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9 10:43:15 阅读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最近在香港上市的宏华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宏华公司)57名职工股东诉部分股东剥夺职工股股权一案,已经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要求恢复权利
在起诉书中,原告将宏华公司、香港宏海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弭等公司高管以及当时代表持股的11人共16名人告上法庭。57名原告提起的诉讼要求恢复股权,并要求被告赔偿红股、配股、分红等相应的股东权益。“该案已于去年底被法院受理,目前处于补充证据及相应调查阶段,具体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代理此案的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告诉记者。
此前,原告股东曾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四川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立案。此后,原告股东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中院以“案情复杂,需研究”为由没有立案。于是,股东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此案反映了小股东维护权利的艰难,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陈荣律师说。
四川宏华集团3月7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发行价为每股3.83港元。在上市准备过程中,曾因股权纠纷未能通过香港联交所的{dy}次聆讯。宏华集团的招股书披露,宏华集团就回购股份事宜与64名人士出现股权纠纷,其中57人已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令状及申诉陈述书。宏华方面称,宏华集团的股权将不会受到诉讼的直接影响。因为上述人等所寻求的,是登记成为集团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股东。加上原有股东已就有关纠纷签订了补偿保证契据,他们将承担因该宗纠纷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纠纷由来
据介绍,宏华公司原称“川油广汉宏华有限责任公司”,前身系四川石油管理局广汉石油钻采设备制造厂于1994年初为发展多种经营所成立的多种经营实体“川油宏华实业发展公司”。1997年底公司改制并更名为“川油广汉宏华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前资金不足,故由钻采厂工会分配指标给该厂工人,要求以个人自愿出资300元的形式在厂工会认购股份,并由宏华公司给每位出资人出具《川油广汉宏华有限责任公司钻采厂职工股认购卡(凭证)》,该认购卡载明:“本人拥护公司章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xx退股”。2001年公司又换发为《川油广汉宏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兼记录卡)》,该卡上注有出资人、出资注册金额、股票号、记录卡号及“股东留存”字样并有公司及董事长签章。
截至2002年,公司每年都按时xx红利、红股;红利、红股也均由持股人本人签字、盖手印并在公司领取,在“股东留存”的《出资证明(兼记录卡)》上均有明确记载。“我们既已实际出资又持有公司盖有“股东留存”字样的《川油广汉宏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兼记录卡)》,且该公司直至2005年底也均实际将我们作为股东对待,我们是该公司的当然股东,对公司享有合法的、无可争议的股权。”原告股东称。
2006年1月公司部分大股东以“推动公司上市融资、进行股改”的名义欲回购原职工出资人持有的职工股权,遭到部分职工的xx,但之后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06年1月7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原钻采厂职工出资人持有的职工股权的决议”,2006年7月28日公司正式书面通知原股东:“根据公司2006年1月7日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与相关股东签署有效的《股权回购协议》,公司已经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办理完毕与回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回购的股权已全部在工商部门注销,至此原11名钻采厂职工个人股股东名下的全部股权已经不再存在,其背后出资人的权益已转为现金”。
对此,原告股东表示,公司并未通知参加2006年1月7日的股东大会,对该会议上决议事项毫不知情,且原股东既未授权他人参加股东大会,更未授权任何人与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我们独自出资所享有的股权何以成了原11名钻采厂职工个人股股东名下的股权?我们的股权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凭着公司的一纸通知就已经不再存在。”“这显然是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侵犯,与国家鼓励支持公司改制的初衷相违背。”陈荣律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