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契尾考释清朝网清朝历史

陈学文

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

是什么?多数人不太清楚,只知道在田宅买卖中有契约文书。契约文书有买卖双方签订的私契(白契)和官契(赤契)。契约经政府认可,办理过户交割手续,并需缴纳一定的契税,这种契税单称之为契尾。简言之,契尾即买卖田宅时,政府征收契税后的收税凭证。明清契尾一式二幅,前幅归买主(业户)收执保存,后幅由政府造册归档,以备查核。业户的契尾一般不单独存放,常与私契(白契)、官契(赤契)粘贴在一起存放,此为田宅买卖的标准契约文书。契尾存世不多,就是保存土地买卖契约文书最多的徽州地区,收录在《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900年版)二大册中的数千份田宅等契约中也仅辑有一份,也许是编辑者未注意而没有收入,也许是契尾存世者本来就不多。笔者经多年注意、收集才藏有17份契尾(见下所列),其中较完整地与私、官契粘贴在一起的有5份,这对研究明清田宅买卖、政府对田宅买卖的干预机制、税率、法制等都是很有意义的。

我收藏的契尾有:明嘉靖三十一年六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休宁县未填业户姓氏的契尾,但填有税银;嘉靖四十一年十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万历九年十二月休宁县黄裕契尾;万历十九年八月祁门县吴应乔契尾;万历三十年九月祁门县吴元儒契尾;乾隆四十九年八月钱塘县姚××契尾;嘉庆二年九月浙江钱塘县契尾;嘉庆四年浙江萧山县契尾;道光十八年三月山西文水县冯毅契尾;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山西交城县牛吉照契尾;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契尾;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朴契尾;同治十二年一月山西永宁州韩步宽契尾;光绪五年山西永宁州高令斌契尾;光绪二十一年四月歙县胡××契尾;光绪二十六年八月歙县胡××契尾。以上17份大部分仅有单独一纸契尾,且多为田地买卖契尾,现选5份最有研究价值的契尾作为个案,就其产生、形成以及契尾内容、契税率、契尾的法律功能等试做检讨。

契尾印制的法律依据 契尾不仅是收纳契税后的单据或凭据,还具有法律文书的意义,是确认土地田宅等不动产转移的法定手续的文书。其法律依据是《明律》卷十三上《典卖田宅》的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回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到五亩,笞四十,每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万有文库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不经过政府验契和办理契尾、不缴纳契税,就不承认田宅买卖之有效。可见政府不仅仅是看中田宅买卖中百分之几的税收,更主要的是政府介入田宅买卖和确立地权的意义。

契尾的印制和颁发 契尾有统一的格式,由户部或布政使司制定、印刷发给下级政府,再由府县政府翻印。崇祯年间户部曾专门制订一个关于颁发契纸契尾的文件,题为《酌采契纸之议》:

户部题为酌采契纸之议,以防漏税事。崇祯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题前事,奉圣旨,税契改用契纸,既编立号籍,及按季造册报部等项事宜,俱依议严饬实行.如有势豪挠阻,郡邑侵欺等情,该抚按即指参重治,徇隐一体追论。钦此钦遵。备行到州县。内明按:

大明律一款,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今奉前因,相应刊印契纸,编定上中下号簿,呈送巡按御史印钤,给发该州县,责成现年坊长、里长,凡遇典买房产、田、地、山、滩、荡、埄(*[土+夅]、埲)等项,无论乡绅士庶,该坊里长一人,将所领契纸转给受业人户,使出业人将价值数目,眼同填注,随同受业人赴州县照例纳税,每两三分,即将价目税数填写原颁院印号簿,仍用州县印钤盖,以便稽查。

一、颁式后,有用白头文约,不用部颁契纸者,不论被人告发及推收编审时验出,即以隐漏科罪,照律追半价入官。坊长中见等役,一并连坐。

一、私用州县印钤,而非巡按号印者,官吏以侵欺论罪。

一、吏胥勒措,不即印发,不即收银者,依律重治。

一、税银每两三分之外,如有加耗重者,官吏以赃论。

一、契纸及清水绵料,以便久长。每张纳纸价银三厘,多索者重治。

一、领有契纸,纳过税银者,不许卖主告增价值。

一、部文未到之前,无契纸者,但查已经纳过税银,给有契尾,即免其重税,不得指称漏隐苛索,违者重治。

右契纸付业户洪德收执。(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徽州文契整理组:《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l990年版,第558~559页)

根据上述内容,已清楚契纸、契尾印制及防止弊端诸事。

有关契尾印制、填写、发给等手续,现附一份清代歙县契尾就可明白:

江南安徽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奉抚部院札准户部咨开,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编列号数。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等产数目,价银税银若干。后半幅于空白处预钤司印,以便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令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本给业户收执,后幅同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等因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嗣奉户部议,改新章诸多窒碍,业经本司详请具奏仍照旧办理,现奉抚宪札行摺稿到司,奉经通行,饬遵在案,合亟刊刷契尾印发,自咸丰五年十一月初一为始,凡有业户呈契投税,务遵定例,大字填写与业户,当面截开,分别粘给,其后幅仍按月送司查验,转报部院。毋违。须至契尾者。

田亩

计开业户 胡买 用价银叁拾两,纳税银玖钱。

房间

布字肆千伍百柒拾捌号

右给业户 胡

准此

光绪贰拾陆年捌月 日

业户胡买田塘价银叁拾两,纳税银玖钱。

(歙县县印)

契尾的基本内容 今见明清南北契尾多张,其印刷格式和内容略有不同。一般来说,明代简明,南方更为精练;清代繁芜,北方的更是冗芜杂乱,印刷纸张粗陋,字迹模糊。

契尾基本内容有:1.契尾行文及其依据。2.田宅所在县都图(买卖双方)。3.田价银。4.该税银。5.买主(业户)姓名。6.契尾编号。7.年月日。8.户房吏。9.承办人签押。10.县印。但有些契尾填写得很马虎,无卖主姓氏,连田宅坐落亦不填,买主(业户)仅写姓不写名,有些未填契尾编号,也有契尾未填写户房吏、承办人,仅填写年而不填写月日者更多。但其最基本内容如业户姓氏及用价银、该税银则必不可省。契尾必须加盖县印,一般应盖在两幅的骑缝处,但也有同时盖布政使司印的,个别还盖有兵备道印。

契尾的契税率 按法定契税率应是用价银每两收契税银二分或三分,但明代就已经出现收税不一的情形,有法定契税与实收契税之差异。如嘉靖四十一年九月休宁县未写姓名的契尾,定壹两收三分,而实收二分;同年十一月祁门县吴巴山契尾,定每两收二分,而实收三分;万历九年休宁县黄裕契尾和万历十九年祁门县吴应乔契尾,定每两“照旧例纳税贰分”,而万历三十年祁门县吴元儒契尾定壹两收三分;至崇祯八年仍定每两收三分。清代契尾契税率为每两收三分,如道光十八年文水县冯毅契尾用价银为15两,以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0.45两,实收0.45两。又如,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朴契尾的用价银为98两,按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2.94两,契尾所记税银与此相同。这两份契尾都是按规定的3%的税率收取契税银的。但也有收缴不一的情况,如道光三十年山西徐沟县王耀契尾,用价银83.55两,如以3%的税率计,税银应是2.5065两,而实际所收为2.4975两,则低于3%。

契尾不收工本费,如万历三十年祁门县吴元儒契尾印有“契尾约价出自官银,如有需索,许告究”的字样。

处罚机制 契尾印制颁发及缴纳契税,明清两代政府甚为重视,特制定处罚条例。对买主(业户)来说,如不缴纳契税,明代规定:“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清代“即照漏税例治罚”。清代契尾上未明文载笞五十,但知情不报的坊里长需连坐。对于官吏的规定是,不准加耗,如有违,守“以赃论”;私用印钤以“侵欺论罪”;乱收契尾工本费,允许民间告发。

透过对契尾实物的检讨,使我们意识到:田宅是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重要内容之一,明清两代政府都很重视田宅买卖中的产权转移,政府介入产权交割和转移,经查核后发给契尾,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以法律手段防止产权转移中的纠纷发生。契尾不仅是缴纳契税的凭证,更是确立产权的法律实证,所以将前半幅交与业户,与私契、官契粘贴在一起,以作为法定文本,说明明清两代政府已将田宅买卖上升为法律行为。其印制契尾就是根据《大明律》而来的。契尾由户部或承宣布政使司印制,发给府(州)县翻印备用,由坊里长去办理,还有整套步骤和手续,以杜绝弊端的发生。契尾的契税率明清两代自有不同,就是明代同一县份的不同年份也有差别。如万历十九年和三十七年祁门县就有二分和三分两种契税。清代就更为混乱,没有遵照3%的契税率征收或缴纳,时高时低。从这一点也可看出政府办事欠规范化,或者可以说这是弊政之一。

收稿日期2006—05—20

作者陈学文,浙江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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