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及对策| 知易网知识产权博客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对我国知识

  产权立法的影响及对策

  

  一、知识产权维护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1、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国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巧和文学艺术等范畴内,重要基于脑力劳动发明完成的智力结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

  这一概念具有普遍的包容性,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国际组织所计划的知识产权内容有所不同。《树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均没有对知识产权的一般概念进行清楚界定,但二者均对其管辖的知识产权种类做了规定。1967年的《树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包含以下内容: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产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力,关于在一切范畴中由于人的尽力而发生的发现、科学发明的权利,关于产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志的权利,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范畴一切其它智力结果的权力。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则包含版权和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产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贸易机密权。

  固然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国际组织所规范的知识产权内容有所不同,但回纳进来,知识产权调剂的规模不过乎包括以下两大领域:{dy},版权及与有关的权利,具体包含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权利和表演者、音像制品制造者和广播组织者的相干权利。第二,工业产权。产业产权又可以划分为两个具体领域:一是对明显标识的保护,包括、地理标记等的保护;二是为刺激技术改革、技巧发明而对发现、工业设计等进行的保护。

  2、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权利,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知识产权,都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作性成果,它是一种可以脱离其所有者而存在的信息,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会因多个主体的应用而使该项知识财产自身遭遇损耗或者灭失。这个特点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相差别。

  (2)依法确认性。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需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由于无形的智力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接可见,因此,确认这类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及其法律保护需要依法审查确认。

  (3)双重性。知识产权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署名权)的性质,又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当然也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单一的属性。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批准或者法律的特殊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由于智力成果具有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所应用的特色,因此,大多数的是法律授予的一种独占权,具有排他性,未经其权利人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当然,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都规定了必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影响其独占权的特点。

  (5)地区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产生法律效率,即各国主管机关按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受法律保护。

  (6)时光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必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的期限内有效。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即自行终止,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应用,至于期限的是非,依各国的法律而定。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作用1、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义知识产权一经国家机关授予,即受法律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及其保护对象的特别性,传统的财产保护制度已不能完整实用,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法在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方面往往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侵占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禁止和打击。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来说,其客体为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该类客体本身即构成权利的保护范围,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对其有形财产进行占领、使用、收益和处罚的权能,无须作出特别规定。一般而言,有形动产之大小、外形,有形不动产之地位、外观,即可标明此物与彼物的差别,展现本权与他权的界线。客体物的内容、性能、用处、价值、表现情势,所有权人对各个客体物所拥有的根本权能是一样的,所有权制度一般没有所谓限定保护范围的特别条款。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精力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断定,而要求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行使各种专有权利,超过这个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往效率,即不得排挤第二人对知识产品的正当使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来说,其特点不仅表现为一种权项范围的“界定”,而且表现为效率范围的“限制”。为了防止创作者、创造者的专有权成为公众获取知识和全部社会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障碍,知识产权法还容许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品。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知识产权涉及到的一个工作环节(保护)方面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效和公然功能,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又鼓励竞争对手在高出发点上往创造新的知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知识创造的鼓励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持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资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此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行或竞争对手要想得到这一知识产权或取得许可使用的权利,往往要付出高额用度,而在很多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批准转让或许可。这就使得同行或竞争对手为取得市场竞争上风,必须在已有知识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做出新的创造,并依法取得自主的知识产权,这种站在他人肩膀上不断前进的循环往复,有力地推进科技的提高与发展。

  (2)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固然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即是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效,这使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从而调动听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然功效,也就是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保护与公开这两者看似抵触的两个方面,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换取公然的调节,这就实现了公正、公平与公道。如对于技术创造来说,由于技术发明得到了法律保护,因此对技术创造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也就不必担忧了。而这些智力成果信息,对知识的再创造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假如能充足应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正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示状,不仅能避免反复研讨、节俭用度,同时也有利于在研讨生产中抢时间、争自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统筹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调动听们各方面的发明、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为国家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品。

  (3)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才干有新的突破。一项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经过基础研究、利用研究、开发研究的庞杂进程,需要大批的投入和付出艰辛的劳动。例如,一种新药从研制开发到生产,需要破费十几年的时间和几亿美元的经费能力上市。而这种科技发明成果作为知识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属于信息财富的范围,,极易丧失,难以把持,因为复制这些知识几乎没有什么本钱。在信息时代的今天,这种现象就更严重,愈是有市场远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轻易被任意仿造或抄袭。因此,这种无形财产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使得知识产品的流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正是适应了这个需要。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确认成果属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资技术投入单位或个人充足享有由此所产生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货源名称等专属权利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上风,维护市场的公正和有序的竞争,并用法律准确规范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尊敬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敬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良好社会环境和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投向研究开发。

  (4)有利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换与合作。知识经济在实质上是一种全球化的经济。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向着全球化的发展,既为知识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又是知识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示。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知识在世界范围内传布、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这为各国获取知识成果、进行交流与合作供给了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同时,在知识成果贸易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的情形下,必需有一个各国共同遵照的规矩。为了与国际通例接轨,许多国家参加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照共同的原则,如,公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不仅如此,世界贸易组织还从发展世界贸易的角度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提出了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需遵照的若干规定。假如没有这种规矩,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成果的引进、合作、交换就难以进行。在知识经济时期,引进知识成果和资金,国际间双边、多边的知识成果的交换与合作,必将更加依附于知识产权保护。

  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表现21世纪是以信息化、网络化和全球一体化为特点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形态,有着它独占的经济表现情势和法律制度体系。随着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也逐渐开始打破地区限制,成为各国之间进行贸易即技术贸易的一种新的物形式。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产要体现以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的全球化已是大势所趋。21世纪被公以为是知识经济时期,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知识经济的必定选择,会对世界各国的文化、科技、经济等各方面发生普遍的影响。为懂得决知识产权领域中产生的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应运而生。国际社会基于跨国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公约不仅要求各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提供公民待遇,还规定了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zd1}要求,这就使得各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较为接近甚至趋于一致。而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公约的成员国数目不断增长,知识产权法律已发展成为全球化,具体表示为具有相近知识产权法律的国家正逐步笼罩全球。经过新旧取舍和修改,目前履行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已得到了知识产权成员国的认同并参照履行,成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集大成式的国际多边条约,也是更有法律保障力的多边协议,代表着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zg}水准。

  (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趋同化。社会越提高,文明越发达,国家间经济交待的欲望就会越强烈,而各国法律的差别是国际经济交待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的一个障碍。国际经济来往的不断扩大要求努力排除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这是法律趋同化经济上的基础和动力。相互提供法律保障,减少和打消法律障碍是发展国际社会经济新秩序,推进和加强彼此之间的经济合作的手腕,法律趋同化是法律从自身局限性中摆脱出来不断向前发展的必定要求。全球化,增进了各国国内法趋同化的过程,科技提高超速化、知识信息网络化、经贸活动全球化、交通计划国际化的大背景和大趋势,也使得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和谐,尤其趋同于TRIPs协议等新的国际条约,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及其组织也越来越趋向全面化、实效化和可操作性。

  (三)知识产权维护范畴的扩展化。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动态的概念,它的内涵随着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变更,外延也在不断拓展。当今时期下,以生物技术、信息革命等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导致知识产权制度从法律的从属位置向主导位置转化,调剂规模也日益扩大。从最初的发现、适用新型、商标和版权,不断扩及到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视听作品、集成电路、以技巧秘密和经营机密构成的贸易机密等多元化对象。

  (四)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力度化。除了以往的国际条约已规定的权利种类外,TRIPs协议强调专利人拥有对专利产品的入口权,盘算机软件和作品的版权人拥有出租权,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中被侵权人拥有知情权。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越来越强,推行无错误义务原则,即直接侵权人即使无错误,有时也须付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大,TRIPs不仅对各成员国的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以及边疆与临时措施都提出了明白而具体的要求,而且在国际争真个防止和解决上,引入了透明度原则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把知识产权保护和最惠国待遇紧密接洽起来,通过最惠国的中介直接影响各成员国的经济利益,比原有公约国中提交国际法院的方法更为有力和更有效力,增加了国际强制力。

  三、知识产权维护国际化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的影响下,我国知识产权立仍然面对严格的压力的挑衅,须要对现有的立法进一步修订和xx。

  (一)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商标立法的影响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中国的{dy}部《中华国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实行。1989年我国正式加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成为商标权多边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为了适应国际条约的要求,加大商标掩护力度,1993年2月22日,我国《商标法》进行了{dy}次修改。2001年10月27日,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须要,我国再次修改了《商标法》。由于重视学习和鉴戒世界各国的商事法律和有效经验,我国商标法确立的申请、审查、注册等原则已接近国际尺度。我国还推行国际通用的商标代理制,保护驰誉商标和立体商标,并且扩展商标申请人的范畴,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日趋完善。参加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经济、贸易迅猛发展,国际国内形势也发展了很大变更,商标法律制度又面临着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为此,我国从2005年开端启动了《商标法》的经三次修正工程,本次修改的目标为:缩短审查周期、完善确权程序、加大保护力度、供给更好服务,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规定相连接,并力图使修改后的《商标法》成为与时俱进、内容详实、规范周全、便于懂得和操作的法律。修改的具体内容为:一是xx闻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二是明确规定在先权;三是增长商标权限制的规定;四是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五是增添对被告赔偿的内容;六是完善商标审查机关对商标审查时光的规定;七是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规定相连接。另外,依据我国的入世许诺,新《商标法》还增强了商标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扩大了行政机关的相干权限,并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手腕。新《商标法》对治理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职责提出了明白请求;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增加了过错更正程序等等。

  除了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外,我国还对相关配套法规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一些新的行政法规。一是对《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该条例对原实施细则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和修改,由本来的50条增加至59条。二是对《xxxx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三是{zg}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些说明,如2002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诉前结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实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另外,2001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旧商标的衔接与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了《奥林匹克保护条例》,2002年3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看法》,主要对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二)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专利立法的影响我国的专利制度起步较晚。在普遍接收世界各国立法经验的基本上,联合我国的实际情形,我国制订了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六届全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上上通过,并于1985年4月1日开始施行。1985年1月,我国公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并于1985年4月1日开端施行。1985年12月,我国还宣布了《专利代理暂行规定》。1992年9月4日,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dy}次修正,并于同年12月12日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经过1992年的修改,《专利法》的保护范畴有所扩展,掩护程度有所进步。然而,1992年《专利法》与《TRIPs协定》的要求仍有差距,不能完整满足进世的请求。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全面满足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在专利保护方面的{zd1}请求,我国于2000年8月25日再次对《专利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实行细则》也于2001年6月15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增添了对专利人的承诺销售,对专利的确权履行司法审查,引进“即发侵权”理论,对“善意侵权”理论作了修订,xx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明白了专利行政机关的位置,增强了执法力度;对侵略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以便于司法审讯机关实际操作;规定了临时保护办法,更有较地保护权利人的好处。《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表明我国的专利制度已经和国专利制度基础趋同。

  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在知识产权国际化背景下,为了保护国家主权,防止我国在专利事务上被边沿化,依据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进步自主创新才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的,国务院制订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领》。为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领》相适应,须要通过修正、完善专利法,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鼓励自主创新,增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推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缩短转化周期。同时,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以下简称《议议书》)。《宣言》和《议定书》容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迫允许。据此,需要对现行专利法做必要修改。《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应用专利制度保护遗传资源做了规定,我国作为遗传资源大国,需要通过修改现行专利法,行使该公约赋予的权利。由此,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案(草案)》(以下称草案)已经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预计修改工作将于2009年完成。

  (三)知识产权国际化对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影响新中国《著作权法》是于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从起草到公布用了十年的时光,从一开始就显示了立足我国国情和出发点高的特色。1992年1月17日,我国和美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体谅备忘录》,同年,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公约》,并于1993年4月30日加入《保护录音制造品制造者防止未经允许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5年,中美达成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举动打算。1996年12月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造的深刻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的加快,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呈现,我国于2001年10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著作权的客体;二是具体规定并扩大了著作权的规定;三是增加了有关著作权转让的规定;四是增添法定许可的内容;五是对有关邻接权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六是增长了司法机关采用临时办法的规定;七是增加了举证义务和法定赔偿的规定;八是加重了对侵害社会公共好处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分。

  此外,我国对1991年6月4日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新的条例于2001年12月底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共分5章,包括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了完善对信息网络流传权的保护,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2000年{zg}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著作权法》,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3年{zg}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05年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结合宣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措施》等等。现行的《信息网络传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0日在国务院{dy}百三十五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四)知识产权国际化对其他法律条文的影响1、对《海关法》的修订。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产品进出境方面的作用;1994年海关总署发布了《实施保护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措施》的公告;1995年7月5日正式发布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接着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法》。为了实行入世的许诺,我国对《海关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海关法》于2000年7月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并自2001年1月1月起施行。后来又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是全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实施方法》的修改涉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一是明确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二是海关保护的程序。

  2、对《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我国对1994年《对外贸易法》进行了修订。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国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实在施细则的制定。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条例,我国还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这为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主要就保护客体、保护要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回属、权利内容及其保护期,侵权法律责任、侵权赔偿数额、权利限制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4、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进行了修订。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早在1997年3月20日就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随后,农业部于1999年6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从而为我国宽大育种者相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2007年8月2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9月1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除。

  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固然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的高度器重以及全社会的不懈尽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不仅在立法上建立和完善了符合相关国际公约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系统,而且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水平也不民提高,各类知识产权在我国得到了较为充足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系统,它是以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为主体,以自我保护和社会保护为帮助与弥补。社会保护的主要道路是通过集体治理组织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一)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是指国度通过立法,制订一系列法律规范,确认对各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依附国家强迫力保护各种知识产权。科学、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本,是知识产权执法和司法的条件和根据。

  我国的知识产要保护制度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以及1990年《著作权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根本框架的初步建立。后来,在入世背景下,通过对峙法空缺领域的弥补,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的制定,以及对已有法律全面清算和修改,我国基础上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连接问题。

  目前,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实体法主要有:《专利法》、《法》、《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等。通过对上述法律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国根本上为各类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除实体规范外,我国相关法律还从程序上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全面的保护道路和接济手腕,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涵盖了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

  (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通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依法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对违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以确保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执行。各国一般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如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或者成立一个同一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1、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一是多头管理。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一个显明特点,,那就是多头管理。根据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行政由多个行政部门负责,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农工商行管理局、消息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林业局、海关总署等。这此部门分离在各自领域和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zg}专利管理机关,主管专利工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管理工作和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和管理工作;国家出版局主管全国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农业局和林业局分辨主管植物新品种的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的行政保护及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及处所海关负责海关保护事宜。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0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兼顾和和谐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具有准司法的特点。在我国,行政执法程序被很多人称为“准司法”。这是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尤其是行政处分措施具有必定的强迫性;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性决议应该接收司法审查,{zj2}裁决权在法院。

  2、我国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举动和成就。随着知识产权立法的逐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重点逐渐由立法转向执法和司法。近年来,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行力度方面付出了宏大努力,也取得了积极成效。

  (1)专利方面。近年来,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加强了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打击食品、药品等关系人民群众性命安全的专利违法行为,认真查处侵权、假冒和冒充行为。2004年,国家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为的工作计划》,积极组织专项执法行为。同时,我国在方面坚持了快速增加。据2007年颁布的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内外总量已经突破400万件。

  (2)商标方面。一方面加大执法。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实行行政执法职责,查处了大量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保护了国内外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7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刻开展整理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另一方面加强行政保护。工商部门在加快商标审查进度的同时,通过提前审查、限制注册等措施初步解决了恶意申请、恶意异议和恶意转让等问题。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度,量同比29.19%。查处商标侵权案件4.1万件。再次是对闻名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的驰誉商标已超过1000件。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加大了对驰誉商标的保护力度,严格打击侵犯闻名商标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

  (3)版权方面。近处来,我国各级版权行政治理部分加大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在执法进程中增强与公安、工商、海关、消息出版、文化等部门的合作,逐步形成相互配合打击侵权盗版机制,对侵权盗版运动始终坚持高压态势,在全国规模内多次开展打击盗版光盘、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络侵权等侵权盗版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4)音像制品方面。我国政府始终高度器重音像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作为产权保护的一项主要工作。通过开展音像制品市场集中治理举动,使盗版音像制品显明减少,正版音像制品发行量大幅上升,音像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5)盘算机软件方面。近两年,国家版权局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未经授权预装盘算机软件专项举动,严格打击计算机生产、销售等领域未经授权预装盗版软件的非法行为,重点治理了大型计算机电子商城预装销售盗版行动,各地版权方法规范生产、销售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体系的行为,为推动软件正版化工作发明了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我国政府还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非物资文化遗产方面开展了保护并取得了成效。

  (三)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道路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就是说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程序,责令侵权人结束侵权、赔偿丧失,对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过错决定予以改正,对侵占知识产权犯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施展着主导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在2008年2月19日全国第二次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zg}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自2001年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取得了重大进展,最鲜明的特点是审判义务日益沉重,最明显的成绩是司法水平显著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经受了加入世贸组织的考验和基本适应了国家发展需要。

  司法保护取的成就重要体现在:{dy}是树立健全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第二是建立了有效实行知识产权法的诉讼制度;第三是知识产权审讯工作正常开展,审理了一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积聚了很多司法审判经验,知识产权审讯程度不断进步;第四是培育了一批高素质、能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

  (四)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又称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或者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权在一国边境采用的、禁止侵略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和行为。这一边疆措施的目标在于禁止侵权货物进入一国的贸易流通领域或者流入国际市场,防止其损坏正常的经济贸易。

  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是在1994年中美知识产权会谈的基本上形成的。从1994年开始,我国先后宣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议》、《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的管理措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措施》、《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等。入世后,我国先后对《海关法》、《条例》和《实施方法》进行了修改。自新的《海关法》及上述法律法规实现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是建立了一套包括备案、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查验、对侵权货物实施扣留、调查、处分等环节在内的比拟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机制。二是建立健全了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附属海关三级知识产权系统的执法机构。三是在实施知识产权边疆保护的进程中,重视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执法部门的沟通配合。四是执法的才能显明提高,有效地保护了贸易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衅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但由于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也不得不面对更大的挑战。

  (一)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的挑战。TRIPs协议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保护机制,确立了公民待遇原则、{zd1}保护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等基础原则,加强了对成员方的监视,比以前任何一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的尺度都高、采取的措施更严厉。这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历史短暂、保护意识比拟单薄、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特殊是经济社会发展落伍、现代化水平还较底的情况来说,是一种严格的挑战。

  (二)当前国际上不断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挑衅。当前国际上不断提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超出了中国的发展阶段,保护的是发达国家的利益。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得不履行发达国家的尺度,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一个严格的挑战。

  (三)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相对还比拟落伍。一方面表示为不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表现为不尊敬他人的知识产权。这种状态直接造成的成果就是,一方面有很多重要的核心技术被他人恶意抢注,甚至被他国企业抢注,从而注造成技术开发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又因为无意中损害到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索赔,目前特殊是我国许多企业面临的被越来越多国外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从一个侧面阐明了这一点。

  (四)有关部分执法不严厉,对专利掩护力度不够。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之所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好处,很大水平上是由于它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以好莱坞的一部新发行的影片为例子。其从在好莱坞首映之日开端到中国市场最快也要半年,而几乎在首映的同时,我国市场上就有该片出售了。有关部分采用很多措施杜尽这种情形,但是往往是:若一直连续高压打击则人力不足,若搞活动式的打击,则往往是风头一过盗版又卷土从来了。

  (五)在技术创新、研发方面投入太低。我国的研发经费支出总体水平不及美国的三十分之一、约为日本的十八分之一,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些情况往往造成,在某些领域我国企业原来控制有先进的技术,但是,由于技术总体难度较低且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使得外国企业在模拟和学习我国企业技术后抢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zj2}导致原来由我们把握的技术,成果却要受制于人。

  六、我国面对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的应对对策(一)保持外交与立法的国家利益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应该充分斟酌本国的经济实力和法律观念,重视国家利益的维护,反对保护标准的提高。一是在国际外交上要尽力。在外交上加强和不发达国家的团结,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推动制定和修改有利于不发达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反对发达国家通过国际条约保护提高对发展中国家不能接收的不公道水平,同时,在国际条约的加入是有所取舍。二是在国内立法上要积极适应国际变更。在国内立法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一方面要遵守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zd1}保护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另一方面,对于现行国际上未予以规范的,根据情况衡量立法,假如对本国产业不利的,则应谢绝保护。

  (二)完善立法,加大知识产权接济和处分的力度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剽窃、非法复制、假冒和违约等有意损害知识产权和损坏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我国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救援和处分的力度。一是增加处分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只有加重那些故意侵占知识产权并且情节严重的侵犯人的赔偿责任,才干有效遏制知识产权行为的蔓延。二是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要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为兵器,对知识产权犯法施以刑罚。

  (三)执法水平要逐步提高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办法,是知识产权协议的另一个主要目的。作为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国,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执法程度要逐步提高,以适应知识产权协议的。一是执法程序应当既能有效遏制侵略知识产权行动,又避免对正当贸易造成障碍,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二是执法程序应公正、公平,不应过于庞杂和用度过高,且不应该规定不公道的期限或导致不必要的拖延。三是处置案件的决定{zh0}采取书面情势,,阐明理由,作出决定只能依证据,并为当事人供给对这些证据发表陈说看法的机遇。四是当事人对行政决议有进行司法复审的机遇。

  参 考 文 献

  1、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2、杨荣珍蔡春林主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3、王立民黄武双主编《知识产权法研讨》第五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

  4、郑思成主编《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注 释

  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是指:国民或法人等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运动所发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结果权”、“无形财产权”,重要包括创造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2、TRIPs: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ProprtyRihts)的英文缩写。它是WTO中的一个主要协议,是乌拉圭回合会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之一。

  3、“即发侵权”理论:“即发侵权”(imminentinfringement),也称未发侵权,是指那些可预感到又非无依据推断出的侵权筹备运动。

  4、关于行政机关的相干权限,参见新《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

  5、关于新增的行政机关执法手段,参见新《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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