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疲软,拆迁才如此“野蛮”
其实,副市长的承诺未能阻止拆迁,也正说明人治并不可靠,解决问题还得依赖法治途径。症结在于,“野蛮”拆迁的真正根源,恰恰正是法律疲软。
按理说,拆迁活动直接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应该在公正、公开、透明的状态之下进行,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确保被拆迁人对拆迁程序的参与权,至于中介评估、公开听证、复议维权等“一个都不能少”。可事实却是,各种合法程序在骑楼拆迁前被虚置,拆迁方在无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先下手为强”,以及勉强张贴“批前公示”、扩大拆迁范围等,用既成事实来逼迫居民就范。
我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一切问题都可以归结为法律问题。《物权法》也有“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但由于相关条款不够坚强有力,仅有相关主体应该怎么做,没有具体的程序或细则,更缺少违反规定怎么办,缺少可操作性的“罚则”。法律的假定、处理、制裁三段逻辑结构xx无缺,才能充分显示法律威力,可《物权法》相关条款却是短腿的,仅是一个“被拆掉引信的手榴弹”,因而公民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即便备受质疑的《拆迁条例》,非法拆迁也是不被允许的。《拆迁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可是,由于政府与开发商存在着利益同盟,彼此心照不宣,根本不拿这样的法律规定当回事,公民又没有相应的法律启动权。以至于非法拆迁、强制拆迁屡见不鲜,却很难找到相应的案例来校验。甚至,即便拆迁引发的风暴未曾停止过,并没有官员受到实质性的惩罚,大多数还因为作风果敢而受到提拔重用。
应该承认,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作为文本的、静态的法律已日臻完备,但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很多软法仍停滞在初级阶段。一方面,涉及公民权利、权益的条款往往空洞无物,模糊性太高,成为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即便有些刚性条款,却又缺乏“法之必行”的保证措施,法律规章的xx荡然无存。特别是在非法拆迁中,公民的救济渠道并不通畅,很难通过正常程序阻止野蛮脚步。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当着拆迁人员的面,在烈焰中被烧焦,就是法律疲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剑侠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