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5 06:04:34 阅读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社会保障 2010-04-26 09:38:26
市政府政务网转来“市民心声”函件咨询:产xxxx位只发基本工资760元(平均工资2150元),相关医疗费用未解决,因我市之前未启动生育保险。请问产假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解决?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你生育期间的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正常晚育计算为2491元÷30天×(90+60)天=12455元。(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xx费。(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xx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因为我市刚刚启动生育保险,你单位不属于应缴未缴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你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单位应当支付你五个月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