酱油厂化验室仪器设备_辽宁宝信实验室设备_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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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l}的生产    公司生产部具有国内{zxj}实验室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实验室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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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yl}的公司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xx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为“辽宁省xx产品”

                辽宁省科技厅评为“高新技术企业”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辽宁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辽宁省海外学子创业奖”。

                 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为“质量、信誉双保障模范单位”。

7{yl}的利润      公司以巨大的成本优势,{zy}惠的价格,{zd0}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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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北票宝信光电设备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   

 

 联系电话:0421-5391777    欧部长

 

 邮箱:   自来水厂化验室仪器设备

 

BOD测定仪 测量水中生物需氧量
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 可检测多种元素
溶解氧测定仪 测溶解氧
数字浊度仪 测量液体浊度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根据被测元素的基态原子对待征辐射的吸收和度进行定量分析
电导率仪 测定解质溶液电导率值
气相色谱仪 定性.定量分析
多功能红外线测油仪 测量水中油含量
二氧化碳分析仪 分析二氧化碳含量
放射性测量仪 测量水中放射性核素
分光光度计 定量分析
傅里叶红外变换光谱仪 定性分析
光电式浑浊度仪 测水的浑浊度
总有机碳测测定仪 对水溶液中总有机碳进行定量测定
离子色谱仪 适用于亲水性阴.阳离子的分离
酸度计 测PH值
显微镜 观察微小物质
火焰光度计 测定元素含量
激光粉尘仪 测空气中粉尘含量
露点仪 测露点
冷原子荧光测汞仪 测汞含量
微量氧分析仪 测微量的氧气浓度
油份浓度分析仪 测定水中油的含量

前  
  本规范以省地方标准DB 33/T456-2003《食品企业良好作业规范》为依据,参照国际上实行酱油企业良好生产规范和GB 8953《酱油厂卫生规范》的有关内容,结合我省酱油生产企业实际制订。
  本规范由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提出。
  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调味品委员会。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酱油生产企业厂区环境、厂房及设施、机械设备、管理机构与人员、卫生管理、生产过程管理、质量管理、标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考核等方面的良好作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生产经过包装的酱油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zx1}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zx1}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DB 33/T456-2003 《食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8186 酿造酱油
SB 10336 配制酱油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91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
GB/T 18204.1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 xx总数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9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酱油(酿造酱油)
  以大豆和/或脱脂大豆、小麦和/或麸皮为原料,经微生物发酵制成的具有特殊色、香、味的液体调味品。
  3.1.1
  配制酱油
  以酿造酱油为主体,与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液体调味品。
  3.2
  原材料
  指原料、配料和包装材料。
  3.2.1
  主原料
  指用于酱油酿造的材料,如黄豆、脱脂黄豆、黑豆、小麦粉、小麦、麸皮、水、米等。
  3.2.2
  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的包装材料,其材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3.2.3
  外包装材料
  指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包括标签、纸箱、捆包材料等。
  3.3
  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
  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的产品,经后续的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
  3.3.2
  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的产品。
  3.3.3
  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加工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的待销售产品。
  3.4
  厂房
  指用于食品加工、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的全部或部分建筑及设施。
  3.4.1
  生产作业场所(车间)
  指原材料验收、原材料处理、蒸煮、制曲、发酵、淋油(或浸出)、压榨、贮存、配兑、xx、内包装、外包装等作业场所。
  3.4.1.1
  原材料处理场所(车间)
  指从事原料的整理、准备、选别、清洗、浸泡、粉碎、焙炒、破碎、酶制剂处理等工序的场所。
  3.4.1.2
  蒸煮场所
  在特定的温度和压力下,处理原料的场所。
  3.4.1.3
  制曲室
  指培养种曲和成曲的场所,即种曲室和成曲室。
  3.4.1.4
  发酵场所
  指酱醪、酱醅发酵的场所。
  3.4.1.4.1
  酱醪
  酱油成曲中加入多量盐水发酵,呈流动状态的稀酱状物质。
  3.4.1.4.2
  酱醅
  酱油成曲中加入少量盐水(或水)发酵,呈不流动稠厚状态的物质。
  3.4.1.5
  淋油(浸出)或压榨场所
  从发酵成熟的酱醪、酱醅中提取半成品的场所。
  3.4.1.6
  配兑
  指以指标不同的合格半成品按统一标准进行配兑,使成品达到规定指标的操作过程。
  3.4.1.7
  xx场所
  指对半成品进行xx或灭酶的场所。
  3.4.1.8
  包装场所(车间)
  指成品包装的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和外包装室。
  3.4.1.8.1
  内包装室
  指进行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8.2
  外包装室
  指进行不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9
  内包装材料准备室
  指不必经任何清洗xx程序即可直接使用的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的作业场所。
  3.4.1.10
  缓冲室
  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没有经过生产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在入口处所设置的缓冲场所。
  3.4.2
  管制作业区
  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的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等,必须有严格管制的作业区域,包括清洁区及准清洁区。
  3.4.2.1
  清洁作业区
  指半成品贮存、充填及内包装车间等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3.4.2.2
  准清洁作业区
  指生产车间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3.4.3
  一般作业区
  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3.5
  辅助场所(车间)
  指不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包括化验室、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锅炉房、机修车间、更衣室、洗手xx室、厕所和其它为生产服务的配套场所。
  3.6
  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杂物的处理过程。
  3.7
  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接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得危害食品安全及卫生的物质。
  3.8
  外来杂物
  指除原料之外,在生产中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上的污染物或令人厌恶、甚至导致食品失去卫生及安全性的物质。
  3.9
  有害动物
  指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的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跳蚤、虱子等。
  3.10
  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变质或危害公共卫生的微生物。
  3.11
  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表面。
  3.12
  隔离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的方法予以隔开,如隔墙等。
  3.13
  区隔
  场所与场所之间用有形或无形的方法予以分隔。区隔可以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完成,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方法。
  
  5.2 厂房设置与布局
  5.2.1 厂房应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原材料仓库、锅炉室、原料处理场所(包括原料选别、小麦焙炒、冷却、粉碎、黄豆蒸煮、冷却、混合)、制曲室、盐水溶解澄清场、发酵场所、淋油或压榨场所、半成品贮藏场所、xx及配兑场所、包装场所、成品仓库、品管室、厕所等场所并予以标示。
  5.2.2厂房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和卫生要求,有序、整齐、科学布局, 工序衔接合理,避免原材料与半成品、成品之间交叉污染和酿造过程中杂菌污染。
  5.2.3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间、设备与墙壁之间,应有适当的通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一般应在90cm以上),保证使员工操作(包括清洗、xx、机械维护保养),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产品或内包装材料。
  5.2.4设立独立的、具有足够空间的理化检验室和微生物检验室,必要时设立独立的感观检验室和留样室,并配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5.3 车间隔离
  5.3.1 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5.3.2制曲室应和其它场所隔离,尽量避免除曲种以外的微生物侵入。
  5.3.3配兑场所、开放式xx场所、包装场所应与其他场所隔离。
  5.3.4淋油、压榨场所及半成品酱油贮藏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隔离。
  5.2.5 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的区域,应予以隔离(表1)。(按GB/T 18204.1中的自然沉降法测定,各生产作业区空气中的菌落总数应控制在:每平皿菌落数(cfu/皿)一般作业区≤500, 准清洁作业区 ≤ 75,清洁作业区 ≤ 50。)
表1 酱油生产企业各作业场所的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根据加工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原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所盐水溶解澄清场所发酵场所内包装容器洗涤场所(注1)空瓶(罐)整理、堆放场所xx场所(采密闭设备及管道输送)。 一般作业区
制曲室(注2)淋油、浸出或压榨场所配兑场所内包装材料准备室缓冲室xx场所(采开放式设备) 准清洁作业区 管制作业区
内包装室 清洁作业区
外包装室成品仓库 一般作业区化验室办公室(注3)更衣及洗手xx室厕所回收空瓶存放区其它 非食品生产区

    注:1. 内包装容器洗涤场所的出口处应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2. 制曲过程中,制曲室有大量有益微生物存在于空气中,空气中的菌落总数暂不作具体要求。3. 办公室不得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现场检验场所除外,但应有适当的管理措施)。

  5.9 供水供汽设施

  5.9.1生产用水必须达到符合GB 5749的规定。水质、水压、流量等指标满足正常生产所需,必要时,生产作业场所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的热水。供水系统要有防止虹吸和回流现象的措施,并有完备的供水网络图。

  5.9.2 储水设备(池、塔、槽)、与水直接接触的供水管道、器具等应使用xx、无异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进入。

  5.9.3不使用自来水使用自备水源的,应根据当地水质特点设置水质净化或xx设施(如沉淀、过滤、除铁、除锰、除氟、xx等),保证水质符合GB 5749和其它相关标准规定。

  5.9.4 不与产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与生产原料用水及饮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以明显区分,并以xx分离的管道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9.5生产中的蒸汽不论何种用途,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直接喷射到食品和食品接触面的蒸汽,须经过滤,除去杂物。

    6.4 生产设备

  6.4.1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加工工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不同设备的加工能力应互相配套。

  6.4.2生产设备应排列有序,保证生产顺畅有序进行,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6.4.3 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记录仪器,应数据准确,并定期校正。

  6.4.4 企业应有足够的供风设备,以保证干燥、输送、冷却和吹扫等工序的正常用风。

  6.4.5 酿造酱油企业应具备下列酱油生产设备:

  6.4.5.1原料前处理设备

  6.4.5.2原料蒸煮设备

  6.4.5.3食盐处理设备(去除沙石等杂物)

  6.4.5.4制曲出曲设备

  6.4.5.5发酵设备

  6.4.5.6压榨、淋油设备

  6.4.5.7配兑、xx设备

  6.4.5.8配制酱油设备

  6.4.5.9过滤设备

  6.4.5.10包装设备

  6.5 质量检验设备

  6.5.1 应根据原辅料、半成品及产品质量、卫生检验的需要配置检测仪器、设备。

  6.5.2检测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及时维修,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6.5.3 企业的检测设备能满足日常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卫生检测。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能力的检测机构检测本企业无法检测的项目。企业应具备的常规检测仪器包括:电子天平、pH计、水分测定器、总氮测定装置、氨基态氮测定装置、光电比色计及微生物检测设备等。

  6.4.4化验室中应有足够的空间,具备适合操作的试验台、试验架、药品柜、排气柜、供水及洗涤设备与电热、恒温、干燥设备、xx设备等,并配置所需的器皿、化学试剂、药品、标准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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