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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一成熟男活婴,(因无准生证,县计生办陈炳寿来院不准新生儿存活)故未予清理呼吸道分泌物等处理,2分钟后新生儿死亡。”

——摘自浙江省宁海县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

一个婴儿的“被死亡”病历

CCN记者 鲁晟

一位曾经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医院(现为宁海{dy}医院)工作过的医生,在一本病历上用冰冷冷的58个字符记录一个弱小生命诞生与死亡的全部生命里程。

就是这短短的58个字符向人们勾画出以下场景。

无影灯下的“阴影”

手术台上,一位母亲正在接受破腹产手术。无影灯下,一群白衣天使们正在忙碌着。

时间:1999年4月5日

地点:大陆浙江宁波市宁海县人民医院妇产科手术室

事件:2分钟放任一个新生儿死亡

没多久,主刀医生从母亲肚中捧出一个体重3950克(俗称8斤)男婴,交给身边助手。

手术室里的所有人似乎都忽视了这个小生命的存在,没有一个人为这个小生命打通呼吸道,而是任其自生自灭。

这{yt}正好是那年的清明节,连名字都没来得取的新生儿在出生当天,生命就走到了尽头。

仅仅几分钟,这个小生命就完成了从出生到死亡的全过程。

众所周知,胎儿是通过胎盘由母亲供给氧气,一旦出生,这条通路被切断,婴儿就必须靠自己的肺呼吸。新生宝宝娩出后,按照惯例,经过助产士为其吸痰、清理呼吸道、轻拍足底等程序,宝宝一般会大声啼哭。

人们常常以呱呱坠地来形容孩子诞生。婴儿{dy}声啼哭会让干瘪的小肺充满了新鲜空气,也是向这个世界宣告一个新生命的到来。

在这位母亲病历的手术单上有这样一段记录:“分娩一成熟男活婴(无准生证,县计生办陈炳寿来院不准新生儿存活)故未予清理呼吸道分泌物等处理,两分钟后新生儿死亡。”

相近的文字记录还在病情护理记录单、出院记录等记录中多次出现。       

这些就是这个小生命曾经来到人世界的{wy}证据。

谁也想不到,11年前,大陆宁海县人民医院的妇产科医生们,那些本该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们会集体漠视一个新生命的流逝。

据陈亚亲回忆,她在手术中曾经昏迷过,一清醒就要求看看“小宝宝”,当时医生告诉她生下的是一个“死胎”,不让看。

要不是那本发黄的旧病历,家住浙江宁波的陈亚亲到永远都不会知道,自己在1999年前曾经产下过一个男活婴。

更让人心寒的是,因为医生未为新生儿清理呼吸道分泌物,两分钟后该男婴窒息死亡。

宁海,顾名思义,这里原本是一片波澜宁静的海湾,一方欢乐、安宁、祥和的土地。相传东海之内皆波涛汹涌,惟有此处港湾风平浪静,故名“宁海”

2009年,陈亚亲在医生的提醒下,发现了那本病历上的婴儿生死记录,并将相关材料送到了大陆信访和司法部门。同年8月17日,陈亚亲向宁海县公安局报案,要求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当天,一名叫何胜利的警官接待陈亚亲并负责做笔录。

自此,陈亚亲开始踏上维权之路。

宁海县信访办、中共宁海县委政法委、宁海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宁海县公安局、宁波市信访局……一直到公安部、卫生部、国家信访局。

卫生部门推说属于计生部门的事情;计生部门推说是医院的责任;公安部门推说政法委不让立案……

陈亚亲一直被当作皮球一般踢来踢去,陷入了一场维权怪圈中。

至今已半年多,宁海县公安局仍未就此立案。

“你的事情,我们知道,你就是陈亚亲。”3月24日,记者陪陈亚亲到宁波市公安局信访办、中共宁波市委信访办上访中,工作人员一眼就认出了她,看得出陈亚亲是这里的“常客”。

工作人员除了对她表示同情外,均表示有些事情无能为力,只能想办法再次向有关领导汇报。他们透露,宁海县组织了以中共宁海县委政法委牵头的小组,来负责此事。

宁海县,2003年跻身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位列第82位。由于经济雄厚,该县有关部门认为钱能摆平一切,提出用“补偿”代替“赔偿”,并煞有其事要求在经济补偿过程中,双方律师必须在场。

这个原本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一开始就深陷进各种地方利益以及部门利益的保护中,没有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立案侦查。

对于陈亚亲来说,赔偿和补偿目前都不是自己最想要的,她希望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一个合乎法律的结果。

3月19日,陈亚亲在网络上给大陆宁波市委常委、公安局长王惠敏写了一封公开信,请求其“督促并落实有关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办案,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一位母亲的丧子之痛

江南的女人一般都天生丽质,小巧而玲珑,娟秀而聪明,多情而妩媚,在些许风情里还有一点骨子里的东西,那是一种天生的端庄、不屈和尊严。

3月23日,CCN记者在陈亚亲的家中见到了她。

陈亚亲,就是这样一位典型的江南女性。当然,只能从以往的照片看出她曾经的风情万种。如今的她被殇子事件所折磨,只有一种不撞南墙不回头的豪气和悲伤。她家在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某居民小区的一楼,有个小院。说起往事,她的眼泪就止不住流下来。

十几年前,陈亚亲还是宁海农村一个姑娘,在和相恋4年的恋人苦苦拼搏多年后,他们原本计划在宁波买好房子后再结婚生子。

1998年,当他们终于买了房子时,陈亚亲却发现自己怀有两个月的身孕,结婚势在必行。陈亚亲既欢喜又犯愁,因为当时婚检很严格,如果两人领证结婚,必须进行婚检,万一被发现怀孕了,孩子保不住怎么办?

两人商量,按农村习俗先办酒席举行婚礼仪式,随后再补结婚证。办了婚礼仪式之后,他们夫妇也做好了一旦孩子出生,因无准生证将面临处罚的各种准备。

陈亚亲十月怀胎(也就是病历所书40周)要临产时,家人把当年已经28岁的她送到了宁海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产。产后,她和家属没有见到孩子。她们被医院告知,生的是死胎。听到此消息,陈亚亲处于悲痛之中,当时大家都劝说她还有机会再生一个孩子。也就是这个希望,成了陈亚亲从悲痛中走出的精神动力。谁也没有想到,从此以后,她丧失了生育能力。

日子过了{yt}又{yt},花开花落又一春。

看着马路上一些蹦蹦跳跳的小孩子,陈亚亲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她经常把朋友的小孩搂在怀里,抱着他们脸上就乐成了一朵花。

陈亚亲夫妇开始试着到各大医院看病,想尽快要个孩子。浙江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宁波市{dy}医院、宁波市中医院、上海……只要有人说哪个医院有妇科专家不错或是吃xxx管用,她都会去试试。

陈亚亲夫妇在这些年里备受煎熬,邻里的风言风语、乡亲异样的眼神、婆家娘家无形的压力……这一切都要压在他们心头。他们不常回父母家,只想躲在自己狭小的空间里相依为命。

用陈亚亲丈夫的话说:“那药不是用塑料袋装,是用编织袋装,一袋都是几十斤,就这样扛回家给她吃。”

用她自己的话说,就连做梦都梦到自己有孩子了,但醒来之后,现实依然没有任何改变。

他们想尽了办法,{zh1}还用上了一些土方,不过依然没有效果。一次次希望,又一次次的失望。

陈亚亲家庭条件一般,经济来源依靠在临海做加工生意的丈夫支撑。为了要孩子花再多钱,陈亚亲夫妇都不后悔。几年下来,他们花费了十几万元。两年前,他们把希望寄托在xxxx的成功实施上。

2009年,她在宁波某医院第三次人工授精失败,但这依然没有打消她要宝宝的念头。此时,医生要求看陈亚亲以前的生育病历。

20 09年7月24日,陈亚亲从宁海{dy}医院取出了她曾在这里住院生产的部分病历。病历拿在手中,陈亚亲,“翻开看也看不懂”,所以她并没有从病历中看出什么。

没过几天,有位专家查看病历后发现了一个惊人秘密,那就是陈亚亲曾经生过一个男活婴,而她的不孕也与那次手术有关。

得知这个事实后,陈亚亲彻底崩溃了。

仅仅2周,她的体重从96斤降到了81斤,整整掉了15斤肉(平均1天瘦1斤),原本乌黑的头发也出现了根根银丝。

如果不是想生孩子,而把病历复印出来,她竟然不知道自己曾经产下过一个活生生的儿子。采访中,陈亚亲始终哽咽着,“为什么不让我的孩子活下来?”

在宁海县人民医院复印出来的病历上,蒋伟春医生在1999年4月5日填写的“手术记录单”最为详细。按照手术记录单上的记录,当年为陈亚亲动手术的医生一共有4个人,蒋伟春、王光复、周学(字草,或为同学)、姜桂芬(不包括xx医生和护士)。除周学不知下落外,CCN记者按照手术记录单上的记录,找到了其他三位医生。

三位医生谁在说谎

蒋伟春,一个瘦高短发的女人,现在是某医院的副主任医生,妇科专家。

324下午1班时分,CCN记者在其工作单位诊疗室中见面。

看起来精明能干的蒋回忆说,当年她在宁海人民医院上班3年左右,“像我们那时候只是小医生,上面还有大医生值班”。“当时,主任都在,我才写的,不是说我们说了算的。”她看到自己所写病历后,数次表示病历上写的是事实。蒋一度表示想与陈一起面对此事,“该如何解决就如何解决。”“你是否亲自看到了婴儿的死亡?”记者追问道。蒋沉默无语,只是表示病历上所记录属实。

在陈亚亲眼中,蒋就是当年“杀害”自己孩子的凶手。但她仍然抱有一丝幻想,幻想着儿子没有死,而是被抱给了别人。陈亚亲追问孩子的下落,蒋伟春声称十几年过去了,记忆非常模糊,无法想起相关事情。同时,她否认未给陈看过死婴。

曾经担任过陈亚亲的主治医生、住院医师王光复已经退休在家。

325中午,在宁海县CCN记者找到了王光复的家,这是一栋小洋楼。

王光复显得有些臃肿,笑容满面,但

走路一瘸一拐。她因乳腺问题动了两次手术,现在记忆力下降很多,谈话中还曾拉开左袖子让我们看其肿胀的胳膊。

拿出病历后,她端详了半天,左看右看,表示眼神不好,看不太清。问及陈亚亲的情况,她连声说想不起来。

听到新生儿因未清理呼吸道而死亡,她非常坚定地说:“这不可能!医生是救死扶伤的,{jd1}不可能。”

据王光复介绍,从手术记录单上看,蒋伟春应为主刀医生、其余按名次先后为{dy}助手、第二助手、第三助手。她强调,此手术她仅仅是{dy}助手而已。

她表示,从未做过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她还举了几个例子来说明自己的正义和{jd1}不会参与这样的“杀”婴事件。

CCN记者离开前,王光复仍然信誓旦旦地说,“医生是医生不是医死。”

当天下午1630分,姜桂芬还在某医院的专家诊疗室工作。她就是当年妇产科的主任,也是蒋医生口中所说的主任。

听说想了解1999年的情况,姜桂芬原本和蔼笑脸转眼就乌云密布。

“你到医院去问呢,这个事情,我不管呢!”姜桂芬大声喊道,“这么多年,记得住吗?记不住了,哦。”

连病历都不看,头都不抬,她似乎就知道了记者的来意。

她还发牢骚,说每天都开刀,从上午开到晚上,动不动连中午饭都没有吃。动了上万个手术,不可能记得那么多。

对于婴儿因医生未清理呼吸道分泌物而窒息死亡是否属于医生的责任,她说:“这是不可能的,是他自己死掉的。”

她一边喊叫,一边埋头开着xx,中间还写错了字。

三个当时在场的医生中,一个医生说属实,一个断然否定,一个不愿意说。当年的医生是否参与“杀”婴事件似乎成了一个不解之谜。

无论依据什么法律或法规,一个生命都不该因此而消亡。不管医生是否能回忆起当时的情况,只要违法,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来逃脱法律制裁。

触犯刑律无争议

在陈亚亲所提供的11年前浙江宁海县人民医院(现宁海{dy}医院)妇产科的“手术记录单”上,可以看到,当时的她已经分娩一成熟男活婴。却因为没有准生证,而被剥夺了新生儿的生命。

医护人员没有及时对新生儿进行清理呼吸道分泌物的处理工作,导致2分钟后新生儿死亡。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在其《故意责任论》中有这样一段描述:“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在刑法理论上,由放任这一因素构成的故意,被称为间接故意。”

中国律师精英网首席律师尹富强分析称:不可否认,陈女士的“未婚先孕”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国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结婚证及准生证的前提下,怀孕并生育。

从法律的角度讲,人的“出生”则意味着“权利”的诞生。根据《民法通则》第9 条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权利能力是权利的基础,胎儿出生后,就拥有了与生俱来的权利能力,自然就有生命权。

女士于1999年所生的婴儿,在出生的一刻起,便具有了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也自然有了生命权。任何人是不可以剥夺这种权利的。如果医护人员对新生儿没有进行清理呼吸道分泌物的处理工作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婴儿死亡。且医护人员“不作为”主观上是为了剥夺孩子生命的故意行为,就等同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此行为相关人员则涉嫌犯故意xx罪。

而指令医护人员不准新生儿活下来的当地计生办工作人员,则属于故意xx罪的共犯。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新生儿”的生命置之度外,毫不例外地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会赋予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杀大权”。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平赞同这一观点,他强调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无准生证的婴儿不能存活,准生证不能代替出生权。医护人员放任新生儿死亡,不管他们是否受到地方政府的要求或者迫于无奈,都涉嫌间接故意xx,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医院与医生共同承担。

据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该事件医护人士的行为属于渎职罪,截至发稿仍未得到该人士直接证实。不过,无论是渎职罪还是xx罪,该事件相关人士触犯了中国刑法,这是毋庸置疑的。

尹律师认为此事值得反思——谁才应该承担“未婚先孕”的法律责任呢?婴儿是无辜的受害者,即使其父母“未婚先孕”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婴儿也不应承担此责任。

“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经济发达地区发生这种事情的几率已经降低,但一些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还是需要相关部门足够的重视。”尹律师表现出担忧与气愤,“保护‘生命权’,不要再让‘新生儿’承担他所不应当承担的后果。”

326,长城月报按照相关规定,给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发去采访函。截至记者发稿之日,虽多次电话询问,仍无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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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版)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xx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第八十七条规定,故意xx的追诉期限长达二十年)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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