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不应充当无效案件代理人

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不当无效案件代理人

2010-04-27 09:16:46 阅读23 评论6 字号: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案件编号为:W402926,请求人为:XXXX设备有限公司,针对名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号为:ZL 03112809.2的发明专利的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及相关文件。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本次无效请求所提供的证据及理由后,发现无效请求代理人XXX是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是请求人在其侵权上诉庭审程序中,阻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法码”、也是代理人所在公司对外吸引客户的“首席专家”。它违背了专利法实施细则37条3款“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之规定。

部分司法官员去职后做律师,公众内心的想法是这些律师旨在利用以往的关系办理案件,公众对这种长袖善舞的打关系现象深恶痛绝,它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为此,《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规范了上述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59条:“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在专利复审阶段,复审委员代表国家(公众)利益对专利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其性质类似于“检察官”;而在专利的无效过程中,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其性质相当于“法官”。专利复审委员是我国{wy}集“检察官”和“法官”身份于一身的特别“专利法官”,理应自觉遵守《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相关规定。

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是专利复审委的{zg}技术职称(按某代理公司宣传,专利局仅三人获此职称),他对专利法有着透彻的研究。但在本次无效过程中,无效请求人置专利审查原则于不顾(见本次无效请求书及本专利权人的答复),充分说明公众害怕去职后的司法官员利用以往的关系办理案件的理由是成立的,《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是必要的。专利无效过程本身就是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利益争夺战,如允许他的参与,必将成为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不惜代价争夺的{zg}点,使专利无效制度失去公正性。因此,请求合议组根据相关法律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阻止上述现象的发生,维护专利无效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正部级专利审查研究员的尊严。

 

 

 

 

专利权人: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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