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8 15:06:35 阅读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中新网4月27日电 中国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禁止外国人入境情形作出新的规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十九条修改为:“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dy}章一般规定
{dy}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
“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xx,直到xx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xx、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第三条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第六条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如果乘交通工具出境,检疫医师应当将这种情况在出境检疫证上签注,同时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在国境口岸以及停留在该场所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所有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尸体,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查验,并签发尸体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第八条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第九条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一)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xx、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四)指定{dy}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dy}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第十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xx、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第十二条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者托运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和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或者被传染病污染的各种食品、饮料、水产品等应当实施卫生处理或者销毁,并签发卫生处理证明。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证明放行。
第十三条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时,邮政部门应予配合。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
第十四条卫生检疫单、证的种类、式样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来源:中国新闻网)(本文来源: )
网友评论:
广东深圳网友 ip:113.88.*.*: 2010-04-28 04:17:49 发表
这个有没有搞错?该干的不干,不该干的干尽了。
2010-04-28 09:40:01
一、这个只有风险而并无益处的规定到底是出于什么规则、压力而颁布的?我们国家现在到底还是不是主权国家?
二、这个规定出台到底是谁做出的?是中国人民还是某些官员?如果是官员,他是经过什么程序获得民意认同和批准?
三、“临时允许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入境的做法,不仅没有对我国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提升了我国的国际形象。”这种说法有什么依据?中国人的艾滋病发病率逐年提高是怎么来的?也许拜你们所赐,中国难道就没有“通过性接触传播艾滋病等性病的环境”吗?提升国际形象,为点面子,难道要冒着咱中国人牺牲健康的危险吗?中国到底是谁的国家?怎么老是为洋人着想?
2010-04-28 11:10:11
2010-04-28 09:36:23
本人看后觉得大为惊诧,现在国内xx场所林立,有关方面长效管理机制又不健全,这不等于放虎归山,纵火烧身——严重威胁以及伤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从而引发一场人为灾难吗?
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取消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不会引起这些疾病在中国境内的高发和传播。其主要理由有,1科学方面的:科学证明,日常接触不会导致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传播。2实际案例:中国近年来的多次大型国际活动实践表明,允许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没有对中国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3别的国家做法:多数国家和地区不限制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目前,不限制患有艾滋病外国人入境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10个;韩国与美国也分别于2010年 1月1日和1月4日取消了对患有艾滋病外国人的入境限制。同时,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限制患有性病的外国人入境。对此以上理由我等却大不以为然。
首先来看{dy}点,日常接触不会导致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传播这不假,但坏就坏在中国xx行业近年来特别发达,非正常性接触机会尤其多,管理也不善,甚至看到我国一百多年来梅毒、艾滋病等顽固疾病大肆伤人害人的源头就知道这就是以前国门打开后本身自己没有免疫能力所导致大规模传染泛滥的恶果,为此{jd1}不能掉以轻心。
其次,说我国多次大型国际活动近年来允许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的外国人入境都没有对中国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不良后果,请问该负责人此说科学根据从哪儿来?并且艾滋病等性病具有潜伏周期长、传播隐密性大等特点,一旦让国外传播源有了进入国门的机会往往防不胜防,后果不堪设想,甚至哪怕再退一步讲,即使我国不久前多次大型国际活动没有出现问题,那也是面对极个别人以及极少数高素质人员的事情,他们不出问题并不代表以后全面开放所带来的极大隐患。事实上,近年来我国艾滋病感染人数逐年上升,据专家预测,2 010年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将达到1000万,将逐渐演变成新的人口问题,进而对我国人口安全构成威胁。在这种严峻形势下,国家出于政治文化经济等国际交流考虑,猝然开放国外艾滋病患者入境限制的理由比起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需要根本不堪一击。
其三,据一份新报告指出,2010年1月4日取消了对患有艾滋病外国人入境限制的美国每年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新患者从未少过4万人,而自1990年代末出现新患者增加的现象后,此类疾病形成的疫情一直相当稳定。新报告发现53%的新病患是同性恋和双性恋男子,31%是异性恋患者,12%是xx注射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几乎并不存在美国53%的新病患那种大规模潜在感染人群,所以相比中国排除那一部分特定感染者,表明美国经过多年的研究、防治、治理已经一定程度上成功使艾滋病在国内蔓延得到遏制,成效稳定,美国等绝大多数类似情况国家都不限制患有性病的外国人入境,也就有了基础,可惜的是这些条件目前中国并不具备。
综上所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具体国情之下,除了需要加强对我国日常艾滋病监管、防治以及科研工作的投入外,围追堵截国外感染源也仍然势在必行,{jd1}不能放松,否则无异于一场人为灾难,就是对人民群众的犯罪。至于对一般如梅毒等外来性病感染者则当松则松,毕竟到目前为止看,人类离彻底征服艾滋病这一跨世纪的人类绝症还太遥远。只能如此无情“赶尽杀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