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购买了某股权,按照合同应将股权原价转卖给乙企业,但是甲企业违约不向乙企业转让。2年后,法院确定甲企业需要向乙企业赔偿股票的增值部分。 现法院要求现在对股权进行评估确定增值,从而确定甲企业的赔偿数额。 问题,有没有通过某种设定使得不进行股权评估而确定甲企业的赔偿数额? 类比的例子是:夫妻离婚,需要评估房产从而确定拥有房子的一方向另外一方支付一半的房屋款项。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对该房产竞价,价高者向对方支付自己报价的一半款项。这样的方式不再需要评估房产而解决了双方的问题。 那么这样的方法是否可以移植到该股权转让纠纷中,如果能,该如何设置,如果不能,那么两个案子中的什么因素带来了这种差异? 结论:对于一件物品,如果争议双方不是按照固定比例拥有该物品,则让双方对该物品竞价是毫无意义的。 将上述案件中的股权当成一件物品,则甲企业拥有其买入成本的部分,乙企业拥有其增值部分,因为甲企业拥有的是股票价值中的定额,而非固定比例,所以上述办法是不适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