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客有偿乘车时
(二)无偿同乘时
(三)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
(四)雇员驾驶车辆情形下 1、雇员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雇主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车私用),无论雇主是否同意,只要雇员行为表面上符合其履行职务的形式或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原则上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后可向雇员追偿。 (五)擅自驾驶情形下 1、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由雇主赔偿。 2、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擅自驾驶者赔偿。 3、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并且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机动车所有人、保管人、擅自驾驶者共同赔偿。 (六)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 1、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肇事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驾驶盗窃车辆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七)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情形下 1、未成年人经车辆所有人许可,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监护人共同赔偿。 2、未成年人未经车辆所有人许可,未成年人监护人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过失,与监护人共同赔偿。 3、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监护人赔偿。 4、未成年人是应第三人请求驾驶或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共同赔偿。 (八)车辆出租、发包和出借情形下 1、将出租、发包、出借人均列为赔偿主体。(出租人、发包人在其收取租金、承包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出借情形下,借用人赔偿。 3、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出租人、出借人知道或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出租、出借车辆的,与承租人、借用人共同赔偿。 (九)车辆挂靠情形下 1、无偿挂靠,挂靠人赔偿。 2、有偿挂靠,有三种观点: (1)挂靠人自行承担。(挂靠人为实际利益运行体) (2)被挂靠人与挂靠人连带共同赔偿。(被挂靠与挂靠人都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 (3)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共同赔偿,被挂靠人赔偿限额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 (十)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 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情形下,买受人作为赔偿主体。 (十一)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 1、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实际致害车主作为赔偿主体,原登记车主不赔偿。 2、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既不能支配汽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对交通事故负赔偿责任。 3、例外,发生交通事故后无法找到现车主,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 1、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修理厂保管机动车过程中,修理厂工作人员或其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 3、在委托保管期间,保管人成为实际支配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车辆被质押情形下 车辆被质押情形下,质权人作为赔偿主体。 (十四)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情况下 1、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时,由教练员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十五)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占用者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十六)获得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 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情况下,占用者在其未履行防护义务的情形下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未设警示标志) (十七)无法找到致害人情形下有可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的 无法找到致害的第三人,同时对道路交通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对道路交通匀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赔偿主体。(如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遇第三者失落的障碍物导致伤亡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成为民事赔偿主体。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收取车辆通行费后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义务) (十八)非机动车和行人作为赔偿主体 1、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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