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通事故赔偿乱谈

        1、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08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去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72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1元。

         2、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各方过错程度。根据“道交法”76条,和《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56条和57条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全部责任承担100%;
  
  (二)主要责任承担90%;
  
  (三)同等责任承担60%;
  
  (四)次要责任承担40%;
  
  (五)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zg}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zg}不超过1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驾驶人所购买的强制责任险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额的部分,才应当根据“人损解释”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以及上述56、57条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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