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一房两卖”的法律措施
---兼谈房屋预告登记
----刘正林
引言:在房价上涨的周期中,“一房两卖”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房屋出售人与房屋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在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前,遇到房价上涨,出售人往往不惜毁约,将房屋又卖于出价更高的买受人,并与后者签订合同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一购买者无法得到所购买的房屋,只能要求房屋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商品房预售中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房屋购买者如何防止房屋出售人(包括开发商)因“一房两卖”致使其权利受到侵害,其有效的法律措施,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预告登记条款,并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新的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第二十条{dy}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在房屋登记中,预告登记又属于房屋登记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注: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登记的类型有:1、所有权登记;2、抵押权登记;3、地役权登记;4、预告登记;5、其他登记)
预告登记的目的:从《物权法》第二十条{dy}款规定可以看出,其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是一种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担保手段。
预告登记的内容:是基于“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
预告登记的范围: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预告登记既可以适用期房的买卖和抵押,也适用于现房的买卖和抵押。分为: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中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预告登记的条件: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不同种类的预告登记,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亦不同。
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20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