沸沸扬扬的重庆房产消费税传闻,于4月21日被重庆市财政局与地税局负责媒体事务的官员否认,迄今为止,重庆尚未收到在渝试点征收房产消费特别税的批复。
征收消费税对于房地产市场不是好事。
从短期来看,房产消费特别税有可能抑制房地产xx市场消费,但从长期来看,为了获得稳定的税收源,地方政府必定鼓励xx消费以涵养税源。地方财政缺口越是庞大,地方政府对于xx住宅的偏好就越是强烈。
我国税费改革的一大主题是从税收从生产环节向消费环节征收,一则可以减轻实体经济的税收负担,二则调动地方政府鼓励民间消费的积极性。如果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从消费税而来,那么地方政府要维持正常的运转,就会大量引进商业,就会鼓励加薪以刺激消费。目前政府之所以对于投资格外积极,是因为GDP、税费、小金库的资金主要从投资而来。可以想像,一旦地方政府靠xx住宅征税,就会想尽办法鼓励xx住宅消费,在鼓励与抑制之间走向精神分裂。
消费税是固定税种,是因消费行为而触发的征税行为。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大多针对烟酒xx品而来,带有对xx消费的惩罚含义。但正像烟酒税没有降低烟酒的消费一样,xx住宅消费税也不会降低对xx住宅的消费。享受xx消费的人群往往是财富金字塔尖的人群,享受的社会红利与福利足够弥补税收成本。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孙钢表示,“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的销售收入,实行价内征收的办法,因此消费税只能是在购买环节征税,肯定不会是针对保有环节征税。”在流动性充实的背景下,此类一次性的征税很可能被转嫁给买房者,而住宅持有成本毫无变化。我国房地产市场按大类分有零零总总六十多项固定税费,而市场是节节攀升,地方财政与房地产关系越来越密切,就是固定税费对房地产市场无效的明证。
各主要经济体征收的都是物业税,而不是消费税。物业税属于地方税种,是为了弥补地方财政的缺口,征收物业税的前提就是地方财政的公开透明,而后才能根据收入缺口与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每年的税率。物业税绝不仅仅是多征一种税,而是房地产市场与中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全面改革。而对房地产市场征收消费税显然是把板子打在了消费者的身上,而对地方财税体系毫无触动,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地方政府与土地收入之间血肉相联的关系。
关于重庆房产消费特别税的具体情况,媒体有所披露。4月20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国内一家媒体刊发了专访《只要动脑筋,政府是可以控制房价的》,表示“我们做了一套方案,如果你这套房子是200平方米,但是价格又相当于市场均价的3倍以上,我就收你1%的特别税。这是每年都要交的。你的房子今年是100万元要交1万元,你如果买了300万元的二手房,你就得交3万元。比均价高3倍,就收1%,高4倍就收1.5%,高5倍,我就收2%。如果再高上去,就收5%。”
从披露的情况来看,很明显,上述税收名为消费特别税实为持有税,特征是按照市场价格评估税率,在保有环节征税,可谓挂着消费特别税的羊头卖持有税的狗肉。
物业税是未来我国税费改革的重大议程。政府有必要尽快推出物业税,以防止中国地方政府成为各地{zd0}的地主,偏离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本职,同时也为中国公共财政与房地产的健康发展搭建基础平台。
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十条,其中包括“通过税收政策调节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但物业税空转六、七年迟迟难以推出,既得利益者与拥有xx住房、多套住房者成为{zd0}的反对群体。一些人常常以国际惯例说事,事实上,开征物业税才是真正的国际惯例,各经济体都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谓征收物业税是与民争利xx是胡扯,这么多国家开征物业税并没有引发此类不靠谱的争议。
*总理在4月份《求是》杂志的文章提出要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和改革分配制度,要研究适时开征物业税,物业税势在必行,是中国房地产与税收深化改革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