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咨询的朋友: 你们好.最近许多朋友发手机短信向我咨询法律问题.由于客观原因,我实在无法通过短信回复,在此表示遗憾并希望得到大家的谅解.希望大家通过其他方式咨询. 您可以选择的方式包括: QQ法律咨询(464932438),网站()留言,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029-81021885,15891701615),电子邮件咨询(),来信咨询, 传真咨询(029-85365855)等. 余伟安律师 咨询电话:15891701615 咨询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如果经济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南新街29号新城大楼9层 电话:87250426
延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延安市司法局 电话:0911-2211734
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宝鸡市中山西路63号(市政府工交大院) 电话:0917-2818585
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54号 电话:0910-3573503
铜川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铜川市供销社29号院内 电话:0919-2186100
榆林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榆林市肤施路榆阳法院对面 电话:0912-3281444
商洛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商州市迎宾路4号 电话:0914-2334103
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汉中市民主街45号电影公司三楼 电话:0916-2522303
渭南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渭南市民主南路4号 电话:0913-2180148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xx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享受{zd1}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其他收入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四)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zd1}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福利组织的法律援助申请,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无代理人或者未委托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下列法律事项: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六)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
(七)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八)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九)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包括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管辖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只能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管辖。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需要,可以委托异地法律援助机构代为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法律援助申请表》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及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相关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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