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监事会制度
  {dy}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山市经济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的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委派的监事除外)。监事会的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中山市经济促进会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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