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提取物市场简介 |
近年来,随着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回归自然”、“绿色”消费已成时尚,各国对植物药的认可营造了巨大的市场。目前,国际植物药市场总量约为270亿美元[1]。市场的繁荣,有效地促进了植物提取物行业的发展。据1999年FreedoniaGroup公司统计,全球对植物提取物的需求量每年增长13%,而联合国的估计则更高(年增长率在10%~20%之间)。植物提取物因其部分有效成分的已知性和可量化性,已作为传统草药的通行形式在全球被广泛接受和认可。1996年~2003年,我国植物提取物出口额稳步上升,从不到7000万美元增长到18000万美元,占中药类产品出口总值的2542%;2004年1月~6月,我国植物提取物出口额比2003年同期增长3776%,占中药类产品出口总值的3016%。据统计,虽然我国药用植物提取物2000年的平均出口价格比1996年下降了294%,但因品种的调整与出口产品品质的提高,近年来价格有所回升[2,3]。2004年,我国植物提取物的出口价格大幅攀升,平均每吨售价16510美元,同比增长3305%。业内人士预计,2005年,我国植物提取物出口仍将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4]。
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世界各国对植物药及其它植物制品的质量及安全性问题日益关注,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还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植物药质量控制的专论和指南。作为植物药主要形式之一的提取物,各国进口时对其质量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也日益规范和严格。然而,目前我国的植物提取物产品,无论在研制、生产还是流通等环节,均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表现为品种多、规格杂,生产企业小而多,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和监控手段,尤其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离发达国家的标准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我国,植物提取物行业作为一个近10年来新兴的行业,国家尚缺乏一套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整个行业缺乏科研力量支持,多数植物提取物产品没有一个统一的质量标准,国家药典及行业标准又尚未与发达国家接轨。生产企业对质量标准认识模糊,主要表现在要么对提取物功效成分及含量的标准认识不清;要么单纯以某个指标成分为标准而忽视其它指标成分,造成各指标成分间的比例失调。如,银杏提取物质量标准目前国际上认同德国提出的标准:黄酮醇苷含量≥24%,银杏内酯含量≥6%,白果酸含量<10-6。而我国药典中则无国家标准,一些以银杏提取物为主要成分的药品多采用地方标准,导致各厂家间产品质量千差万别。据北京市药检所1998年调查显示,国内16个厂家的产品经检测内酯含量达6%的仅有3家,且内酯中银杏内酯与白果内酯的比例失调,其中白果内酯含量不到2%,部分样品内酯含量极少甚至未测出[5]。
有毒有害物质一般是指农药残留、重金属、砷盐、溶剂残留及微生物污染等。目前,重金属与农药残留等含量超标已成为我国植物药及中药出口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西藏的奇正藏药在国内有较好的销量,但因重金属超标在“广交会”上几乎没有出口成交[7]。我国的生产厂家在植物提取物的提取分离过程中,往往仅将注意力集中在功效成分的含量控制上,对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意识淡薄。
总之,质量控制缺乏标准和规范已日益突显为制约我国植物药出口的瓶颈,近来已逐渐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2001年10月,由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WHO于杭州主办的“中药与植物药国际高级论坛”上,天津天士力集团总裁闫希军先生首次提出“建立中药业GEP中药提取标准”,引起了与会的全球500多名专家的关注。那么,究竟什么是GEP呢?GEP与质量标准化之间又有何必然联系呢?
GEP(Goodextractingpractice)的字面意思为“良好的xx提取标准”,现已成为确保植物药及中药提取生产质量的管理规范,涉及提取、浓缩、层析、结晶、过滤、干燥等单元操作。植物提取物是指以植物为原料,经过物理、化学提取分离过程,定向获取和浓集植物中的某一种或多种有效成分而不改变其有效成分结构而形成的产品。植物提取物与中药提取物在概念上存在着交叉。由于我国植物提取物的主要对象是xxx,因此国内的植物提取物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称为中药提取物,在我国出口贸易统计中一般被列入中药类产品范畴。植物提取物的质量标准化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美国草药研究基金会创始人Blumenthal认为,广义的标准化应涉及草药种植和提取物生产工艺每一环节的管理和操作,从而保证产品的一致性[8]。为了更好地理解建立GEP与实现植物提取物质量标准化之间的关系,笔者针对目前我国植物提取物质量控制中的常见问题,重点讨论建立GEP的几个关键点。
质量标准是保证整个生产过程质量可控的起点和基础。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订相应的法规政策,加大科研支持力度,成立专门的科研部门,并参照国际标准,采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某些植物提取物品种建立完善、规范的行业质量标准体系。目前,研究重点应集中在两点上,即“建立药用植物的化学指纹图谱”和“以生物活性测定代替化学成分测定”。同时,生产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制订适宜的质量内控标准,从而确保相关各单元标准操作规程(SOP)的制订有的放矢。
生产厂家应围绕质量标准来筛选既经济又合理的生产工艺,并按GEP要求制订具体品种的各项SOP。首先,应制订多种方案,通过对各种方案指导下生产的植物提取物与对照品的品质进行评价和比较,筛选出{zj0}方案供制订SOP时参考。在确定某一植物药复方提取工艺前,应深入进行药效物质基础、作用机制、方剂配伍规律等研究,必须明确各药单独提取与合并提取时其化学组分是否一致等。其次,要着重强调生产工艺中在线控制各参数的逐渐细化和检测指标具体化,建立一个简单、直接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并保证逐批生产的提取物中标志化合物含量的重现性。{zh1},要注意科学与传统相结合。对于那些“久经考验”的传统工艺和方法,要在GEP的指导下有选择地纳入SOP中。
目前,国际上植物药工业较发达的国家主要采用指纹图谱结合指标成分定量检测的方法来控制样品质量。通过指纹图谱的特征性,不仅可以鉴别样品的真伪,还可以通过对其主要特征峰的面积和比例的确定来有效控制样品的质量,保证样品质量的相对稳定[9]。对于功效成分的含量控制,一般采用紫外分光光度(UV)法或高效液相色谱(HPLC)法。其中,UV法在国内普及较早,但因重现性欠佳、不能检测出是否添加了化工合成品等缺陷限制了其应用。相比之下,HPLC法则更有优势。建议国内生产厂家尽量采用HPLC作为含量测定手段,并制订相应的HPLC指纹图谱。而在植物提取物的质量控制中,现代分析仪器如HPLC仪、气相色谱(GC)仪、高效毛细管电泳(HPCE)仪、气相色谱-质谱(GC-MS)仪、高效液相色谱-质谱(HPLC-MS)仪、UV仪和原子分光光度仪等的配备也必不可少。
生产企业在整个GEP过程中,应始终贯穿“绿色”思想,参考各国的药典和相关的食品卫生法规制订内控标准,采取各种先进分离提纯措施将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在限量范围内。比如,可以采用HPLC法加强对有机氯和有机磷农药残留的控制;采用超临界提取法可以很好地解决溶剂残留问题;采用逆流提取色谱法可以除去潜在有毒物质或不希望得到的次级代谢物[10,11]。
植物药往往成分复杂,药效物质基础和作用机制模糊,提取分离过程中常常出现功效成分转化、降解及相互作用等不同于化学药提取分离的问题,且目前尚缺乏质量控制规范。GEP的建立就是旨在与现行的GA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衔接起来,弥补GAP与GMP难以xx覆盖的部分,打造一个完整的质控保障链,促使整个植物提取物行业实现技术现代化、工艺工程化和质量标准化。例如,在GEP中原药材的自有毒性、重金属和农药残留将得到进一步分离;植物药制剂中因原料杂质引起的吸潮问题也将设法解决。目前,天津天士力集团在国内率先采用GEP控制中间品质量,从中药材、提取物再到成药采取了全程质量控制,将{zxj}的多元色谱指纹图谱分析及质量控制技术定为内控方法。在采用该分析技术对其生产的122批丹参浸膏进行检测后发现,相似度在90%以上,表明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得到大大提高。天士力通过采用GEP为企业内控标准,提高了技术壁垒,扩大了产品的市场占有率[12]。
我国植物提取物在研制、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从宏观到微观尚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产品多,规格杂,生产企业小而多,经营渠道混乱,产品质量良莠不齐。GEP的建立,将从硬件设备和软件技术各方面对企业提出更高要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从而起到净化市场、规范企业行为、淘汰劣质产品和劣质企业的作用,使有限的社会资源集中流向一些在竞争中胜出的企业,国内植物提取物行业格局将为之一新。
我国植物提取物是近年来从中药产业中分化出来的新兴领域。GEP的建立,将通过促进整个植物提取物行业的规范化和产业化,进而促进中成药的生产分化为原料生产和制剂生产两部分。通过这种专业化分工,有利于提高中药生产经营的规范化和集约化水平。1996年~2003年间,植物提取物在我国中药材、植物提取物和中成药3种形态中药产品的出口份额中所占比重从97%上升到253%[13]。无论从经济还是从资源保护角度出发,我们都应当减少中药材的出口,加大提取物和成药的出口。但中成药涉及问题复杂,尤其是法规和技术方面的壁垒短期内难以实现较大的突破。而从中药材到提取物往往只需要仪器设备、生产工艺、分析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提高,比成药出口相对容易。植物提取物具有开发投入少、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大、国际市场广阔等特点,发展潜力巨大。因此,首先可以通过建立GEP促进我国植物提取物质量标准化,并以此为突破口先在欧、美等国际市场站稳阵脚,随后在此基础上过渡到单味中药和组方简单、疗效确切的复方中药制剂的出口,从而循序渐进地将我国中药推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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