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_金圣海的个人空间

    、【目的】为落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节能降耗规划》和相关鼓励政策的各项内容,加强开发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原则】开发区节能降耗的管理工作,要坚持完善标准、量化指标、考核监督、突出重点、带动全局。以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加强计量管理,奖励先进、激励后进。

    、【強化管理】开发区节能(水)办公室是开发区节能降耗的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全区节能降耗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节能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用能行为;

     (二) 制定开发区节能的相关标准,落实节能降耗指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进行审核;

     (三) 对重点企业合理用能进行监测,组织实施节能领域示范工程;

     (四)建立节能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节能知识法规宣传、组织节能技术培训;

     (五) 开展能源节约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四、【产业导向】开发区节能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开发区主要行业及产品的能耗、水耗限额和污染排放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能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产业发展。

     五、【指标考核】开发区节能办公室制订开发区节能、节水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方法,并对指标任务量化分解,落实到开发区重点耗能、耗水企业。

     六、【重点鼓励目录更新】开发区节能办公室和环境保护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区内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适时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重点鼓励项目名录》进行更新,对已经过时的项目淘汰出目录,同时增补新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对社会发布。

     七、【政策xx】开发区节能办公室和环境保护局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各项优惠政策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两个月内对申请单位给予回复。

     八、【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可行性报告中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对未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开发区节能办公室负责审查年综合耗能2000吨标准煤或者年耗电5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办法依照津政发[2007]15号文件执行。

     九、【节能降耗专家库】开发区节能办公室组织建立节能降耗专家库,聘请给排水、电力、热力、空调等领域专家,参与政府相关决策过程,对重大的节能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同时接受政府委托,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十、【中介机构库】开发区节能办公室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区内节能、环保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认定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淘汰出库的中介机构。次年1月,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补充选聘新的中介机构入库。

     十一、【能源、水资源统计】开发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区内能源、水资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开发区能源、水资源统计数据库。能源、水资源生产、供应企业和用能、用水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能源和水资源消费和利用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二、【资金计划管理】开发区节能办公室和环境保护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下一年要实施的重点工程和大型项目,按管委会要求,提前做出预算并报送发展计划局立项。

     十三、【宣传培训】开发区每年从“泰达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区内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开发区节能办公室和环境保护局要制定详细的宣传、培训计划,逐项落实。

     十四、【节能产品手册】开发区节能办公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zx1}的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及更新节能产品手册,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正确选择使用节能、节水效果显著、质量可靠的产品,加大成熟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力度。

     十五、【监督检查】开发区节能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检测,被检测的用能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测。

     受开发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能源监督检测项目,检测单位不得向被检测的用能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所需费用从“泰达循环经济发展金”中列支。

     十六、【信息共享】开发区节能办公室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节能降耗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开发区能源、水资源利用状况和相关统计资料,推荐{zx1}的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先进的节能方法和经验,加强区内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能源计量】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规定,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严格能源计量管理。

     十八、【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年实际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为开发区重点用能、用水单位。开发区发展计划局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重点能耗企业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应进行能源审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测试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限期整改。

     十九、【能源供应行业节能】供能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供能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用能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能源,实现降低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率。

     二十、【建筑节能】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的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降低采暖、制冷、照明、动力、热力等设备的能耗。

     二十一、【工业节能】用能单位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和其他耗能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和本市推广的节能设备和技术。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技术。

     二十二、【供水行业节水】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自来水的产销差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三、【特殊用水行业节水】洗浴业、水上娱乐业、游泳场馆和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上述企业须经节能(水)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取用水手续。

     二十四、【节水设施或器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器具。为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开发区节水办公室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本指导意见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为节水型器具。

     二十五、【处罚】对不符合上述条款或未完成指标考核任务的单位,除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外,暂停其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不得参加开发区各项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选;其中属于国有、国有控股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取消享受年终考核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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