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5%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和保险业。
(一)金融业:包括xx、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xx包括一般贷和转贷外汇。一般xx指除转贷外汇外的其他xx,如自有资金xx、信托xx、典当、票据贴现等。
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信托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包括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即“金融经纪业”。但不包括信托xx。
其他金融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买入返售证券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业
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1、确定金融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一是对一般xx、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定为营业额;二是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2、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xx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借款或委托金融机构xx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营业税。
6、保险业,原则上也是以收入的全额为营业额。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四、申报与缴纳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纳税人(如典当)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五、税收优惠
1、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的专项xx,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限以上的返还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5、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税。
6、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参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营业税。
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8、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9、人民银行xx业务免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xx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1、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第六节 邮电通信业营业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3%
征税范围:是邮政业、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邮政业,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电信业,包括经营电话、电报、移动通信、无线寻呼、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卫星通信等电信业务和电信传输活动(如服务、微波总站系统单位等)。
邮政电信业,包括邮政和电信合营的邮电单位及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的活动。不包括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业等活动。
邮务物品销售,指邮政部门在提供劳务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邮政储蓄,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电话安装,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电信物品销售,指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确定邮电通信业的营业额有两种方法,{dy}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第二以取得的收入额扣除某些项目的差额确定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业务的营业额。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四、申报与缴纳
五、税收优惠
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xx、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第七节 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35
(一)文化业: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有线电视台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的“播映子目征收营业税。
其他文化业,指从事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及演讲、报告会、图书、杂志、报纸及其他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
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指销售{dy}道门票的收入)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3、(略)
4、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5、在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中,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在2010年底前3年内免征营业税。
6、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
7、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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