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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约 [原创 2010-04-30 22:32:14]   
 

物业管理公约

为加强本物业的物业服务,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规约。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dy}章  总   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土地用途:住宅及配套商业

二、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规约规定,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早7:00—9:00,中10:00—13:00,晚17:00—19:00。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停放期间,防盗xxx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购买或租赁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近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催缴,采取电话催缴、书面催缴和当面催缴等催缴方式;并可采取相应催缴措施。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六、其他条款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规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八、其他条款

不遵守规约和欠费六个月以上的业主不能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督促其改正。

二十、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遇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或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二十一、其他条款:无.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二、本规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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