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3738.1-1999 型号命名方法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制订各类灯具命名方法,在各类灯具型号的命名中不应违反本标准的基本原则。
1? 灯具类型代号按表1规定的字母。
表1
2? 编制产品型号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不允许采用其他文字,数字。
3? 汉语拼音字母应根据下列原则选用:
3.1? 采用产品名称中{dy}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dy}个字母。
3.2? 如与上述字母造成重复,不能采用时,可用第二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dy}个字母。
3.3? 如按上述原则确有困难,方可采用第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的{dy}个字母,或用特定的字母。
4? 光源代号按表2规定。
表2
5? 当灯具上的标志、样本等需要标明灯具产地地区时,可附注地区代码,附注的地区代码应按
GB 2260—8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或按附录A《省(市,自治区)代码缩写表》。
附录? A
省(市、自治区)代码缩写表(参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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