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加班也要付给加班费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昨日下午,省劳动保障厅举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线访谈,该厅劳动关系处处长于春涛在访谈室和网友交流。访谈中,有用人单位咨询:在公益性岗位找了一名就业困难人员,政府也给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安排他加班,还要不要给加班费?对此,于春涛表示:同样应当给以加班费。

于春涛表示,对于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但除这两项以外,其他的劳动标准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包括工作时间、加班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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