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30 07:32:08 阅读1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2009年9月21日14时20时40分,被告杭州地网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蔺明飞驾驶浙A57T36轻型厢式货车由横溪驶往白塔方向,途经十都英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10月22日,仙居县交警大队作出仙公交认字[2009]第00093号交通事故认定,由被告杭州地网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蔺明飞和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头部等处多发伤,硬膜下血肿,颅底骨骨折、脑挫裂伤伴出血、两侧多发肋骨骨折、骨盆骨折、院内获得性肺炎等。住院73天,尚需继续xx。原告已造成残疾(待鉴定)。
被告杭州地网工程有限公司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
原告聘请浙江应东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应东峰先就现有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现有损失为:医疗费17511.35元,护理费6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5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3280元、轮椅费580元、电动车检测费100元,合计188966.35元(其中符合保险理赔范围的计157299.97元)。其它损失待鉴定后另案起诉。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2266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10000元,死亡伤残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轮椅费计12660元)。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166306.35元,由被告杭州地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0%抽赔偿责任计99783.81元,其中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第三者责任险80783.98元,被告杭州地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18999.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