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本该由权利主张者承担的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中的弱势方,实现公平诉讼。 根据《{zg}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根据{zg}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条规定也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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