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EL.com.cn 域名爭議裁决書- IDN Club - 国际化域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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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书 ]
CND-2006000166 号案
裁决编号 贸仲域裁字第(2006)0155
案件编号 CND-2006000166
域名数量 1
域名名称[size=-1] googel.com.cn
案件经办人 金曦
裁决提交人 罗东川
本案专家 1.罗东川 2.黄松 3.赵刚
裁决日期 2006-10-10
公布日期 2006-10-13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投诉人:科高公司(GOOGLE INC.)

地 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山景城半圆剧场大道1600号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代理人: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浙江省平阳莎啦啦礼品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浙江温州平阳

二、域名及注册商信息

争议域名:googel.com.cn

注册机构: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三、案件程序

2006年3月1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年8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googel.com.cn”的注册信息.2006年8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回复确认,争议域名由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注册人.

2006年8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06年9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6年9月4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6年9月4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和注册商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至2006年9月24日,即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被投诉人应提交答辩的{zh1}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没有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9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发出缺席审理通知书.

由于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既未提交答辩,也未表明如何选择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三人专家组进行审理.2006年9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拟指定的首席专家罗东川先生、投诉人选定的专家赵刚先生、代被投诉人选定的专家黄松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三位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9月25日罗东川先生、黄松先生、赵刚先生分别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6年9月2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罗东川先生为首席专家,黄松先生和赵刚先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06年10月10日(含10月10日)前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书.

四、基本事实

(一).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科高公司( GOOGLE INC.),地址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山景城半圆剧场大道1600号(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代理人为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刘元月、查建海.

(二).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浙江省平阳莎啦啦礼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温州平阳.

被投诉人于2003年12月12日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杭州网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googel.com.cn ”.

五、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

1、投诉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

投诉人于1997年由美国斯坦福大学博士生Larry Page和Sergey Brin创办.自此,Google已经成为全世界{zd0}、认知度{zg}、使用频率{zg}的互联网搜索引擎.Google主要通过其全球网站.

除了通过电脑接入外,Google搜索服务还可以通过所有主要的无线平台进行,例如WAP和i-mode手机、PALM的手持电脑等.投诉人的移动通讯合作伙伴包括:美国AT&T无线、沃达丰及雅虎公司等,这些公司的客户都可通过电话和/或其它无线设备获得Google搜索服务.

由于查询方法简单、强劲,Google搜索服务一推出即大受欢迎,访问人次逐月激增.据尼尔森统计显示,早在2002年,Google就已经位居美国公众访问量{zg}的三大搜索引擎之一.另据尼尔森统计显示,2003年3月,Google已成为全球访问量{zd0}的五大网站之一.

为Google搜索服务提供坚强后盾的正是投诉人{zy1}的创新技术,这些技术为投诉人夺得众多业界殊荣,其中包括有网络奥斯卡美誉的Webby奖、2000年的Webby及People’s Voice的“{zj0}技术成就奖”、雅虎网路生活颁发的“{zj0}网络搜索引擎奖”、美国时代杂志1999年的“xx网络{zj0}技术奖”、美国电脑(PC Magazine)杂志的“技术{zy1}奖”,并被英国The Net杂志封为“{zj0}网络搜索引擎”.

2005年,中国《微电脑世界》评定的“20个IT成长的故事”中,将“Google的诞生”列为其中之一,并指出“Google现在已成为{zshy}的网络搜索引擎”.

投诉人与中国.由于网络是没有国界的,中国的广大网络使用者在投诉人推出Google搜索引擎一开始就可以享用该服务.为更好为中国用户服务,自2000年9月份起,投诉人为Google搜索引擎推出了中文版.中文版的推出,使广大中国公众对投诉人的访问更便利,并有助于使用者查询各种中文网页.中国网易公司当时就和投诉人签订合约使用Google作为中文专用搜索引擎.通过广大网民的口口相传,Google在中国公众中的知名度与日俱增.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2003年12月12日之前,Google在中国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仅以在中国计算机报刊中发行量{lx1}的《电脑报》的报导为例:2003年8月11日报导指出:“‘Google’是时下最主要的搜索引擎”、“现在的Google每天拥有高达20亿次的使用需求,其发展能力和市场影响力可见一斑”、“访问量的持续攀升使Google成为了网络领域内最成功的xx”;2003年10月6日的文章指出:“Google是众多网民手中的搜索利器”.与其它地方一样,Google在中国也为公众推崇,例如,光明乳业xxx曾表示,对于用户的品牌忠诚度方面,“Google将是光明的榜样”.在中国媒体中,Google也不断被介绍和提及.仅以《财富》杂志、《商业周刊》杂志以及《北京青年报》和《华夏时报》为例:《财富》:“Google CEO谈创新管理的金科玉律”、“...Google等野心勃勃的媒体巨头”、“Google这样的新锐公司”、“它就像一种纸制的Google”、“为Google喝彩”等;《商业周刊》:“Google公司的xx科学家...”、“搜索引擎Google...正从{zyx}的高科技公司挖走数百名{dj1}工程师”、“...Google正努力帮助人们浏览世界上所有的图书”等;《北京青年报》:“Google百度 决战中国市场”;《华夏时报》:“Google双雄财富比肩盖茨”.上述事实xx证明了Google在中国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Google商标知名度和保护.在2001年,Google即位居世界xxxx咨询公司brandchannel(品牌频道)的“读者选择奖”的第四位,在2002年和2003年则连续位居{dy}.据《商业周刊》杂志评选,Google商标2005年的品牌价值达到84亿美元,居于全球{zj0}品牌第38位,是搜索引擎领域价值{zg}的品牌.

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已在众多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中国香港、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俄国、新加坡、瑞士、中国台湾、泰国等.由于证书数量较多,现仅提供部分国家/地区注册证书复印件为例.

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的2000年,投诉人就已取得GOOGLE商标中国注册,注册号为1451705、1471705、1473896,指定商品/服务包括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搜索、广告等.可见,投诉人对于Google名称在中国不仅享有《巴黎公约》规定的商号权,也有在先的商标权.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构成混淆性近似

被投诉人持有的域名为GOOGEL.COM.CN.后缀“.COM.CN”只是域名的分类和国别代码,起区分作用的是主体部分“GOOGEL”.争议域名的主体“GOOGEL”与投诉人GOOGLE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分析如下:

(1)两名称由xx相同的六个英文字母组成,仅仅{zh1}两个字母顺序转换.可见,两名称的字母组成相同、整体外观近似;

(2)根据英文发音习惯,两名称读音近似;

(3)由于均没有词典含义,因此无法从含义上区分两名称.

据以上分析,“GOOGEL”与“GOOGLE”非常容易造成公众误认,构成混淆性近似.

实际上,GOOGEL是GOOGLE常见的拼写错误.投诉人曾通过Google搜索引擎对“GOOGEL”进行搜索,发现55,000项结果,大多数指向的是GOOGLE.例如,“极速网”题为“Googel推出个人网页服务 存储空间达100MB”的文章实际上介绍的是Google的新业务;有网站文章标题“GOOGEL让KESO郁闷”中“GOOGEL”也被证实为“GOOGLE”之误.可见,公众已对GOOGEL与GOOGLE产生了混淆.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据我们所了解的所有信息,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GOOGEL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其企业名称、商标等与GOOGEL或者GOOGLE没有任何关系.投诉人也未授予被投诉人任何与GOOGEL或者GOOGLE相关的权利.

4、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在争议域名2003年12月份注册之前,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就已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Google搜索引擎在中国也颇受欢迎,并且知名度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商标、域名近似的GOOGEL为域名,只能理解为出于恶意.

鉴于GOOGEL与GOOGLE构成混淆性近似且为GOOGLE常见拼写错误,为便于用户更容易获得Google搜索引擎服务,早在2001年,投诉人就注册了googel.com域名,并将其解析到投诉人的.

如果被投诉人将该域名投入实际使用,会使那些欲访问投诉人网站的用户误将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作为投诉人的网站;如果投诉人不将争议域名投入使用,则会导致希望获得投诉人提供的搜索服务的公众无法通过访问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获得投诉人的服务以及其它信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综上,GOOGLE是投诉人科高公司(GOOGLE INC.)的商号,也是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所广泛使用和注册的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GOOGEL.COM.CN域名主体部分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GOOGLE一词构成混淆性近似.被投诉人对GOOGEL没有在先权利,其注册争议域名系出于恶意.

因此,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GOOGEL.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六、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xx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于2000年在中国取得GOOGLE商标注册,注册号为1451705、1471705、1473896,指定商品/服务包括计算机软硬件产品、计算机搜索、广告等,投诉人依法获得了GOOGLE的商标专用权,而且GOOGLE还是投诉人的商号.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广泛的注册和使用.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其“GOOGLE”注册商标、商号在中国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2003年12月12日通过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googel.com.cn”中的识别部分“googel”,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GOOGLE商标、商号文字基本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dy}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没有提交答辩意见,故专家组按照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规定的缺席审理规则处理.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材料,推定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与GOOGLE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是国际知名的网络搜索引擎提供商,因其Google搜索服务在国际上获得多项大奖.在2003年12月争议域名注册之前,投诉人的GOOGLE商标、商号在全世界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Google搜索引擎在中国也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Google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已经成为投诉人的重要商业标志和品牌,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将“GOOGEL”与“GOOGLE”进行比较,二者差异极小,极易造成公众误认,构成混淆性近似.通过网络搜索引擎搜索“googel”,得到的搜索结果也主要指向google.显然,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googel.com.cn”域名将会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则可能利用投诉人的知名度获取不当利益.因此,应当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七、专家组裁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应予以支持.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googel.com.cn”应转移给投诉人.

八、裁决结果
googel.com.cn 转移域名
ID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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