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所有权的限制
{dy}节 所有权限制概述
一、所有权限制的历史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二、所有权限制的依据
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潮,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只是社会信托给个人,必需为全社会利益而行使,不得以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使所有权。
三、所有权限制的内容
1. 征收、征用的发展;
2. 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耕地保护、农地不得随意转为工业用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所受的《物业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小区公约等约定的限制、城市对当地建筑的限制。
3. 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
4. 地役权的限制
第二节
一、限制或禁止占有或所有某些物
二、限制某些物的生产或流通
三、根据规划限制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四、保护自然资源或环境为目的限制所有权(近年来尤为重要)
五、征收、征用、罚没
第二节 私法上的限制及相邻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基于自然地理条件以及相应习惯,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相邻权和相邻义务。
一、相邻关系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第八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规定时,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五条)
二、相邻关系义务的种类
1. 用水、排水义务;
2. 通行义务;
3. 工作物和管线义务;
4. 通风、采光和日照义务;
5. 废物、污染物弃置限制;
6. 不动产权利人在己地工作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义务;
三、相邻权行使的限制
相邻权人行使用水、排水、通行、管线等相邻权的,应当尽量避免对义务人不动产的损害,有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九十二条)
第十章
{dy}节 善意取得
一、定义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和不动产的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不动产转让给善意买受人,善意买受人取得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的物权取得制度。106条
标的上,动产或不动产都可以(实际包括汽车、船舶和航空器等动产,与课本不一样。)
二、要件
1. 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物权法》未规定占有人需是善意占有,这与传统物权理论不同。)
2. 合理价格转让;
3. 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登记和交付
传统物权法,标的物限于动产,且认为需要登记的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动产,有价证券,都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在我国法体制下,即便不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这些动产也应适用。
标的物是遗失物的,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占有返还之诉),但通过拍卖或者有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权利人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107条
恶意占有人
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善意第三人
三、法律效果
1.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
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动产原有权利消灭(包括物上负担),善意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108条,为什么限于动产?
第二节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
一、拾得遗失物
(一)概念
指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行为。
1.
2. 有发现而占有的行为(所谓发现并占有的行为,由于不包含法效意思,因此不是法律行为,而只是人的下意识的事实行为。)
(二)法律效果
A.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109条;
B.保管义务,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故意、重大过失毁损遗失物的应承担民事责任,111条。
2. 权利人义务:
A.偿还必要费用,112条;
B.悬赏的应当xx承诺,同上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除外。
4. 遗失物自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113条。此条一直被许多学者批评为不切实际,难以实现立法意图。
权利人
二、拾得漂流物
三、发现埋藏物
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定。
※ 对国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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