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SPAQ12315-搜狐博客

 

  一、 劳动防护用品

  所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生产过程中,由于作业环境存在着尘毒、噪声、辐射、触电、腐蚀、燃烧、xx、淹溺、打击、坠落、碰撞、绞辗、刺割等危害因素,使用适当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对危害因素起到阻隔、封闭、吸附、过滤、净化、转换、分散、悬浮、抗震等作用,达到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目的。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列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标志管理,常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服、防坠落护具、护肤用品等护具等九类。

  二、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1、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 1996年4月23日)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9月1日),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营业执照、 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到八项规定的生产条件,产品应依据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2)劳动防护用品经营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3)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标志管理,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必须贯彻实施。安全帽属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标志管理。

  三、安全帽及管理

  1、安全帽的防护作用

  当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损伤、污染等伤害因素发生时,安全帽的各个部件通过变形和合理的破坏,将冲击力分解、吸收。

  2、安全帽的种类

  ⑴ 按材料分类:工程塑料、玻璃钢、橡胶、植物编织、铝合金和纸胶。

  ⑵ 按外形分类:无沿、小沿、卷边、中沿、大沿等

  ⑶ 作业场所分类:一般作业和特殊作业(井下、隧道、地下工程、采伐、井下、瓦斯矿、低温、火源、带电等)。

  3、安全帽的结构

  帽壳包括帽舌、帽沿、顶筋、透气孔、插座、栓衬带孔及下颏带挂座等。

  帽衬是帽壳内部部件的总称。包括帽箍、顶带、护带、托带、吸汗带、衬垫及拴绳等。

  4、安全帽的技术性能

  冲击吸收性能:GB2811-89《安全帽》规定用5Kg的重锤自高度1m自由或加导向落下冲击佩戴在头模上的安全帽,传递到头模上的力不应超过4900N。

  耐穿刺性能:GB2811-89《安全帽》规定用3Kg的钢锥自高度1m自由或加导向落下穿刺佩戴在头模上的安全帽,钢锥不接触头模表面。

  5、安全帽的选用

  a) 标志:在安全帽上应有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安全标志,并有以下{yj}性标识:生产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

  b) 选择和使用

  ⑴ 企业必须购买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购入的产品经验收后,方准使用。在使用前一定要检查安全帽子是否有裂纹、碰伤痕迹、凹凸不平、磨损(包括对帽衬的检查),安全帽上如存在影响其性能的明显缺陷就应及时报废,以免影响防护作用。

  ⑵ 不能随意在安全帽上拆卸或添加附件,以免影响其原有的防护性能。

  ⑶ 不能随意调节帽衬的尺寸。安全帽的内部尺寸如垂直间距、佩戴高度、水平间距,标准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些尺寸直接影响安全帽的防护性能,使用者一定不能随意调节,否则,落物冲击一旦发生,安全帽会因佩戴不牢脱出或因冲击触顶而起不到防护作用,直接伤害佩戴者。

  ⑷ 使用时一定要将安全帽戴正、戴牢,不能晃动,要系紧下颏带,调节好后箍以防安全帽脱落。

  ⑸ 不能私自在安全帽上打孔,不要随意碰撞安全帽,不要将安全帽当板凳坐,以免影响其强度。

  ⑹ 受过一次强冲击或做过试验的安全帽不能继续使用,应予以报废。

  ⑺ 安全帽不能放置在有酸、碱、高温、日晒、潮湿或化学试剂的场所,以免其老化或变质。

  ⑻ 应注意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 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企业安技部门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6、安全帽新国家标准GB2811-2007简介

  《安全帽》强制性国家标准GB2811-2007,是对GB2811-1989的修订,于2007年1月19日发布,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这次修订增加了对下颏带的要求、对检验的详细要求、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冲击和穿刺测试要求、穿刺性能测试预处理条件的要求、检验项目的分类、进货检验的规定、产品说明;修改了安全帽的定义、对安全帽透气孔的要求、垂直间距的要求、防寒安全帽的重量要求等。

  在技术要求中明确规定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引起皮肤过敏等人体伤害的材料;材料耐老化性能应不低于产品标识明示的日期,正常使用的安全帽在使用期内不能因材料原因导致其性能低于标准要求。所有使用的材料应具有相应的预期寿命。

  新标准中对安全帽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普通安全帽不超过430g;防寒安全帽不超过600g。

  对冲击吸收性能提出了明确规定,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经高温、低温、浸水、紫外线照射预处理后做冲击测试,传递到头模上的力不超过4900N,帽壳不得有碎片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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