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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应该就盗卖土地道歉并追责 [原创 2010-04-29 09:47:15]   
扬州市应该就盗卖土地道歉并追责 扬州市应该就盗卖土地道歉并追责 扬州市的渡江西苑小区建成于2002年,共有#x两栋商品住宅楼,使用时间最多的不超过8年。但就是这么一个勘称崭新的居民小区,在居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定年限70年的小区“土地使用权”被当地土地管理局以每亩250万的价格拍给了一家房地产公司,政府由此获得了20多亿元的土地出让收入。

如果不是央视《焦点访谈》的披露,很难想象,这样一个极具愚人节色彩的事是真的,更难想象生在极具文化底蕴“烟花三月”的扬州。扬州市土地管理局将本该属于居民的土地使用权,未给权利人打任何招呼,就理直气壮的公开拍卖,究竟是公权力的误会,还是长期以来眼里从来没有私人领域的霸气,,但不管如何,这种行为足以载入世界土地拍卖的史册。

卖地者是深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精髓的扬州市土地管理局。作为一个地级市的土地管理机构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发放机构,我们很难想象他们这是他们不懂土地使用权的含义的“误会”。上至宪法,下至《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涵及外延,规定的是非常清楚的。2007年依据《宪法》制定的《物权法》在第148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该法第143条亦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很显然,在《物权法》里,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权利拥有排他的权利,扬州市土地管理局不是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没有任何权利出让该使用权。

再进一步,按照扬州市土地管理局最应该懂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获得程序做了规定,见第11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该法第13条亦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意味着,扬州市土地管理局要拍卖土地使用权,从程序上而言,必须证明自己拥有该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在该块土地的权利尚在每一个居民手中的时候,我们不妨猜测一下:其一,要么是拍卖公司公然违背了拍卖的基本常识,没有对该块土地的权利归属进行基本的调查;其二,拍卖公司还是很敬业的,扬州市土地管理局#x伪造了权利证书予以拍卖。任何一种可能,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的主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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