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引用 2010-04-22 09:13:49]   

 

MT 502—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03—13批准    1996—08—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以下简称检定装置)的制造、检验和验收。
2  引用标准
GB 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2423.1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子电工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l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JJG 257  玻璃转子流量计检定规程
JJG 573  膜盒压力表试行检定规程
3  技术要求
3.1  检定装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制造。
3.2  检定装置的表面应无明显凹痕、划伤,开关启动动作应灵活可靠,阀门转动平稳。
3.3  检定装置流量计测量范围和允许误差:
测量范围:0.5~100L/min;
允许误差:±1.0%。
3.4  检定装置差压计测量范围和允许误差:
a.测量范围;0~200×10Pa,
             0~-200×10 Pa;
允许误差:±1%。
b.测量范围:>200×10Pa~2 000×10Pa,>-200×10 Pa~-2 000×10 Pa;
允许误差:±2%。
3.5  检定装置计时范围和允许误差:
计时范围:不小于10h;
30min允许误差土0.5s。
3.6检定装置气源:
气源A:流量不小于15L/min,抽气负压≥0.02MPa。
气源B:流量不小于100L/min,抽气负压≥0.06MPa。
3.7  检定装置测试口气流温度不得高于室温5℃。
3.8  检定装置气密性:
在2 000Pa压力下,1min压力下降应不大于2×10Pa。
3.9  检定装置附加阻力:
对粉尘采样器采样流量的附加阻力应不大于2×10Pa。
3.10  检定装置适应的环境条件:
环境温度:0~35℃;
相对湿度:≤85%。
3.11  检定装置的电源插口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MΩ,耐潮试验后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能承受1 500V的耐压试验。
3.12  检定装置经高温试验、低温试验、运输试验、耐潮试验后应符合3.2、3.5、3.6技术要求。
4.2  检查
本标准3.2条用目测和手感进行。
4.3  检定装置流量计示值误差
按JJG 257玻璃转子流量计规定的示值误差检定方法进行检验。
4.4  检定装置差压计示值误差
按JJG 573膜盒压力表试行检定规程的示值误差检定方法进行检验。
4.5  检定装置计时范围和误差
用分度值为0.01 s的电子秒表作标准器,同时启停电子秒表与检定装置计时器,将计时器的示值与标准器的示值进行比较,选取30min时间间隔测试两次,取{zd0}误差值。
4.6  检定装置气源
用检定装置上的流量计和量程为0~-0.1MPa、准确度为2.5%的真空表检验气源流量范围和抽气负压。
4.7  检定装置测试口气流温度
检定装置工作30min后用量程为0~100℃、分度值为0.5℃的点温度计测量测试口气流的温度,测量两次,取{zd0}值。
4.8  检定装置气密性
在检定装置测试口至流量调节阀之间加压,当压力达到200×10Pa时,启动计时器,到1 min时记下差压计上的读数。
4.9  检定装置附加阻力
在检定装置测试口和粉尘采样器之间,连接准确度为1%、测量范围为300×10Pa差压计,当检定装置流量和粉尘采样器流量平衡时,从差压计上读出压力。
4.10  绝缘电阻和耐压
4.10.1  用500V电压等级兆欧表测量电源插口电极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
4.10.2  按GB 998的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4.11  低温试验
按照GB 2423.1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中试验Ab,温度渐变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0℃;
试验时间2h。
4.12  高温试验
按照GB 2423.2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中试验Bb,温度渐变进行试验。
试验温度35℃;
试验时间2h。
4.13  运输性能试验
检定装置包装好后,在模拟运输试验台上试验1h。
4.14  湿热试验
按照GB 2423.3试验C:恒定湿热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
试验周期:2d;
严酷程度:40℃。
5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由生产厂质检部门逐台按表1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注:表中“√”为应检验项目,“/”为不检验项目。
5.2  型式试验
5.2.1  型式试验的项目按表1规定进行。
5.2.2  在下列情况下,应做型式试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并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正常生产,每3年进行一次;
f.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试验要求时。
5.2.3  按GB 10111的规定,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至少1台)。
5.2.4  表1中各检验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台不合格,重新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应有铭牌,铭牌上包括制造厂名、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制造日期、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相应的标志。
6.1.2  面板上的文字和标记应清晰耐久。
6.2  包装运输
6.2.1  包装应符合铁路、汽车等有关运输的规定。
6.2.2  包装箱内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和装箱单。
6.3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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