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签“阴阳合同”就为毁约?买家指责实为涨价
卖主认为包含两种价位的“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在买家已经将首付款打入账户的情况下,毅然认定合同无效;而在买家看来,卖家这份维护国家税收的举动{jd1}是别有用心,“他就是看房价涨了,撕毁合同后再想卖个好价钱。”目前,买方诉至法院,请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买房人赵某诉称,2009年5月,自己为购买侯某位于西城区一处房屋,并签订《上海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房屋成交价格78万元,赵某房款支付方式为公积金xx。2009年6月,双方以此合同为基础,共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xx手续,并得到公积金xx审核确认。
2009年7月,赵某在中介公司托管的银行开,赵某将首付款29万元存入该账户。赵某交纳了诉争房屋2009至2010年度的供暖费、物业费。后来,上海链家房地产公司向侯某发出催告函,告知侯某携带相关证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并过户,但侯某予以拒绝。原来在这时侯某称,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首页已经提示合同仅供参考查看,说明该合同只是一个买卖意向,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自始没有成立。双方2009年6月3日还网签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房价为60万元,而实际成交价格为78万元,侯某认为,这种以低报成交价格来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两份合同均属无效。即使上述合同有效,由于赵某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侯某催告后,赵某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侯某已通知赵某解除合同。
“因为房价涨了,卖家才要求提高房价。”买主赵某说,自己起诉要求侯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了解,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故意逃税违法 合同中买卖部分仍有效
上海佑天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说,按照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交纳税款。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价格是78万元,也就是说,78万元是真正交易的数目,而网签交易价格是60万元,差价18万元没有交税,实际逃避了这部分纳税。买卖双方为达到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故意做低房价,的确涉嫌违法,但合同中关于房屋买卖的其他条款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这份合同是双方当时真正意愿的表达,应该还是有效的。
“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以逃避国家税收的做法并不鲜见。”马国华律师说,个别合同当事人明知此举违法,仍屡屡尝试,其目的往往是为了方便自己在卖房过程中想要反悔的时候,能够以合同无效为借口,拒绝出售房屋。事实上,做低房价的买卖合同不会整体无效,房屋出卖人企图以此逃避合同履行义务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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