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某些【同行】的留言

给某些【同行】的留言

2010-04-26 18:33:31 阅读32 评论1 字号:

               同行朋友们:

        现在做束胸行业的品牌越来越多,我不知道你们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但是我们---Aiptt工作室是一个已经申请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的团体,我们想认认真真的把这个行业做大,做正规。对于市场做到公正、公平。

       老话说‘同行是仇人’。但我们一直把你们当成朋友,也请你们尊重我们。 

       对于那些‘同行中的敌人’我们有话对你说一说:‘你们无端污蔑我们的品牌,盗用我们的广告词,冒名出售商品,甚至盗用我们的产品图片,你知道这是什么行为吗?’

      或许你认为:你发现了,大不了我删除了,发污蔑的贴子我匿名,你能拿我怎样?

      我现在给你恶补一下法律知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dy}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的形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y}百二十条和{dy}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xx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xx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xx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我们想要一个懂法律的竞争对手,一个有实力的同行,而不是一个法盲、无知者。你如果想占领一定的市场,就让我们看看你们真正的实力。

对于某些无知的小TT们也是,买卖就是你情我愿。买卖不成,也不要乱发辱骂帖子。我这没有上帝,只有朋友!!

还有,互联网上没有隐私,只要你发帖就有IP地址,一查便知你是哪的,具体地址是哪里,你叫什么。法院传票认得你的家门,对于恶意污蔑诽谤,冒名出售的,我们已经在搜集证据,准备法院起诉,你们好自为之!!

我们想做一个正规的市场,希望得到您的支持和理解!!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相关日志--> <#--推荐日志--> <#--推荐阅读-->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给某些【同行】的留言】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