时,收料人员应先洽询采购部门,确认无误后,始得依收料作业办理。
第八条 材料验收规范 为利于材料检验收料的作业,质量管理部门就材料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所需的材料质量研订"材料验收规范",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以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材料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检验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于外包装上贴合格标签,以示区别,物料管理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
(二)不合格验收标准的材料,检验人员于物品包装贴不合格的标签,并于"材料检验报告表"上注明不良原因,经主管核示处理对策并转采购部门处理及通知请购单位,再送回物料管理凭此以办理退货,如特采时则办理收料。
第十条 退货作业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退货时,应开立"材料交运单"并检附有关的"材料检验报告表"呈主管签认后,凭此异常材料出厂。
第十一条 实施修正 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设备引进管理规定
□ 原则
1.为了保证我公司设备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引进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2.引进设备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以严肃的态度进行此项工作。
3.引进设备必须遵循上级主管单位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4.引进工作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公司的利益。坚持综合考虑"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四个方面,要竞争,择优选取。
5.引进工作必须根据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公司实际,有计划地进行。 规定主要适用于引进较大的项目,其他小项目的引进购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机构
1.设备引进工作在公司总经理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总工程师主持项目的招标和谈判工作,公司设立设备引进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总工程师办公室(称"总工办")、工程部、物资部、维护部派代表参加。
2.总工办是引进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根据需要提出各专业引进项目,报总经理批准立项后,由引进小组搞好引进项目的技术谈判和招投标商务谈判。
3.不同专业的设备引进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吸收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 方法和程序
1.设备引进项目由总工办提出,然后交引进小组审定,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引进小组组织总工办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的招标和谈判。
2.需要招标或询价的项目,必须通过讨论确定招标、询价的对象。总工办制定和发放招标书,并妥善保管外商的投标资料。
3.引进小组组织项目的开标和议标,并确定谈判对象及有关事项。
4.引进小组负责通知供应商谈判。谈判时引进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5.开标、议标和谈判必须指定专人记录。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6.物资部负责编制合同书并完成其他商务事项。
□ 纪律注意事项
1.引进项目的招标、询价和谈判,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2.引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情报和机密。任何人不得单独与供应商接触谈及引进项目的实质性问题,更不能向对方泄露公司拟定的标底和谈判策略,任何人不得将我方的重要信息以任何方式告知对方。
3.在引进工作过程中,除正当的业务或礼节需要接受少量价值不高的纪念品外,不准单独接受超额馈赠礼品,确实难以拒绝的应交公司处理。
4.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其他 技术培训、验收的名单由总工办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报总经理批准,根据工作关系和需要与相关主管领导研究确定。
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包括订货、清关、运输及其他服务工作由市局物资管理处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及邮电器材公司工作。
(二)为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对集中管理通信产品的技术规范和选型,原则上在省局指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市的特点,由市局科技处负责会同业务部门、物资处等相关部门一起选定适应市通信市场和通信网络特点的设备,择优选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商。
(三)对省局规定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由市局集中向省局或供应商订购,由市局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实施,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各邮电单位要将计划提前报市局物资管理处,物资管理处汇总平衡后会同其他相关处室进行审核后呈报省局。任何单位不得越级向省局订购,更不能擅自在市场上采购。
(四)集中管理范围内的通信产品的采购一律由市局统一组织,并按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实施:
1.对于通信基建工程项目,市局根据本市的通信发展规划制定全局的年度工程计划,集中申报市或省计划立项,在项目批准立项后,要尽快制定实施时间表。通信基建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程序实施。在某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科技处负责制定技术范书,市局要尽快成立该项目工作小组。
一般情况下项目工作小组由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局长担任,为了方便开展工作,总工可根据情况委托副总工程师或其他领导担任组长,工作小组由科技处、基建处、物资处、计财处、电信处或邮政处、使用单位等派人组成。项目工作小组要尽快制订项目实施计划、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开始实施。项目或设备的招标书、技术规范书、询价书或类似的信件必须由组长签字后方可发出,项目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设备采购的计划、询价、选型、谈判、签定合同等工作。合同签订后,物资处应负责设备采购或引进的合同审批、支付、运输、清关、设备到货验收、售后服务以及合同的执行管理工作。
2.对于属工程配套用的或是更新改造项目需要的,或者是设备维修用的设备或配件,使用单位应提前一个季度向市局物资处报计划。通信工程、设备维护、抢修中急需的数量较少的配件、设备可在征得市局物资处同意的前提下,各使用单位直接向有关单位采购,订购合同要在物资处备案。合同的内容、设备的型号、价格及其他条件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必要时,科技处、物资处及专业室可不定期组织检查。
3.对移动电话手机、计算机终端、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终端设备,各使用、销售单位提前一个季度报计划给市物资处,由市局物资处汇总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后,根据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zg}限额售价、"三证"齐全的原则,集中采购,统一进货的渠道。
(五)市局计财处应参与设备采购的计划制定,并负责所有合同的资金统筹和操作管理,所有通信物资的采购、引进,必须在明确了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自筹、xx)和支付计划的情况下,方可开始进行商务谈判。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计财处要派人参加。物资处负责所有合同的商务结算工作,各使用单位应按项目的支付计划提前十天将相关款项付给物资处。未经同意,各单位不得将合同款直接付给省局指定部门或代理商、供应商。
(六)为了调动各单位参与统一组织订货的积极性,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总体效益的目的,按照省局的规定返回的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数,在扣除合理的操作费用后,40%留在市局,60%返回各订货单位。
(七)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执行邮电部、省局、市局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外事工作纪律。 参加物资采购的人员要严格自律,加强法制观念,自觉xx不正之风,任何人不得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无论是技术、商务谈判,要保证参加人数不少于两人。 参与合同谈判的各相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互相配合,还要注意发挥互相监督的作用,确保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关价格、选型及其他重要的技术、商务谈判,无论合同大小,一律要求有两个以上的部门派人参加。
(八)各单位要根据省局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本补充规定的内容,认真对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除上述说明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能越权签订购买合同。市局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方针目标考核的内容,市局纪检、审计部门将会同物资、计财、科技等相关处室不定期地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九)除省局《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中的18项物资以外的其他通信物资(包括设备、材料、用品、用具和单式)的采购办法仍按深局物字(1991)001号文和深局物字(1992)2号文严格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需求单审批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健全企业管理制度,监督和控制不必要的开支,促进资金的合理周转,堵塞开支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公司对需求单的审批工作新作如下通知:
(一)自××年××月××日起,公司(包括分公司)启用新的需求单,同时废止过去使用的需求单。新的需求单分为"计划内开支(采购)需求单"和"计划外开支(采购)需求单"。
(二)各部门、分公司在业务生产、基建、维护中需采购的各类物资、工具、仪器仪表、房屋装修、维修等各类开支,都必须按"计划内开支(采购)需求单"和"计划外开支(采购)需求单"所列内容填报。
(三)审批手续和权限:
1.发单人必须填写大约价值并提出开支(采购)的足够理由,经部门经理(部门经理因公出差时,可授权副经理)审批签字后,送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后送财务部审批,财务部审批后分类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经理审批权限在2万元以内,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含同级领导)审批权限在20万元以内,每份需求单所列合计金额超过20万元人民币以及购买汽车、摩托车、手提无线电话等贵重物品必须报总经理审批,{zh1}由财务部分送物资部或其他部门执行。
2."物资供应部意见"栏所列"发单部门自购或物资供应部采购"是指物资供应部经理对某些急需物料是否同意发单部门自购时签注的意见。
(四)对预算外需求单的审批,除执行以上审批手续外,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五)各部门需开支(采购)时,凡没有按上述审批手续审批的,财务部将拒绝付款。特此通知,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邮电物资供应采购宏观管理,理顺关系、适度集中、规范行为,充分发挥邮电物资供应系统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做好邮电通信大发展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部管工程项目 部管工程项目是指邮电部(含各司、局)下达任务书在省境内建设的通信项目。这些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专业处室,根据设计要求集中订货,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物资供应的工作,包括参与工程的会审,负责订货、催货、清关、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收取相应的费用,费率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邮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由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采购的工程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做好省内段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有关的费用由省邮电器材公司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协商收取。 有关工程所需器材,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一个季度向省邮电器材公司报计划。
□ 省管工程项目 省管工程项目是指省局(含中央企业、地方农话)在省境内投资(含全部或部分)建设的通信项目。 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工程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省局自筹、xx)的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专业处室或省局指定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工程所需国内生产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采购供应。
省邮电器材公司应参与省管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会审、设备选型、技术谈判等工作,负责物资供应,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 有关工程所需器材,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一个季度向省邮电器材公司报计划。
□ 适度集中、分级管理 适度集中、分级管理是参照邮电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省局适度集中物资供应采购权,做到既加强管理,又要利益共享,大的管住,小的放开。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根据我省通信建设的实际情况,省局对《规定》中所列的18项物资实行集中管理,其余的由地方局管理,充分发挥省市两级邮电局物资供应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 集中采购、统谈分签、统购分销 集中采购、统谈分签、统购分销的目的是进一步发挥邮电物资系统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省通信建设提供优质、价廉的物资。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购销方式,都必须按照省局设备选型小组所确定的器材型号、渠道、价格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对关系全网通信质量的关键设备器材,由省邮电器材公司根据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汇总后,根据具体情况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进行集中采购。各邮电单位未经省局物资管理处的书面同意,不得直接向厂商或供应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集中采购的范围--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通信光缆、长途局用程控交换机、光电传输设备、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分组交换设备、数字数据通信设备、通信电源设备、空调、电报设备、通信传输和交换测试仪表、邮政机械和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数字微波设备、会议电视设备。统谈分签--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相关处室与各邮电单位协商,形成总批量后再与生产厂或供应商谈判,达成有关协议,然后由各单位根据协议与生产厂或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并报省邮电器材公司备案,省邮电器材公司做好合同的汇总平衡,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统谈分签的范围--移动电话手机、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市、农话程控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统购分销--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相关处室与各邮电单位协商形成总批量(并签订购销合同)后与生产厂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由生产厂、供应商或省邮电器材公司直接向单位发货,在后省邮电器材公司与各单位结算。 统购分销的范围--电话机、传真机、无线寻呼机、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下)、用户交换机及其它通信器材。
□ 移动电话手机 移动电话手机原则上由省局统谈分签,以达到控制渠道、控制价格、控制型号的要求。若个别邮电单位利用地方优惠政策,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zg}限额售价,可自行组织进货,但必须"三证"齐全[进口许可证(批文)、海关纳税证、手机入网证],并预先将进货情况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查。
□ 利益共享 利益共享是为调动各邮电单位参与省局组织的规模订货的积极性,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使各方共同得到合理的利益,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全省邮电总体效益的目的。利益共享的界定--是指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部分,各方参与共享。利益共享的分配--原则上按4:6比例分配。即省邮电器材公司将各单位参与规模订货总额得到的优惠数,按各单位订货所得优惠数的60%返回。其余的40%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正常的流通费用。利益返还方式--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返回各单位。
□ 检查监督 各邮电单位及其审计部门要根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加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局纪检部门地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邮电部门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本实施细则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购小组办事准则
{dy}条 本小组系依据本公司组织规程第十四条的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小组由主管协理担任主席,财务部经理为召集人,供应科科长主办。指导人员:总经理。其参加人员依采购小组编制人员为准,但视实际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本小组的职责如下:
1.由主办单位提交审议的各种材料的估价单、厂商交货能力等事项。
2.审议其他市面上{zx1}推出或发明的建筑材料采购事项。
3.其他奉命交办之有关工程材料采购的审核事项。
第四条 本小组开会,主办单位应于开会前{yt}通知小组人员,并将有关审议事项及资料汇集编印后分送参加人员。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于开会前将有关审议事项的材料事先通知厂商招标比价并交出样品,提供本小组审议。主办单位应随时指派专人前往调查厂商出口材料的品质以及交货能力,做为采购的参考。
第六条 材料的采购,经小组开会决议后,由主办单位将其品名、价格、品质、规格、数量以及厂商名称,及其他附带条件一并列表,经小组人员盖章后转呈总经理裁定之。
第七条 本准则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为加快省邮电通信网的建设,提高全网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配套的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实现批量进货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省邮电物资供应部门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通信生产和通信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订货,并负责省内段的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邮电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省管项目的建设、更新改造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国内配套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供应采购。
(三)为了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发挥全省邮电规模订货的整体优势,邮电物资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重要和关键的邮电通信设备和器材(见附件)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管理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组织集中采购、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
(四)为确保通信网的安全运行提供质量可靠的通信产品,根据全省邮电通信网络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省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和物资部门一起,不定期地对符合国家、邮电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要设备进行择优选型,并对有关厂家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生产能力、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定生产厂家。
(五)为强化宏观调控,切实保证邮电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对集中采购的物资货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及时付给省邮电器材公司。
(六)为调动各邮电部门参与规模订货的积极性,做到利益共享,应发挥整体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全省邮电通信器材设备采购采用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的办法。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规模订货而得到的优惠,除少部分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用作流通费用外,其余大部分归各邮电部门,达到利益共享、提高邮电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省邮电器材公司作为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主渠道和协调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导向、技术导向、组织批量进货、提供信息等工作,要定期发布器材质量、技术标准、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把好省邮电物资的价格、渠道关和型号、质量关。各局也应对统购器材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邮电器材公司反馈信息,保证统购器材xxxx。省邮电器材公司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管理的宏观调控,理顺物资供应渠道,做好对各邮电局加强物资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各级邮电企业要重视和加强邮电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名领导分管物资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加强邮电物资管理的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要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地市局物资供应部门应独立分设。省直属单位及县(市)局的物资供应部门是否分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强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案。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检查物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协调做好本单位的物资供应采购工作,杜绝多头采购、盲目采购的现象发生。
(九)为杜绝在邮电物资经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改变分散、多头采购造成浪费的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邮电部门领导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用各种方式为其亲友或关系户推销邮电通信器材提供方便,各级邮电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得亲自订购和采购通信器材。
2.各级非邮电物资职能管理部门(处、科、股)不得直接采购通信器材。对技术性较强的邮电通信设备,邮电物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部门(处、科、股)配合,共同进行技术谈判、设备选型,邮电物资部门负责商务进货、商务结算等工作。
3.从事购销活动的邮电物资人员,不得采购无"入网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及不符合国家、邮电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邮电通信器材,违者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按规定收取的佣金各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强管理。
(十)上述规定的执行列入纪检和审计的范围。省局对各级邮电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违纪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
1.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
2.通信光缆;
3.长途及市、农话局用程控交换机;
4.光电传输设备(含SDH、PDH设备);
5.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6.分组交换设备;
7.数字数据通信设备;
8.通信电源设备(含开关整流器、免维护电池、柴油发电机组、交流稳压电源)、空调设备;
9.电报设备;
10.通信测试仪表;
11.邮政机械、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
12.数字微波设备;
13.会议电视设备;
14.移动通信主要设备(基站、交换机);
15.移动电话机;
16.计算机;
17.配线架(含DDF、MDF、ODF);
18.调制解调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