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感想:明知产品龙胆泻肝丸有巨大缺陷,同仁堂却选择了渎职不作为,这样的药企要在海外早就因为惊天丑闻灰飞烟灭了。同仁堂这样的态度能保证以后不再爆出惊天丑闻吗?
【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这真是弥天大谎的。
早在20世纪90年代,这一说法就见诸于西方媒体。1990年至1992年,比利时一些女性服用“苗条丸”后,发现肾脏受到损害,后一家比利时研究机构指出,这是马兜铃酸中毒所致。于是,一些西方国家开始报道所谓的“马兜铃酸事件”。1999年,英国更是以当地发现两例因xx湿疹而服用马兜铃酸中药引起的肾功能衰竭病例等一系列病症为由,宣布禁止使用和销售马兜铃属植物的xx和补充剂。到2000年初,美国有些媒体则直接使用“中药肾病”的字眼来大肆炒作。2000年6月9日,美国药品食品管理局命令停止进口、制造和销售已知含有和怀疑含有马兜铃酸的原料及成品,结果多达70余种中药材被列入黑名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仅仅因为名称的词干有牵连,连不含有马兜铃酸的中药材也遭到株连。一些国家紧随其后,相继规定含有马兜铃酸的龙胆泻肝丸等中成药禁止上市。
所以龙胆泻肝丸就是同仁堂渎职引发的惊天xx。
案例主角:
北京同仁堂是中药行业xx的xxx,创建于清康熙八年(1669年),在三百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历代同仁堂人恪守“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的传统古训,树立“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自律意识,确保了同仁堂金字招牌的长盛不衰。自雍正元年(1721年)同仁堂正式供奉清皇宫御药房用药,历经8代皇帝,长达188年,这就造就了同仁堂人在制药过程中兢兢小心、精益求精的严细精神,其产品以“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工艺精湛、疗效显著”而享誉海内外。
近年来,同仁堂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资产总额五十多亿元,年销售额四十多亿元。目前,同仁堂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境内、境外两家上市公司,海内外347家分店(分公司),27个剂型生产线通过国家GMP认证,9条生产线通过澳大利亚GMP认证,集产供销、科工贸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亚商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主办的“中证亚商中国{zj1}发展潜力上市公司50强”第四、第五届的评比中蝉联排名{dy},其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香港创业板表现{zh0}的的股票之一,企业实现了良性循环。
2002年,同仁堂集团被国家工业经济联合会和xx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为{zj1}冲击世界xx潜力的16家企业之一。 同仁堂品牌誉满海内外,其品牌优势得天独厚。目前,同仁堂商标已参加了马德里协约国和巴黎公约国的注册,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同时,在世界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中国台湾地区进行了{dy}个大陆商标的注册。显而易见,同仁堂的xx商标和优秀品牌已成为同仁堂集团不断发展的特有优势。
案例回放:(资料来源:《南方xx》《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经营报》)
2003年2月23日,新华社记者朱玉的《龙胆泻肝丸——清火良药还是“致病”根源?》报道震惊国人,文中披露了一封读者来信: “我们是一群患尿毒症做透析xx以维持生命的病人。患尿毒症的病因是由于服用了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出品的‘泻火、去火’的中成药——龙胆泻肝丸所致。我们服用的此药,有的从北京市级医院门诊开出,有的从本单位卫生所开出,有的从国营药店购买。服用时间长的1~2年,短的两三个月。我们是按医嘱及药品说明书服用的,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我们从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
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dy}附属医院等三级甲等医院肾内科对病人的诊断结果近似:B超时发现双肾缩小,同时有乏力、贫血等症,肾穿刺症理诊断为马兜铃酸肾病,致病原因指向一个共同的xx——龙胆泻肝丸。龙胆泻肝丸导致尿毒症的原因是,药中的关木通成分含马兜铃酸,而马兜铃酸导致肾病。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肾内科自1998年10月收治{dy}例马兜铃酸肾病病人以来,已有一百多例此类患者住院,其中最多的就是服用龙胆泻肝丸导致的肾损害病人。北京协和医院、北京朝阳医院等亦多次有此类病例报告。
2003年2月26日,据xxx有关人士透露:含马兜铃酸的关木通将不再出现在中成药中,含关木通的xx将被禁止生产。国家xxx目前正在研究以替代品代替关木通,使龙胆泻肝丸能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据悉,旧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提到龙胆泻肝丸的成分之一关木通时,标明每日药量可在3~6克。但新版的药典已明确标出,关木通具有毒性。
但随后,由于“非典”爆发至{zg}峰,龙胆泻肝丸有毒的呼声被淹没。
2003年11月,北京市民李玲将同仁堂告到了崇文区法院。2004年2月6日,李玲接到了崇文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因为“不能证明其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她诉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被驳回。
2004年2月22日,28名北京的龙胆泻肝丸受害者打算共同起诉同仁堂。此后每天都有十几名受害人通过电话或是亲自前来咨询,表示愿意加入这个诉讼队伍。这个队伍包括北京地区的九十多人、内蒙古赤峰市的五十多人以及天津、黑龙江、辽宁等省(市)的一些患者。本案代理律师之一的李肖霖将此称为“建国以来药品侵权最严重、危害面{zd0}的事件”。
2月23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同仁堂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金永年,他谈了以下几个观点:
(1)作为一家值得信赖的xxx企业,同仁堂在龙胆泻肝丸事件上为消费者尽到了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起诉的主体是否成立以及具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关系,仍然要以法庭的{zh1}认定为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当于制药的法律,同仁堂集团二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是严格按照药典配方,并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上报审批、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因此,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生产、经营,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3)(药品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不良反应,但只要遵医嘱适时、适量地服用,不会对身体造成过大伤害。就龙胆泻肝丸而言也是如此。而且,同仁堂早于2000年就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了马兜铃酸可能导致肾病的情况,并于2001年下半年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用不含马兜铃酸成分的木通代替关木通。
(4)《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仅仅要求企业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出示报告,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同仁堂已经对患者尽责了。
(5)同仁堂早就呼吁过,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类似的药品补偿制度。尽管同仁堂不应为该事件承担过多责任,但现在已经给同仁堂的声誉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3月8日,当有记者再次为此事采访同仁堂金永年时,他再次强调:“我们是按国家药典生产龙胆泻肝丸的。含关木通的药多了,我们不承认龙胆泻肝丸出了问题。”
但是,本案的一位代理律师说:“我们认定同仁堂是有责任的。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并应当符合其产品说明标明的质量状况。否则,就可以判定它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包括三个方面:设计缺陷,制作缺陷和说明缺陷。现在的科学研究结果已证明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能够造成肾损害。同仁堂的龙胆泻肝丸是按照国家配方生产的,也许不存在制作上的缺陷。但这种产品本身就有设计缺陷,而且涉案产品的包装上也没有任何中文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它也有说明缺陷。”
案例点评:
违背承担责任原则:
同仁堂没有把患者放在{dy}位,推卸责任,没有丝毫的愧疚和歉意。实际上,同仁堂应该主动联系患者,对他们所遭受的痛苦表示理解和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帮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进行合理的补偿,从而证明自己是负责任的企业。
违背真诚沟通原则:
同仁堂自始至终都是被动地接受媒体采访,而没有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没有表示出对媒体的尊重,没有在{dy}时间主动与媒体进行直接的、面对面的沟通,从而也就得不到媒体的理解,而且对公众不坦诚,动不动用“依法办事”的漠然态度对待消费者,让消费者失望、寒心。退一步讲,即使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从道义上、情理上讲,同仁堂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违背速度{dy}原则:
危机持续一年多时间,对品牌造成严重伤害。
违背系统运行原则:
同仁堂没有危机管理意识,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危机管理体系,使百年xxx的品牌声誉大打折扣。沉默和辩解是{zh0}的危机公关手段吗?让我们来看看同仁堂另外三起公关危机事件:
事件一:
2003年10月中旬,青岛市xxx市场监督处在一次例行的产品抽检中发现,由同仁堂的一批龙胆泻肝丸水分超出标准10%左右。据专家介绍,水分超标可能导致药品在储藏过程中生霉,一些成分会因此而分解,从而影响药效。事情发生后,马上就有记者赴同仁堂采访。一位质检人员认为,龙胆泻肝丸的质量内控非常严格,在出厂时肯定没有问题,有可能受储存条件、天气、xx本身吸收等因素影响而导致水分超标,而水分超标对患者服用没有什么影响。一位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则表示“目前还不知道这件事”、“如果真出现问题,我们宣传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当记者联系到宣传部负责人时,该负责人的说法是,工艺上可能存在疏漏,最有可能是药品生产受了季节的影响。
事件二:
2004年2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2003年第六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有四十余种药品广告违法次数在5次和5次以上。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同仁堂制药厂生产的润肺止嗽丸、同仁堂药酒厂生产的塞隆风湿胶囊和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xx凉血合剂的广告也在此次通报之列。
同仁堂对此保持沉默。
2004年4月2日,《中国经营报》载文称,同仁堂药店成了药托,同仁堂干起了配合企业“蹊跷开会,蹊跷卖药”、从中牟利的“蹊跷”事来。文章称,连月来,“同仁堂开专家报告会”的广告几乎每周都能在北京的都市媒体上见到。有的广告这样写道:“春季中西医结合抑止肿瘤”大型专家报告咨询会——报告团移师崇文门同仁堂,解读春季肿瘤康复之道;另一个广告则题为:“美国研制逆转肿瘤新产品大型报告会”,地点是位于前门大栅栏的同仁堂药店,主办者是:“美国独资北京康逆灵生物工程公司”。到底在同仁堂开的是什么“专家报告会”呢?记者分别对这两个会议进行了探访,结果却发现是企业在借着同仁堂的名气搞会议促销,其宣传广告中对批准文号偷梁换柱的行为更是有违规的嫌疑。
同仁堂对此同样保持沉默。
违背xx证实原则:
在事发后除了同仁堂自已的人出来辩解之外,没有听到其他任何对企业有利的声音。
2004年2月,国内{dy}例“龙胆泻肝丸”诉讼案件——李玲诉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案,李玲败诉了。讲座这{yt}律师向我们展示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任何学过法律的人都能一眼看出判决书的毛病,且不说判决理由是强词夺理,光是此案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且不公开审理就令人心寒!李玲说,她没有上诉,她没有钱再打官司了,一审的诉讼费用就让她少做了很多次的血液透析。这是怎样的绝望?!
败诉
2004年2月6日,北京市民李玲接到了该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因为“不能证明其服用了被告生产的龙胆泻肝丸”,她诉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仁堂)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被驳回。
这是“龙胆泻肝丸”毒副作用问题去年在国内掀起轩然大波后的{dy}例相关诉讼。
1999年,因为经常上火,50岁的李玲到所在单位的合同定点医院———朝阳门医院求诊。据她称,医生给她开了5盒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此后,她连续服用该药约半年时间。
2001年底,李玲出现了恶心、呕吐、后背疼痛等新症状,到北京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尿毒症,病历中记载着“马兜铃酸中毒致肾病(曾有长期服用龙胆泻肝丸历史)”。
因为经济原因,直到一年后出现昏迷,李玲才开始接受血液透析。病情稍微缓解后,她立即搜集证据准备起诉。
2003年11月,李玲将同仁堂告到了崇文区法院。
不巧的是,由于所在单位当时正搞机构改革,科室比较混乱,能证明李玲服用了同仁堂生产的“龙胆泻肝丸”的重要证据———两张xx,在报销上交后丢失。
“我一点也没有败诉的准备。我的证据比较全:吃剩的药还在,单位也证明了我们的合同定点医院是朝阳门医院。”李玲说,“xx没有了,但是同仁堂和朝阳门医院的会计账目、进货单都在啊。可我们查不到。”
一审败诉后,李玲没有上诉。“不是不想上诉,而是真的没钱了。”她说。
为这场官司,李玲交了6000多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而此前她已为治病用了医药费89117.2l元。现在,除了医保和社保能报销的医药费外,李玲每月要花掉自己和丈夫全部的工资(1500元)来养命。丈夫的工资已借支到今年8月,现在这对夫妇的生活费全靠李玲年迈的父母资助。
问题
“以往我们遇到的多是假药、劣药的问题。而‘龙胆泻肝丸’符合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布的生产配方,它是以合法的身份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曾长期参加卫生部立法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专家卓小勤说。
“龙胆泻肝丸源自古方‘龙胆泻肝汤’,但肯定不是古方出了问题。”卓小勤分析,“龙胆泻肝丸的毒副作用表现出来后,同仁堂的工作人员在文献中查到:古方中有一味药为‘木通’,可今天的丸剂却变成了‘关木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解释:关木通产于东北,含有马兜铃酸,会损害肾小管功能,导致肾功能衰竭;而木通产于南方,xx。”
卓小勤因此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在《药典》中,龙胆泻肝丸配方中的“木通”何以变成了“关木通”?是谁改变了配方?
其实,早在40年前,医学界就发现了马兜铃酸可造成肾脏损害。1993年后,比利时、英、法、日本等国也相继报告了马兜铃酸肾病病例,我国的台湾地区从2001年开始就要求在含有关木通的药品包装上加以警示———“长期连续服用可能会造成肾衰竭副作用”。
卓小勤说,《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报告。”
同仁堂2000年向监管部门报告了马兜铃酸可能导致肾病的情况。2001年5月,原国家xxx药品审批中心也组织了“关于马兜铃科重要毒性”的咨询会,很多专家都撰写了说明关木通毒性的文章,“但此事后来却没了下文”。
2001年下半年,同仁堂又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在龙胆泻肝丸的配方中用“木通”取代“关木通”。直到2002年11月,此申请才获得国家药典委员会正式批准。而原国家xxx通知取消关木通药用标准是在2003年2月。“这中间的时间差,足以制造更多的病人。”卓小勤说,“而且,我国的相关法律仅规定了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并未规定对毒性xx的召回制度。因此在2003年9月改过配方的新药下线时,同仁堂并没有及时召回旧药。”
责任
今年2月22日,28名北京的龙胆泻肝丸受害人相聚在炜衡律师事务所,他们打算共同起诉同仁堂。此后每天都有十几名受害人通过电话或是亲自到该所咨询,表示愿意加入这个诉讼队伍。据介绍,目前这个队伍已包括北京地区的90多人、内蒙古赤峰市的50多人,以及天津、黑龙江、辽宁等省市的一些患者。本案代理律师之一的李肖霖将此称为“建国以来药品侵权最严重、危害面{zd0}的事件”。
3月8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同仁堂(集团)公司党委综合办公室主任金永年。他表示:“我们是按国家药典生产龙胆泻肝丸的。含关木通的药多了,我们不承认龙胆泻肝丸出了问题。”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曹健反驳说:“我们认定同仁堂是有责任的。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因素,并应当符合其产品说明标明的质量状况。否则,就可以判定它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包括3个方面:设计缺陷、制作缺陷和说明缺陷。现在的科学研究结果已证明关木通中的马兜铃酸能够造成肾损害。同仁堂的龙胆泻肝丸是按照国家配方生产的,也许不存在制作上的缺陷。但这种产品本身就有设计缺陷,而且涉案产品的包装上也没有任何中文的警示性文字,说明它含有说明缺陷。”
虽然《药品管理法》对药品说明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龙胆泻肝丸的旧包装上却只标注了“孕妇慎服”的注意事项,没有不良反应和禁忌症,也没有标明长期服用会引起肾功能损害的警示。
“同仁堂辩解称xx按照国家的配方生产就不该承担责任,这实际上是在偷换概念———以没有制作缺陷来掩盖另外两种缺陷。”曹健说。
据了解,全国还有200多家企业生产龙胆泻肝丸。曹健认为:“除了同仁堂,其他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也负有责任。”
而据《{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7款:“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样说来,李玲败诉的原因就成了一个疑问。
“李玲不该败诉,审理中有很大漏洞。”卓小勤认为,“让李玲而不是同仁堂来举证,这xx把举证责任颠倒了。另外,既然还有200多家企业生产龙胆泻肝丸,而这些龙胆泻肝丸因含有马兜铃酸,又没有对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警示,因此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但法庭为何没有追加其他企业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这也很奇怪。”
我上网搜索后发现,关于“龙胆泻肝丸”事件的报道确实不多,有些报道还认为含关木通的“龙胆泻肝丸”可以是xx药。哦,不能怪媒体,是我差点忘了,在我们的国家是没有新闻自由的。那些患者痛苦的呼声使我坚信几年来在市场销售的“龙胆泻肝丸”{jd1}不能称为“药”,最多只能算是“毒药”——扼杀生命的“毒药”。
为xxx厂敢销售“毒药”?因为在中国,对于药厂,销售“毒药”的成本和风险都很低,利远远大于弊。在国外,发生类似的案子,厂家往往要赔得倾家荡产。而在中国,不管死多少人,只要有国家机器为其撑腰,兵来将挡,水来土淹,厂家也能逍遥法外,最多花点小钱贿赂一下政府或司法工作人员。李玲败诉就是一个例证。我一直信奉这样一句话:“司法是社会救济的{zh1}手段。”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受苦受难的人得不到救济,一个国家就离动乱不远了。
有人说,为保护“xxx”的中药,政府的考虑是有道理的。那我就要问:到底是人民的生命重要还是国家的经济发展重要?我认为舍弃部分人的生命来换取经济的发展是饮鸠止渴、目光短浅的办法。正如李肖霖律师所说,我们应当考虑如何真正的保证我们国家的xxx,隐瞒和否认只会最终毁掉xxx。再者,一个不尊重人权、视人命为草芥的国家用什么来保证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国家无权剥夺,更不要说牺牲人命来换取国家的发展。
《{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zg}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dy}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dy}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很显然“除了同仁堂,其他生产龙胆泻肝丸的企业也负有责任”不能成为同仁堂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借口。同仁堂除非证明它所生产的“龙胆泻肝丸”从未在市场上销售才脱得了干系。这个举证责任在于同仁堂,而非受害人“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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