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
(一)收购人
(二)一致行动与一致行动人 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一致行动人(十二种情形)
(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一)持股数量与权益的计算 (二)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及之后变动5%的权益披露 (三)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权益披露 (四)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权益披露 (五)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披露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六)关于媒体披露 (七)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三、要约收购规则
(一)全面要约与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二)要约收购报告书 3.改以要约收购后要约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公告。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应尽的职责与禁止事项 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四)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 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zg}价格。
(五)收购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
(六)收购要约
(七)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 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同意接受收购要约条件的股东称为预受股东。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八)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
(九)收购情况的报告
(十)收购条件的适用 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十一)收购期限届满后,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协议收购规则
(一)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二)收购报告书
(三)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四)管理层收购(MBO)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dy}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五)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 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六)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
五、间接收购规则
(一)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二)有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一)申请豁免的事项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的事项有: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二)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人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三)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条件 1.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3.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6.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财务顾问 收购人未按照要求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财务顾问的职责 1.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动作的辅导。 5.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
(二)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四)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例题】:在收购要约期满后,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份。 A.75% B.90% C.15% D.30% 【答案】:D
八、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和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2.收购人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3.被收购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2010年5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