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被认为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问题。莫里斯教授的开创性论文这样讲,教科书这样讲,我们也都这样认为。然而,实际情况未必如此。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可以是某类合约的基本问题,但却不是委托代理合约的基本问题。
? 让我们从下面的例子说起吧。
? 一个由多个农民组成的经济,每个农民的产量既取决于自己的努力,也取决于外生的因素,比如天气。如果每个农民只消费自己生产的粮食,那么就会面临极大的、甚至是饿死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考虑将粮食放在一起消费,每个农民都消费平均的一份。因为农民面临的风险不是xx相关的,这个地区有灾情,那个地区可以没有灾情,这样做,每个农民所遭受的风险就降低了。但是这样做,也使农民没有了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当自己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没有多大关系时,谁还会去努力工作呢?
? 要使每个农民既有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又不至于面临挨饿致死的风险,激励与风险分担就构成了权衡取舍:为使农民有努力生产的积极性,必须让他的消费与自己的生产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必须让他承担相当的挨饿的风险;为使农民不至于面临挨饿致死的风险,又必须让他的消费不能xx依赖于自己的生产,又必须容忍他一定程度的不努力。
? 这个例子,说它是委托代理问题,也许没有错。但它并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特征。不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显著特征,却存在明确的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
? 下面的例子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就要显著一些。
? 老板“雇佣”工人干活。产出既决定于工人的努力程度,也决定于其它一些观察不到的因素。有三种合约:一是“老板得剩余,工人得固定工资”合约,二是分成合约,三是“老板得固定工资,工人得剩余”合约。之所以给雇佣一词上加上引号,是因为假如是第二种合约,那么该是谁雇佣谁呢?而如果是第三种合约,其实是工人在雇佣老板了。由此可见,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地位不是事前决定的,而是事后决定的;不是外生决定的,而是内生决定的。换言之,委托人和代理人地位之确立不是合约的原因,而是合约的结果。
? 如果老板的工作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老板得剩余,工人得固定工资”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如果老板和工人的工作都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分成合约就会出现;如果工人的工作重要并且不易监督,那么“老板得固定工资,工人得剩余”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
? 当然,你也可以如教科书里的委托代理理论那样,把上述问题处理成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如果老板风险中性,工人风险规避,那么“老板得剩余,工人得固定工资”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如果老板和工人风险偏好差不多,那么分成合约就会出现;如果工人风险中性,老板风险规避,那么“工人得剩余,老板得固定工资”的合约安排就会出现。
? 要怎样看问题那是经济学者的自由,但真实情况怎样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老板和工人的风险偏好到底怎么样,怕是只有老板、工人和上帝三个人知道。风险分担说得个“讲字了得”。
? 再看看巴泽尔和福格尔研究奴隶制的工作给予我们的启示吧。
? 在奴隶制下,奴隶在法权上属于奴隶主,是其财产的一部分。可是为什么历史上有一部分奴隶,不但积累了自己的私人财产,甚至还买下自己,成为了自由民呢?巴泽尔发现:奴隶是一种“主动财产”,不但会跑,而且事实上控制着自己劳动努力的供给。奴隶主固然有权强制奴隶劳动,但由于奴隶的“主动财产”特点,奴隶主要强制调度奴隶的劳动努力,需要支付高昂的监督费用。为节约监督费用,如福格尔所发现的那样,奴隶主只好对奴隶实施激励:实行定额制,超过定额的部分归奴隶自己所有。于是一些能干的奴隶可以拥有自己的私产;有了足够的财富,就可以赎买自由身份了。
? 奴隶在法权上属于奴隶主,是其财产的一部分。在奴隶主和奴隶的关系上,没有风险分担的考虑,但是奴隶主和奴隶却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奴隶是“主动财产”,奴隶主需要对奴隶进行监督。但是仅有监督不充分,也不经济,奴隶主还必须对奴隶给予激励。在这里,可以少一点激励,但监督就必须多一点,监督费用就必须高一点;也可以少一点监督,但激励就必须多一点,激励的代价就必须高一点。整个的问题是激励与监督之间的权衡取舍。
? 想想看,生活中我们那{yt}不找人帮自己办事。我们在找人办事的时候,总是想到激励与监督之间的权衡取舍,还是总是想到激励与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不需要细说了吧。
? 也许在某些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和风险分担之间的权衡取舍是一个重要问题。但奴隶制的例子告诉我们,没有风险分担的考虑,仍然可以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激励与监督之间的权衡取舍不同,它是委托代理关系必须要面对的,它才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问题。(与王晓云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