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中的偶像,变成了易跑跑,能买得起500万元的房了,付不起中介费!”这是天涯论坛上一位网友的评论。传言中的知名学者易中天逃避中介费一事,近期广受关注。
根据《海峡导报》的报道:2007年10月7日,易中天夫妇开着一辆沃尔沃轿车到厦门鑫东龙房产中介公司看房:“当时易中天一进那套别墅就很满意,还在现场说,要怎么装修,书房要怎么改装。” 但是,当天看房现场发生了一件让中介“不放心”的事。房东儿子的女友认出了易中天,她当场就递了一张纸条给易中天。经纪人看到了很不放心,担心她给的纸条里面是联系电话。这样双方可能会绕开我们直接交易。但易中天说,我们不会做这样的事,只要该是你们的,我就会付给你们。经纪人觉得易中天是名人,应该不至于“赖中介费”。看房后第二天,小张给易中天妻子发了一份传真,详细列出了中介费和各种税费清单,大约要收取13.8万元的费用。但两天后,易中天妻子回复中介说:“我们暂不买这栋别墅了。” 但是,等过几天,中介要带别的客户上门看房时,别墅的业主却告诉中介,房子已经卖出去了,这引起了中介的怀疑。随后,两家中介派人前往厦门市房管部门查询,查询结果证明了他们的怀疑:别墅竟然已经被过户到易中天夫人李女士的名下了!
易中天家属的看房确认签字
看到这个消息,我只有一个反应——恶心、想吐,这不仅因为我曾经是易中天先生的粉丝,也因为我是一个房地产经纪人。
按照《海峡导报》的报道:“几经努力,记者前日终于通过手机短信与易中天取得了联系。针对这起中介费纠纷,易中天做出了回应。针对中介跑单的指责,易中天回短信说:“房主并没有委托这两家中介公司,也不愿意卖房。我们通过其他途径与房主联系,经过努力才购得此房”。从他的回应可以看得出,他承认通过该房产中介看房,我不禁想问,既然选择由房产经纪人提供服务,为何又背信弃义?所谓的其他途径又是什么?这种搪塞和论断,不知出自三国的那一篇?公盘委托是行业的惯例,口头委托成立也是合同法应有之法义。
易中天与记者进行沟通的短信息
我国对房产中介的定义为“居间”,所谓“居间”,即指促成合约成立之后即可视为服务完成,而在此事件中,房产中介已然完成了信息推荐、匹配事宜,可以说已经达成了促成的基本条件,只是因为委托人的背信弃义导致了中介经纪人后续服务不能提供,而对于上述辩解,法律也并未规定居间人必须取得买卖双方的共同委托,买方或卖方单方委托中介向其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合同也成立。在房仲所撰写的有关房产中介法务常识的《守门神》一书中对此也有解释,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所以,中介理应取得合理的报酬。
跳单,每天不知道要发生多少宗,跳单,这对于房产经纪人来说是一个刺眼的词汇。因为这意味着经纪人长时间以来为客户所付出的辛苦全部白费,经纪人的善良被抛在一边,经纪人曾经视之为上帝的客户转眼就变成了撒旦露出了人性的丑恶一面?易先生,我多么希望他们所说的这个“易跑跑”不是你,你知道那个被你跳单的经纪人偷偷的哭吗?你知道有多少曾经拥戴你的房产经纪人现在心头滴血吗?
不管背负什么样的骂名,绝大多数的房产中介从业者依旧是耿直的,他们希望将房屋中介业务当作自己的事业来做。无论是烈日还是严冬,经纪人都要风里来雨里去,每周工作超过70小时,没有业绩就只有微薄的底薪,如果把那些从业超过2年的经纪人集合在一起,哪个没有在夏天中过暑?那个没有淋过雨?哪个冬天不感冒几次?哪个不是2个月穿坏一双鞋?哪个不是晒得黑炭一般?
很多人给房产经纪人冠以“黑中介”的骂名,我不能否认,业界确实存在败类,但是更多的经纪人是凭借自己的辛苦付出和专业知识服务于房产消费流通环节。又曾有谁用宽容的心对待那些善良的经纪人?在北京,有超过10万名经纪人生活在我们身边,如果没有中介经纪人的存在,房屋交易当中发生的骗案至少会增加数十倍上百倍,想要购房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乃至于现金付出也都会成倍增加。
案例:2004年7月北京,一位年近7旬的老人拿着仅有的50余万元拆迁款委托某中介经纪人看房,并在经纪人的介绍下看中了一套位于天坛南门的二手房。但是此时的业主在经纪人没有留意的情况下递送给老人一张字条,告诉老人如果私下交易的话可以节省万元中介费。老人没有经得住诱惑私下成交,当老人将全部房款交付给这位“业主”之后,业主人间蒸发,事后证实,此业主为瘾君子,用同样手法诈骗3位业主近80万的现金后还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至被捕时所得款项已经全部挥霍。由于老人越过中介私下交易,故中介方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同情,中介公司数十为经纪人以及公司总经理以私人名义向重病不起的老人捐款近2万元。跳单,有时候伤害的不仅仅是经纪人,有可能,消费者会伤得更重。
跳单的概率为何不断攀升?我只能将他归结为以下三个原因:
1、比“黑中介”还要道德沦丧的消费者数量增加
我不想说哪一位名人成了这些人当中的代表,在绝大多数交易中,并非是因为我们的经纪人提供的服务有瑕疵,而仅仅是因为消费者希望能够节省费用,目前来说,房产中介的佣金普遍是在1-2%之间,相比于很多国家6%的收费来说已属偏低,但是作为中介公司和经纪人,为了成交要付出极大的人力、财力投入,才能获知信息、促成交易。所以对于“跳单”来说,和到饭店里面去吃“霸王餐”差不多,甚至于是盗窃!!!
2、监管环节的缺失与大众的有色眼镜
无论是我们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是我们具有政府背景的行业协会,在保护房产中介行业时候并没有什么有效的手段拿出来。中介违规可以到建委、协会去投诉,但是客户违约时候房产中介的维权成本却很高,诉讼中大多是调节了事,据厦门的同行说,“易跳跳”事件中,本应13万余元的佣金易方曾表示只愿意支付5000元人民币来和解。如果一味纵容并且不能保护房产经纪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刚刚走向规范的行业势必倒退回当年的混乱期——在混乱是市场环境下,所谓的房产中介从业者主要以差价业务为生,房产被收购之后加价出售,自然是不需顾虑“跳单”问题了,因为中介从交易服务商变成了炒房人。
最近几年的跳单率呈现上升趋势,“易跳跳”事件应属导火索,任由发展的话,会有更多人作出此等卑鄙、龌龊之事,那么契约精神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xx性势必下降并受到挑战!!!
3、从业者的纵容
面对高昂的维权成本,很多经纪人在面对跳单之后选择忍气吞声或是仅仅收回少量佣金而放弃维权。这恰恰是在纵容那些无良消费者。在这方面我更欣赏一些有企业和社会责任感的港资企业,一旦有类似事情发生,必定起诉无疑!!!不仅是为自己、也为了自己的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