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王潇雨 本报记者李伟
核心提示
手机在非通话过程中,不占用网络信道,运营商仅需要在计算机硬盘里记录下用户信息,也就是消费者占用的“号码”,根本不存在成本。而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在成本的计算上有本质区别,固定电话需要通过电话交换机将信号转换到专门的用户线。 对于每个用户来讲,这条线路是“{wy}”的,这也是固定电话要收取“月租费”的原因了。
最近,历时近两年的“老人起诉北京移动公司”的官司,终遭驳回裁定。一时间,手机充值卡“有效期”的问题又引起了各方面的讨论。
当子女甚至孙子孙女都玩起了手机,很多老人也渐渐接受了移动电话。可是,由于使用频率较低、话费支出较少,很多中老年用户倾向选择不用支付固定月租费用的预付费手机号。这类手机号一般都采用充值卡预付话费的缴费形式,而相伴而生的是充值卡有效期的问题,如果话费在有效期内用不完,则会被停机或余额作废。因此,为延长有效期,很多中老年消费者只能被迫不断充值。
解读:换个角度可能胜诉
2006年,朱福祥因未在限期内充值遭遇停机,当时他手机内仍有一百多元余额。7月,老人以充值卡有效期到期余额便作废等规定“违法”为由,将北京移动公司告上法庭。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针对充值卡的第5条规定是:限期充值且逾期将被认为放弃卡上余额。朱福祥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该规定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及公民对合法财产的使用、处分等权利”。
2007年12月,东城区法院以“原告相关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朱福祥起诉。2008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至此,朱福祥奔波近两年的维权案暂告失败。
对于这个结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表示,老人维权暂告失败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朱福祥的起诉对象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的规定,这条规定属于移动的公司文件,并不在民事法律的范围之内。如果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起诉,则有可能胜诉。“案子涉及的是一个法律诉求的问题,这是一个法律的程序问题。”李显东说。
李显东解释道,如果从合同法的角度进行诉讼,消费者购买了移动公司的充值卡,就与移动公司建立了一个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没有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即被视为违约,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比如,旅客购买火车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规定时刻到达车站,旅客可以选择退票或xx,这时旅客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是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可是火车本身并没有“作废”。同时这个违约责任的拟定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做到有理有据、合情合理。
质疑:“占用”号码该付钱吗?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移动公司以原邮电部1999年规定为依据,称100元充值卡180天使用期限已高于相关标准,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对此,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教授、《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阚凯利认为:“这种不合理的条款,属于强制性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撤销。”
“公司和老百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规定是霸王条款的体现。”李显东说。
而有网友认为,消费者即使没有享受手机的通话服务,但是占用了电信运营商的“号码”,也就等于占用了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和频段资源,付费合情合理。
那么,消费者占用的这个“资源”对于移动来说成本有多大?
“其实消费者占用的这个‘号码’,对于运营商来说根本不存在成本。手机不通话时是不占用网络信道的。”阚凯利解释道,手机在非通话过程中,运营商仅需要在计算机硬盘里记录下用户信息,也就是消费者占用的“号码”。
对于电信运营商来说,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在成本的计算上有本质区别。固定电话需要通过电话交换机将信号转换到专门的用户线。对于每个用户来讲,这条线路是“{wy}”的,这也是固定电话要收取“月租费”的原因了。
支招:充值卡也“一卡多用”?
其实在生活中,朱福祥遇到的情况并非个案。
家住朝阳区的张大爷说:“我平时用手机就是给子女打打电话,叫他们回家吃饭什么的。有时候一个月打电话还花不了10块钱。”“我的手机是儿子买给我的,怕我有事找不到他。其他时候很少用。”李大妈说。
在《北京青年报》采访的105位老人当中,63人表示曾有话费到期用不完、被迫充值的经历。
据了解,北京移动公司已将规定改为神州行用户逾期未充值90天内,继续充值余额不作废,90天后逐日扣费直至余额耗完。这对于手机使用频率不高的中老年人来讲,为延长有效期而不断充值的实质没有改变。
“企业要想有发展,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这类霸王条款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是不符合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迟早会被淘汰。”李显东说。
对此,专家建议,各个企业之间可通过经济、金融等合作,让消费者把话费余额转换为电子货币,用于购物、乘车等刷卡消费,实现手机充值卡的“一卡多用”。
另外,建议相关企业能推出一款真正为中老年人“量身定做”的充值卡。比如提供面值十元的小额充值卡和足够长的有效时间,让老人们可以从容使用而不用被迫充值。
延伸阅读
平常邮件赔偿算不得霸王条款
2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通过。其中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网上对这一条予以猛烈抨击,认为是维护行业利益,是霸王条款。他们的理由是:一部法律不能为一个行业谋利。法律所体现并维护的应该是{zd0}多数人的利益,民生和平等应该是它的永恒追求。这只能让人感慨,今天部分行业的力量太强了。我们不能容忍一部法律为一个行业来谋利。如果只是内部规定,自有法律纠偏;但当法律来为一个行业谋利时,那还有什么力量来加以制衡?而这时,社会大众的利益损伤也就成了必然。
笔者对此持有相反的意见,认为平常邮件不赔偿有其合理性,可能损害少部分人利益,而维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是社会利益{zd0}化的一种法律设计。假设立法规定,平常邮件也要赔偿,并非明智之举。
首先,假设平常邮件也要赔偿,邮政就需要对邮件每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那么现在门前、街边给千千万万人带来便捷的信箱、邮筒就要取消,因为需要证明邮件确实交给邮政了,这样就要实名制,而且要登记,而且要亲手交给邮递员,需要收据,这样要增加多少人力物力?要消耗寄信人和送信人双方多少时间成本?在邮寄传递过程中,如果要实行赔偿制度,那么,邮局每个环节都要登记,全国每年的平信数量以亿为计算单位,这要增加多少成本啊。可以肯定的说,如果要赔偿的话,平信的收费起码要到挂号信的资费。{jd1}不是现在的0.8元每封。
其次,平信丢失比例不是很高。网友提出的问题并不是不存在:公众寄一封邮件是否能到达对方,xx没有保证,对于公众来说,又怎么可能知道邮政企业是故意还是无意呢?从实际情况看,平信丢失毕竟是少数。如果为了极少数邮件的丢失,让全部的平信增加成本的做法无疑是愚蠢的。
{zh1},平常邮件赔偿实无必要。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有非常多的信件是普通的、平常的,即使丢失了,对于寄件人也损失不大,或者可以补寄。如果是重要信件xx可以用邮政快递、挂号信来替代。
如果法律规定,普通邮件丢失也要赔偿,会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增加大多数人的金钱和时间成本,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