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雕塑著作权该属于谁?_尔冬_新浪博客

责编:中国民事执行网

绘有泉标图案的工艺品

矗立在济南泉城广场的雕塑《泉》 

  “这是实中工艺方面的误解,他们对美术作品等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区别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比方说,我们买了一本书,书的所有权(也就是物权)归购书人,但书的著作权不能就此转移给购书人,仍归于原著作权人。”王天任和大盟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泉标”实体雕塑的所有权与“泉标”著作权是两种不同权利,不能混淆,前者属于济南市政府,后者则属于作者所有。 

  凡到过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广场”游览的人,都知道广场中央有一显著建筑物,那就是代表济南形象的xx金属雕塑“泉”,当地人都叫它“泉标”。雕塑代表着天下{dy}泉“趵突泉”的三股水环抱着“明珠”济南城。 

  作为济南{dy}个城市主雕塑,“泉标”建成于1999年8月,由陕西雕塑院原院长、xx雕塑家王天任设计。由于当初济南市有关部门在签订委托设计制作安装“泉标”合同时,未就著作权归属问题作出约定,所以“泉标”的著作权依法由设计人王天任享有,这就造成了“‘泉标’矗在广场,权利不在济南”的现象。 

  2006年年底,王天任与山东大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盟公司)签署转让协议,将“泉标”著作财产权转让给该公司。大盟公司接手后,对“泉标”进行运营。然而,在获得“泉标”著作财产权后,大盟公司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泉标”的维权。 

  拍卖受阻 无人问津缘自开发无序 

  “在济南,绘有‘泉标’图案的旅游产品、宣传品四处可见,侵犯‘泉标’著作权的行为可谓比比皆是,以至于公司在试图拍卖‘泉标’著作财产权时,无人敢问津。”在大盟公司供职的刘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5月,大盟公司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授权拍卖“泉标”著作财产权,以便更好地开发和利用“泉标”的商业价值。 

  “拍卖会原定在第十一届全运会(2009年10月16日在济南开幕)前举行,但时至今日,拍卖会仍未进行。究其原因,就是盗用‘泉标’形象进行商业开发的太多,这一状况将试图购买‘泉标’著作财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吓跑了’。”拍卖公司的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 

  2009年8月,大盟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对方负责“泉标”的维权及规范化使用。截至目前,律师事务所已向11家涉嫌侵权单位发送了律师函。 

  2009年12月15日,“泉标”著作人身权享有人王天任和著作财产权享有人大盟公司诉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下称实中工艺)著作权纠纷案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王天任和大盟公司以实中工艺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泉标”模型,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索赔10万元,也由此拉开了“泉标”系列维权案的序幕。 

  泉标著作权 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 

  “起诉实中工艺,是因为该公司是济南规模较大的工艺品生产销售商家之一,‘泉标’工艺品销售规模也较大。”王天任和大盟公司的代理律师王维嘉、李志杰告诉记者,“实中工艺生产销售的工艺品中,带有‘泉标’形象的达20多种(已经公证机关证据保全),但该公司从未就‘泉标’的著作权许可问题,与王天任和大盟公司达成一致。” 

  大盟公司和王天任认为,经公证机构公证,实中工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定作、出售“泉标”模型以及带有“泉标”图案的工艺品,数量大、类型多,其行为已侵犯了大盟公司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财产权。此外,这些侵权物品均未标示“泉标”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而侵权物品使用的“泉标”图案,与“泉标”原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面对王天任和大盟公司的“不满”,实中工艺对他们作为“泉标”著作人身权享有人和著作财产权享有人的“主体资格”表示质疑。 

  “‘泉标’的著作权应当属于济南市政府。‘泉标’是济南市政府花费巨资建造的,其著作权理应归属济南市政府。”实中工艺的代理律师郑亚龙认为,“无论是组织、创意、投资,还是具体修建、责任承担,济南市政府才是‘泉标’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 

  郑亚龙指出,尽管当初济南市相关部门与王天任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未对“泉标”著作权进行约定,但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这是实中工艺方面的误解,他们对美术作品等作品的物权和著作权之间的区别在理解上出现了偏差。比方说,我们买了一本书,书的所有权(也就是物权)归购书人,但书的著作权不能就此转移给购书人,仍归于原著作权人。”王天任和大盟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泉标”实体雕塑的所有权与“泉标”著作权是两种不同权利,不能混淆,前者属于济南市政府,后者则属于作者所有。 

  著作权指向 泉标雕塑还是美术作品《泉》 

  “1998年4月27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古篆字‘泉’字作为市标,建在泉城广场。此后,济南市公开征集以古篆字‘泉’为主体的创意设计。”郑亚龙表示,作为设计人,王天任的设计方案被采用,但王天任的著作权xx于美术作品《泉》,而不指向泉城广场上的“泉标”。 

  “作为美术作品的设计方案《泉》与最终建成的雕塑‘泉标’具有同一性,均属于‘泉标’著作权保护范围。”王维嘉、李志杰指出,2007年1月31日,山东省版权局向“泉标”权利人颁发了著作权证书,能够证明著作权的归属。其中著作财产权经王天任与大盟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已归属大盟公司,因著作人身权依法不得转让,仍由设计人王天任享有。此外,“泉标”雕塑的底座上明确标明作者为王天任。 

  泉标使用 是侵权行为还是正当使用 

  庭审中,就被诉侵权事实,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主要实物证据是一只“激光内雕水晶泉标”工艺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只工艺品附有公证报告,证明此物购自实中工艺的工艺品店。 

  “确实是实中工艺销售的。”郑亚龙指出,实中工艺销售的“激光内雕水晶泉标”工艺品,著作权属于实中工艺的一名工作人员。2009年11月26日,国家版权局向这件工艺品的作者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实中工艺销售的“激光内雕水晶泉标”不构成对“泉标”著作权的侵害。 

  对此问题,王天任和大盟公司认为,实中工艺所售工艺品是直接仿制“泉标”或由“泉标”形象延伸而来,这样的商业性使用也应获得“泉标”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实中工艺享有著作权,但其著作权与“泉标”著作权人的在先权利冲突,同样构成侵权。 

  “实中工艺的行为是专门为销售美术著作物的复制品而进行的复制。”李志杰强调说,“就拿作为侵权证据的水晶材质‘泉标’来说,除去‘泉标’就是一块水晶玻璃而已。‘泉标’笔筒也好,‘泉标’看盘也罢,除去‘泉标’形象,将失去其特色,也就丧失了工艺礼品的卖点。” 

  “没有也不会给‘泉标’著作权人造成什么损失。”实中工艺认为,济南一直缺乏具有泉城特色的旅游纪念品。他们开发、销售“泉标”工艺品是响应济南市旅游部门的倡导,着眼公益,宣传“泉标”、扩大“泉标”影响力的善意行为,目的是为济南做好事。“通过诉讼为‘泉标’维权,正是着眼公益。不仅维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同时促进‘泉标’规范使用,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李志杰表示,“泉标”维权并不是不让大家使用“泉标”,而是要更加规范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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